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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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指被告人於2016年12月27日在遠東發展旺角大廈21樓E室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斬傷控罪一之受害人曾彥偉及控罪二之受害人梁寶賢。

Case No.DCCC 477/2018[2019] HKDC 2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77/2018

[2019] HKDC 2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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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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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19年2月19日
出席人士: 謝英權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瑞紅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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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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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否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指被告人於2016年12月27日在遠東發展旺角大廈21樓E室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斬傷控罪一之受害人曾彥偉及控罪二之受害人梁寶賢。

2.控方傳召了2名證人,即2名受害人,以下是他們之證供簡述。

控方第一證人–曾彥偉

3.曾氏稱事發當日凌晨時分和一女友人到上址之釣魚機玩樂,及後2人分別於不同之釣魚機玩樂。曾氏的釣魚機只有他及坐他對面之另一人(控方證人指稱是被告人)一同玩同一台機,其後被告人亦離開上址。

4.及後曾氏從在場其他人士口中得知被告人是那兒的老闆,便着在場的職員找他回來作交代。期間,曾氏致電他的友人到來,到來後亦在上址等待。

5.最終,被告人和數名人士來到,被告人帶頭衝向曾氏及用武器向他施襲,曾氏跌在地上及拿起椅子擋架,他不知被什麼弄傷亦不知有多少人曾對他施襲,只知渾身是血,最終襲擊停下。他起來便見被告人已坐在一椅上及着曾氏稱呼他“五哥”才可離開。雖則曾氏沒照被告人所說稱他“五哥”,但最後亦由證人二扶離現場。

控方第二證人–梁寶賢

6.梁氏指事發當日和朋友正在消遣,收到證人一來電,便到案發現場和他會合。後來見一班人到來只是說了數句話便向他及控方第一證人襲擊。

7.及後是他扶證人一離開,而離開前亦道出被告人曾着他們叫他“五哥”,否則不可離開。最終,他並沒應被告人要求但亦可離開及把控方第一證人扶出,而他及後乘的士往醫院去。

分析

8.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要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兩項控罪亦要獨立考慮。而被告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亦不會作出任何對他不利之揣測。

9.本案之主要爭議是被告人是否施襲者之一,辯方不爭議2名證人曾被襲擊,亦同意醫生報告中分別對他們所作出之診斷及傷勢。而警方其後亦替2名證人進行認人手續,2人亦把被告人認出,這點辯方亦沒爭議。

10.從大律師所指出之案情及其會面紀錄亦得知,被告人並不爭議他曾經在相關時刻曾出現,但他的說法為只是在上址玩遊戲機,當見到有打鬥時便離開現場。換言之,本案之關鍵的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之證供是否可信及其認人是否可被依賴。

11.本席已考慮本案所有證供及證物,亦考慮了大律師之陳詞。本席對2人之證詞有以下分析。

12.本案就2人之證供,確實有很多不合理之地方。

13.本席先談證供上一些令人費解之地方。首要,為何證人一要找來他的朋友到場?如他所述,他只是想把被告人叫回來及和他討論他不應下場遊玩之課題,而他和被告人亦沒有爭執,為何他卻認為有需要找朋友到來,及預計有事發生可作證人,難道他一心便打算在那裏找麻煩,故才會預計可能有特別事情發生?

14.另外,如證人一所言,他在遊戲機舖內並沒有任何爭執,亦沒有作出任何搗亂或挑釁之行為。他和這個 “小五哥”並不相識,亦沒有恩怨,本席難以理解為何這“小五哥”會無緣無故帶同其他人前往上址,更不由分說便向他們襲擊。

15.要是,他真的是那兒之店主,那更於理不合,在這非法經營之釣魚機舖內發生血案,無疑是把自己之非法生意公開,讓警方介入,令生意不可做下去。要是他不是這兒之東主,那極可能他不會知道證人一找他,又或,要是知道也大可不回去。

16.再者,證人一及二之友人事發後之行為亦令人難以理解。如證人一所言,他們之存在只是作為證人以防有事發生,何故發生了血案後,他們竟然四散東西?本席亦曾考慮,當其友人即證人一及二受襲後,他們的朋友因驚慌而離去亦不足為過,但出奇的是,他們亦為這案之其中目擊證人,為何沒有一人前來作供,這樣之巧合難道意味着他們各人也有所逃避,有事隱瞞。

17.更甚的是,何故證人二之朋友不把證人二送往醫院?若然他只是作為證人的話,那麼將事情一五一十道出便足夠,同樣地這是否意味着他們均有事隱瞞。

18.同樣地證人二到達醫院後,何故又向當值警員報稱是飲酒時被斬傷,當然證人二也有解釋指他已感覺暈眩及不太清醒,不知自己說什麼。這解釋也似乎牽強,證人二剛到上址便受襲,理應不會弄錯被襲之地點,同樣,何故證人二又需要隱瞞。

19.另外,證人一於庭上所述之證供和證人口供有所出入,其出入是關鍵。比方說,於庭上證人指出被告人離開後便再度回來,更聯同4至5名男子,一言不發衝向他對他施襲。可是,於盤問下,證人一卻道出他曾於口供紙上,稱先前有2名大陸仔到來,更和他有對話,其後被告人再帶另外3人到來,更指見那2名大陸仔在被告人到達時便去取了2樣物品出來。其後,大家爭執口角,他們才動武。

20.何故有如此重大之差異存在,為何證人一在主問時把這些細節全部省去,便直言被告人一到便不由分說向他襲擊。

21.奇怪的是,證人二於庭上之口供卻和證人一主問所說的類同,亦是4至5名男子上來只說了幾句便向他們施襲。本席不禁一問,那麼這2名所稱之大陸仔是否存在,抑或他們確實有所隱瞞把當中一些重要部分省去以對他們有利。

22.明顯地,2名證人均沒有把事實之全部說出,刻意地把部分事實省去,故他們所道出之事發經過才會如此充滿着撲朔迷離之處。沒錯,他們均曾受襲,但他們受襲及認人之證供亦基於他們不盡不實之證言下打了折扣,不能依賴。

23.究竟他們與他們的朋友在案發現場做過或說過什麼?為何證人二及友人要到來?目的為何?又或是否證人一及二與其友人先動手,又或是和被告人認識而故意把責任加於被告人身上。這一切一切亦是不能排除,在這基礎下,控方未能舉證成功,故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