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003/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1999年9月18日,KIANG Sue Gwen 姜秀娟 ("姜女士")以呈請方式向高等法院申請把港龍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清盤。理由是基於該公司不能償還所欠債項。清盤呈請書指出,在1999年7月13日,勞資審裁處曾下令該公司需繳清所欠姜女士港幣199,036.60元。1999年8月18日,姜女士的律師送達姜女士向該公司要求還款的通知,但3個星期後,該公司仍沒有清還任何欠款。1999年12月8日,關淑馨聆案官在聽罷姜女士的律師及破產管理署的代表的陳詞後,作出清盤令及命令姜女士的訟費和破產管理署的訟費經評核後從該公司的資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