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桂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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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鄧桂枝)承認了一項“販毒”罪和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後,分別被判處入獄30個月和罰款1,000元。
Case No.CACC 256/2018[2019] HKCA 25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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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56/2018 [2019] HKCA 2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5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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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鄧桂枝)承認了一項“販毒”罪和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後,分別被判處入獄30個月和罰款1,000元。 2.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申請人沒有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而只是泛指她面對的刑期過長。 3.首項控罪共涉及39袋霹靂可卡因,總重量是7.36克,巿值約為港幣9,900元。根據有關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量刑基準是2-5年監禁。 4.原審法官接納涉案可卡因中有15%為申請人自用。申請人有16項犯罪記錄,大部分和毒品有關。 5.考慮到毒品的份量及申請人的犯罪記錄,原審法官採納的45個月量刑基準並判處申請人30個月的判刑,絕非明顯過重。 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罪行的1,000元罰款亦非不合理。 7.申請人針對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可爭拗的論點,亦沒有成功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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