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偉 訴 律政司司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42/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March 2019.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審裁官鄭金蓮(「審裁官」)2016年11月2日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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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2/2016 [2019] HKCFI 5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4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436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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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審裁官鄭金蓮(「審裁官」)2016年11月2日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申索人在2015年10月17日上午,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土瓜灣公共圖書館的多媒體圖書館內使用5號電腦工作站,離開期間撞到電腦工作站的木櫃門而跌倒受傷。 3.申索人指稱由於該圖書館管理層以及其下屬的疏忽令致他受傷,故提出申索,在申索書以該圖書館館長為第一被告人、助理館長為第二被告人、康文署署長為第三被告,之後獲准修改以律政司司長作為唯一被告人。 審裁官之判決 4.本案涉及的議題主要是:
5.審裁官從相關的文件及證據,對有關事實作出考慮、推斷及裁定,包括:
上訴理由及本席作出的考慮 6.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 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7.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表格9)及日期為2017年8 月24日的文件內提出了他的上訴理由。 8.本席已細心聆聽申索人就申請上訴許可而作出的陳詞及考慮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亦在內庭多次翻看有關DVD錄影片段。明顯地,申索人的投訴是涉及上述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申索人沒有提出只涉及法律問題的上訴理由,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總結和命令 9.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針對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的要求。經考慮過申索人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包括DVD),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