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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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辯方提出訟費申請,被裁判官拒絕,上訴人就此拒絕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416/2018[2019] HKCFI 7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16/2018

[2019] HKCFI 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41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357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木源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8年12月4日
判案日期: 2018年12月4日

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辯方提出訟費申請,被裁判官拒絕,上訴人就此拒絕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原審經過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一個屋苑的大堂內,與投訴人X女士一同穿過一度門時,用一「拃」手指(意思應該是幾隻手指)「鍊」X臀部一下,歷時約兩秒。X當場指責上訴人,上訴人反指X行路方法不當,並不顧而去,X之後通知男友及報警。上訴人後來被捕,上訴人作供否認有觸碰X臀部,他說X當日只是投訴他行得太近,並沒有指控非禮。

3.原審時的重要爭議,是上訴人有沒有用手「鍊」X臀部。控方傳召了X和她的男朋友(即控方第二證人)作供,亦呈交了事發地點的閉路電視第7及8號鏡頭片段(控方證物P2)。辯方從這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以每秒四格速度摘取了共三十六張截圖(辯方證物D1)。

無罪裁決的理由

4.裁判官認為X證供清晰,她是誠實的證人,但裁判官卻不認為她的證供可靠。另一方面,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作供不盡不實,他作供時引述他和X對話時說了一句「黐線」,但辯方大律師向X指出的案情沒有包括「黐線」這兩個字,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刻意剔除對他不利的說話內容。最終裁判官認為不能夠倚賴X的證供,但控方亦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

訟費原則

5.一名獲判無罪的被告人一般應可獲得訟費,如法庭認為被告人不應獲全數或部分訟費,必須提出確實的理由。這些理由包括:

(一)   被告人的行為自招嫌疑。

(二)   被告人誤導控方以為針對被告人的案情比事實更有力。

(三)   證據確鑿,但被告人因技術理由脫罪[1]

6.最適當考慮訟費事宜的人當然是原審法官。裁判官有酌情權決定訟費事宜,他可以考慮包括上訴人在案發時間調查和審訊的行為,但卻不得與無罪裁決相違背。上訴法庭一般不會輕易干預裁判官行使這酌情權的決定,但如裁判官的裁決理由明顯犯錯,或考慮不應考慮的事項,上訴法庭是可以推翻的。

7.在原審及上訴時均代表上訴人的張大律師提出四點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一是指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被告行近控方第一證人屬自招嫌疑的行為。裁判官說,上訴人在大堂門口位置行近X,以致他與X的身體十分接近,這是自招嫌疑的行為,因為大堂地方寬闊,上訴人不需要如此接近一名女性。

8.本席認為裁判官這看法有商榷之處。從閉路電視片段可以見到整個聲稱非禮過程,看來站在X左邊的上訴人的右手一直是垂著的,見不到他右手摸X臀部的動作。代表答辯人的黃檢控官亦表同意,但他指出上訴人可以用左手摸X臀部。本席反覆觀看證物P2,認為以當時X和上訴人的相對位置和角度,上訴人用左手「鍊」X臀部約兩秒這可能性也不大。

9.無論如何,重點是裁判官有何事實認定。裁判官說X誠實,但不可靠。裁判官指出X被盤問時,被要求觀看P2及指出被上訴人「鍊」臀部的一刻,X要重複觀看不下四至五次才能夠叫停,及指出相關時間是10:19:30時。但根據D1截圖,在這一秒期間上訴人的右手是垂下的。裁判官指出X的左手拿著環保袋,位置是X腰下與臀部相若。裁判官更進一步指出,X沒有即時報警,她是以工作為首,而視被非禮為次要,她指示男朋友去看閉路電視。裁判官指出X是依賴她的感覺,裁判官要小心處理錯誤指控的危險性。

10.從裁判官的分析,她根本沒有認定X有被「鍊」或摸臀部,她亦不是因為事件可能是意外而判上訴人無罪。

11.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行得太近X而自招嫌疑,並引用HKSAR v Manolache Adrian Daniel案 [2],然而該案的認定事實背景與本案不同。在該案,裁判官認定被告人上電車之後緊貼投訴人背後,雙臂更近乎包圍投訴人,令投訴人臀部多次被碰,裁判官只是認為未能夠排除意外的可能性而判該名被告無罪。因此,該案的情況與本案實難以相提並論。

12.本案發生地點是住宅地下大堂,閉路電視可以見到有很多住客同時出入。X在聲稱被摸的大堂門口一邊看手機,一邊緩慢步出門口。上訴人從後超越,與X同時穿越該出口,即使因此身體撞到X,單是這行為並沒有明顯可疑的地方。本席認為裁判官單單因為上訴人行得太近X而說上訴人行為自招嫌疑,是欠缺說服力的。因此這上訴理由是成立的。

13.上訴理由二指裁判官錯誤地以大律師指出案情的用字和上訴人證供有差異來批評上訴人。裁判官在列出拒絕訟費的理由時,指上訴人作供時說他曾反駁X一句「黐線」,但辯方大律師向X指出案情時卻沒有提及「黐線」二字。裁判官強調,上訴人證供「雖然不一致部分少,但法庭認為這是重要的」。

14.向證人指出案情的責任源自Browne v Dunn案 [3]原則,這是一個公平審訊的證據原則。但是大律師在盤問控方證人指出案情時,僅需讓證人得知他的證供如何備受挑戰,而毋須涵蓋微細情節。在本案,上訴人的證供與大律師指出的案情並無重大差異,裁判官不應因為上訴人的證供多出了「黐線」二字而對上訴人作出批評及不利推論,因此這上訴理由亦是成立。

15.第三個上訴理由是指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辯方誤導控方,以為其案情比事實更有力。裁判官認為辯方在審訊前才向控方提供證物D1,是誤導了控方以為案情比事實更有力。裁判官說「辯方證物D1對辯方案情的重要性只有辯方才知道關鍵」。

16.本席不同意裁判官的看法。證物D1可協助到辯方說法,影響到裁判官的事實認定。但是這只是從控方證物P2衍生出來的截圖,事實上P2也無法顯示上訴人有在任何時刻把手伸向X,這片段看起來便並不支持控方案情。而且,控方是一早知道這閉路電視片段,辯方並不是突然才提出新證據來突擊控方。因此這上訴理由亦成立。

17.由於以上理由,本席亦同意一般性的上訴理由四,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

結論

18.上訴得直,本席撤銷裁判官拒絕訟費的命令,下令上訴人可得原審的訟費,如金額未能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19.上訴方要求上訴之訟費,答辯人並不反對。本席亦下令上訴人可得上訴之訟費,如金額未能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陳應達律師事務所延聘的張錦榮大律師代表。


[1] Tong Cun Lin v HKSAR [1999] 2 HKCFAR 531

[2] HCMA 839/2011

[3] (1893) 6 R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