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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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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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6/2018 [2019] HKDC 2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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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案情 2.於2018年5月3日,警方進行一反毒品行動,期間於橫頭磡邨宏光樓地下與2樓之梯間見被告人形跡可疑,上前調查,在被告人內褲搜出:—
並對被告人作出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回應指毒品供自己吸食,及正前往宏康樓附近天橋底和一叫“阿B”會合。 3.及後到被告人單位搜查並發現一套吸服裝置(包括一個玻璃瓶,插着(a)—段連接一支膠飮管的膠管及(b)—支其中一端為球形的玻璃管),載有內含甲基苯丙胺的0.04 克固體(下稱“證物3”)。警誡下亦承認擁有該些物品。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24歲,過往有4項定罪記錄,其中2項為管有危險藥物。 5.辯方指被告人出生於一破碎家庭,年幼時已於寄宿家庭長大,而被告人亦患有活躍症。從被告人之紀錄亦得知,被告人少時已沾上毒品,然而辯方指因其母親於3年前因癌病去世,被告人更加沉淪在毒海中。 6.而本案之毒品只是和朋友分享,當然辯方亦指出,被告人現已知其嚴重性。辯方呈上一驗毒報告以支持被告人是吸毒者之說法,此報告亦確定被告人對涉案之毒品呈陽性反應。本席亦和辯方確認,被告人並非指稱大部份毒品是自用作為求情,而只是給予為他是吸毒者和自用考慮。 7.本案涉及2類不同之毒品,即4.19克冰毒及3.35克可卡因,本席同意辯方之陳詞以綜合方法(combined approach)作判刑考慮比較恰當。2類毒品重量雖然相近,但無論以重量或刑罰考慮,冰毒亦為較重及高,故本席以此為首要量刑考慮。 8.就冰毒而言,0至10克,3至7年為起點,若純以數學計算,涉案之冰毒則為4年8個月,就這計算方法,辯方亦同意,當然,法庭亦應以每宗案件之背景作考慮,不應單以數學原則作考慮。本席考慮到被告人雖則過往有管有危險藥物紀錄,但販運只屬首次,再者其紀錄已是多年前發生。另外,本席亦沒忽略如辯方所言,毒品以自用及和朋友分享。在這些因素下,本席認為以4年6個月作起點是恰當,而再上調6個月以反映可卡因之份量。即以60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3分1,故判處40個月監禁。 9.控罪2,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認罪下判處4個月監禁。考慮到辯方之陳詞,控罪2之工具用來吸食控罪1之毒品,故同期執行,即共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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