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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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八項罪行發生在2017年3月至12月的九個月期間。肇事單位都在沙田博康邨三棟大廈內,即博達樓、博逸樓和博安樓。那些單位都是一些正在進行個別裝修的住宅,不過當時沒有人居住(見控方呈上的圖片)。

Case No.DCCC 771/2018[2019] HKDC 2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1/2018

[2019] HKDC 2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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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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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1月31日上午10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伍永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莊重慶先生,代 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8]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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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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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八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八項罪行發生在2017年3月至12月的九個月期間。肇事單位都在沙田博康邨三棟大廈內,即博達樓、博逸樓和博安樓。那些單位都是一些正在進行個別裝修的住宅,不過當時沒有人居住(見控方呈上的圖片)。

3.被告人也住在博康邨博達樓一個單位,他在2017年12月22日凌晨犯了控罪八,他把偷來的物品首先藏在自己所住的博達樓9樓的消防喉箱,他稍後回來取贓時遭警察捉著。警方在他帶著的環保袋找回控罪八中被盜的幾樣物品。

4.被告人向警方承認他等錢用,因而犯下本案的八項罪行。他說自己曾任裝修工人,知道裝修工人會把鎖匙藏在單位的門閘處,被告人會找出鎖匙,如該單位用上密碼鎖鎖著,他會嘗試不同的開鎖組合去打開鎖頭。被告人說,他在晚上或午夜犯案。控罪一至控罪七的被盜物品已經變賣,錢已花光。

5.控罪一至控罪八中的被盜物品為一些裝修工具、設備和電線。控罪一至控罪七被盜的物品價值分別大約為7,950元、7,720元、7,000元、6,300元、5,400元、11,600元和12,400元,控罪八中被盜的物品值大約5,600元。控罪一至控罪七的物品已遭被告人變賣,不能尋回。控罪八的被盜物品則被警方找回,被告人被捕時,身上帶著該些物品。

案底

6.被告人快47歲,1988年至2018年有十八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2000年12月那次他在區域法院因十一項入屋犯法罪,合共被判入獄三年四個月,即40個月。被告人另外還有一些和不誠實有關的罪行,例如搶劫和盜竊,他在2018年8月1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因兩項從車輛盜竊的罪行,合共被判入獄10個月,案件編號為ST/3266/18,被告人仍在服刑中。主控官說,被告人在2017年12月遭警方拘捕後獲得擔保,他在警方於本案給予他的擔保期間犯下該兩項從車輛盜竊的罪行。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婚,但不和妻子同住,被告人和姐姐及癱瘓的母親住在博達樓一個單位。

8.律師說,被告人的腳關節有問題,不能負重,行走亦受影響,被告人工作不穩,只任裝修或建築散工。

9.律師說,被告人遭警方拘捕後一直和警方合作,承認案中的全部八項罪行,被告人在庭上亦承認所有罪行。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上一次干犯入屋犯法罪已是2000年的事。律師指出,被告人今次干犯的八項入屋犯法罪發生在2017年3月和10至12月期間,都在同一屋邨。

11.律師說,涉案的單位都是一些當時無人居住的裝修單位,被告人選擇在裝修工人收工後單位無人時入內盜竊,沒有人受到驚擾,律師叫法庭引用較低的刑期作判刑起點,他說,每項判刑起點應不超過兩年半監禁。律師亦叫法庭考慮整體刑期問題,將本案的八項刑期和被告人因沙田裁判法院判罪的兩項盜竊罪刑期作部分同期執行。

判刑

12.辯方律師正確指出,案中被入侵的單位本來雖是民居,但案發時暫時無人居住,被告人亦選擇在晚上進入,單位當時肯定無人,沒有人在被告人犯法時受到驚擾。本席同意本案八項控罪的每項判刑起點應可較一般入侵民居犯法的罪行為輕。本席認為控罪一至控罪八的每項罪行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半監禁,即30個月監禁。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一至控罪八的每項認罪刑期應為20個月監禁。

13.本案的八項罪行涉及八個不同單位,犯案時間亦有所不同,每項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不過基於整體刑期的考慮,本席頒令控罪一至控罪七每項刑期其中3個月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八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八罪的總認罪刑期合共為41個月監禁。

14.被告人在本案獲警方給予他擔保後,犯下那宗沙田裁判法院案件,涉及兩項從車輛盜竊的罪行,案件編號為ST/3266/18,被告人合共被判刑10個月監禁。本席認為本案的41個月監禁刑期應和該10個月監禁刑期都分期執行,整體刑期合起來也不過是51個月監禁,即四年三個月監禁,整體刑期不算過長。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