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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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08/2018 [2019] HKCFI 5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2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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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一項猥褻侵犯和兩項強姦罪名成立。 事主是被告人的親生女,2007年9月出生,案發時約八至十歲。 第一項控罪在2015年7至9月間發生,事主約八歲,將升讀三年級。某星期日下午三時許,事主母親外出,事主賴尿,要求被告人從高衣架取底褲給她更換,被告人叫事主入房,到床上躺下,擘開大髀。被告人叫事主閉上眼睛,然後除褲,用陰莖在事主的陰部外磨擦了兩至三分鐘。事主很疑惑,不知道被告人在做甚麼。 第二項控罪在2017年7至8月間發生,事主約十歲。當時被告人已與妻子離婚,被告人獲撫養權,與事主住在案發單位。某夜晚上十至十二時,事主正在廳看電視,被告人抱她入房,放在床上,除去她的褲,被告人也除掉自己的褲,然後捽事主臀部,舔她的耳朵,然後被告人吐口水到手中,抹到陰莖前方,把陰莖插入事主陰道,上下喐動約三至五分鐘。事主覺得好痛,感覺有熱液體射入她的陰道,曾踢和推開被告人,但不成功。 同年11月19日星期日晚約九時半,被告人叫事主一齊睡覺,之後在床上除去事主的褲,捽她臀部,之後壓在事主身上,咬乳房十幾秒,舔她的兩耳約一兩分鐘。被告人把陰莖插入事主陰道,前後喐了幾分鐘。被告人沒有戴安全套。事主未能踢開被告人。後來,被告人在紙巾上射精。 兩日後,事主寫字條問老師會否懷孕,校方揭發此事報警。 法醫檢查事主,她的性器官和處女膜都沒有傷痕。 被告人44歲,內地出生,在香港受教育至中一,曾是裝修工人,2006年結婚,2016年離婚。女兒(即事主)由被告人撫養,與被告人同住。他有兩次犯罪紀錄,分別在1989、1996年,與本案性質不同。 被告人求情時表示,事主在法庭作供時表現活潑可愛,似乎沒有很大困擾。被告人呈上事主近期寫的一封求情信,事主表示十分掛念被告人。 事主在審訊後接受心理評估。心理學家指出,事主對事件採取迴避態度,不想憶述遭遇,她害怕被告人會報復,也怕其他人知道。事主明顯受困擾,時常鬧情緒,過度警覺,非常敏感,她的日常生活和學業同時受影響。心理學家認為,事主應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人身為人父,事主樣樣受他支配,竟乘機侵犯事主,嚴重違犯事主對他的信任。案發時事主只得八至十歲,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被告人仍忍心下手,行為極度無恥,令人憤慨。好在學校有解答疑難的信箱,無意中揭發事件,不至釀成更嚴重後果。老師們的警覺和果斷值得表揚。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KKK案中指出,年幼子女別無選擇,全在父母的控制下生活,應該受父母的保護和關愛,所以父母性侵犯年幼子女是極可惡的行為。以本案而言,事主所受的委屈難以想像,對她心理造成長遠影響,法庭必定嚴懲,以反映社會大眾厭惡這種行為。另外,被告人沒有採取避孕措施,曾在事主體內射精,事主心理受困擾,需要接受治療,這些都是加重整體刑罰的因素。 第一項控罪是嚴重的非禮行為,跡近強姦。加上事主當時只得八歲。現以4年為量刑起點,判被告人監禁4年。 至於第二項控罪,本席考慮所有加刑因素後,判被告人監禁9年。 至於第三項控罪,雖然被告人沒有在事主體內射精,但他在兩個月內再侵犯事主,加上其他加刑因素,判被告人監禁9年。 考慮過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再命令如下:第一項控罪與其他控罪相隔兩年多,理應分期執行,現命令此項刑期與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二項控罪刑期的其中兩年與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