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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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的案情很簡單,被告和傷者(即控方第一證人)是相識,而被告亦欠傷者金錢。案發當日,他們在通州街公園內,被告還錢給傷者,但同一時間用利器切傷傷者的手臂。被告於案發翌日在案發公園內的公廁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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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2018 [2019] HKDC 1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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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的案情很簡單,被告和傷者(即控方第一證人)是相識,而被告亦欠傷者金錢。案發當日,他們在通州街公園內,被告還錢給傷者,但同一時間用利器切傷傷者的手臂。被告於案發翌日在案發公園內的公廁被捕。 求情理由 3.被告行動不便,而身體狀況亦不好。傷者被𠝹傷一下,並沒有永久傷殘,亦可以在當晚出院。傷者已經完全康復。辯方並沒有其他的求情理由,亦沒有就襲擊事件的背後原因有任何指示,但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4.有意圖傷人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亦沒有判刑指引。判刑視乎案件本身的個別案情和施襲者的求情因素。 5.被告現年63歲,在香港出生,小學程度,無業,1983年開始吸毒,而毒禍亦使被告失去左手四隻手指。被告並沒有固定住址。被告從1970年開始總共有五十五項定罪,當中涉及毒品和襲擊他人的定罪。最近的定罪是在2015年9月因為高買而被判罰款$100元。 6.本案亦因為被告的行為而一拖再拖。被告亦沒有強而有力的求情理由。誠如前述,這類傷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判刑視乎施襲者是否單獨行事,是否有預謀的行動,傷人的行為是否受到挑釁,施襲的地方是否在公眾地方,傷者有沒有受到嚴重創傷或永久傷殘。 7.上訴庭曾說,一般而言,有意圖傷人罪的判刑範疇是3至12年。無論本案的傷者是否有良好的品格,傷者被切傷手部是不爭的事實,亦沒有人說被告是被挑釁而施襲。被告手持利器施襲,明顯地是有所預謀,亦在公園的休憩地方襲擊事主。 8.本席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及本案的案情,決定從輕發落,以1年半作為起點。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實質扣減刑期的理由,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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