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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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池建龍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之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436/2018[2018] HKDC 16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36/2018

[2018] HKDC 16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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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池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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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8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5分
出席人士: 梁禮賢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家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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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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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人池建龍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之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於2018年3月23日早上九時許,被告人為正在執勤之警務人員於油麻地文明里截停。初時被告人沒有理會警方人員的行動,但最後為警方人員截停搜查,在其帶著的手提袋內一共找到五袋俗稱「冰」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三袋可卡因以及一袋草狀大麻。警方人員更在被告人的身上找到一個電子磅、一個膠袋有八個空膠袋、港幣5,316元及兩部手提電話。

3.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管有有關之毒品,該等毒品為他買來自用;有關之電子磅及膠袋,他是用作每次添吸服毒品時調校份量之用。控方指稱被告人亦承認被告人身上管有之毒品為販運之用。

4.有關之毒品巿值約為港幣4,287元。

量刑

5.就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本案最嚴重的毒品是5.2克的「冰」,分五袋包裝。根據現行的量刑指引,此次之份量屬於10克以下的範疇,適當之量刑起點為3至7年。至於涉及之可卡因,總重量為1.31克,適當之量刑亦是10克以下的範疇,應處監禁3至5年。草狀大麻,涉及的份量並不多,亦只有一袋,有見於其他毒品應處的量刑,法庭在此次判案中將不予考慮。

6.由於涉及的毒品超過一種,法庭在考慮時會採取一個總體的量刑考慮;因為要是兩種分開判刑,總體刑期會失之過重,而本次之案件涉及的種類包數如果按毒品種類分,亦不合常識。本席考慮過控方律師所提供的協助,認為本案之案件應處的總體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左右。

就毒品為自用的討論

7.被告人聲稱有關毒品為自用,代表律師亦指出希望法庭就這一點予被告人更大之量刑折扣。根據現行之案例,法庭確有酌情權就應處之量刑起點予以遞減。如果法庭接納被告人管有之毒品再有可觀的部分為自用,可以酌量就應處之量刑起點下調百分之十至二十,但在作出如此決定之時,法庭得考慮本案之總體案情。本席考慮到本案以下的特點:被告人被捕的過程、涉及的包數、被告人就解釋為何管有電子磅以及被告人身上管有其他膠袋。雖然本席、控方亦接納,被告人確是一個有吸毒的人,但本席之中並無任何足夠之證供令法庭引申到被告人身上管有之毒品有可觀的部分為被告人自用。所以就此案件中,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不予扣減。

其他求情理由

8.被告人41歲,在犯案之時已曾有十一次干犯刑事罪行,總共涉及二十項控罪,其中六項皆與毒品有關。於2011年9月,被告人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曾被判入獄三年零六個月。於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進入懲教署接受戒毒療程。也就是說,被告人干犯是次控罪之時,正因相類控罪被捕,在擔保期間再干犯相類控罪。雖然法庭在判案之時不會因為被告人干有其他控罪而予以加刑,但很明顯被告人在擔保期間再干犯相類控罪,令本案更形嚴重。

9.此外,被告人曾多次干犯與毒品有關之控罪,更在2011年干犯一項與本案相同的控罪,所以本席認為,被告人過往所接受之刑罰對被告人並未做到阻嚇之效。再考慮到本案涉及的毒品多於一種,涉及的包數亦總共涉及九袋之多,所以本席認為本案有足夠之理據可令本席就應處之5年量刑起點增至五年零六個月。

10.被告人代表律師的陳情中,提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資料,但當中並無有效之求情因素。本案唯一的有效求情理據是被告人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現在將其刑期下調三分一。也就是說,在被告人應處的66個月監禁之內,本席下調至44個月,以反映被告人認罪。本席再考慮過本案的總體案情,認為當中並無其他特別因素可令本席再以酌情減刑。

11.事故被告人就此控罪,被判入獄44個月監禁,立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