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海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88/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anuary 2019.

1. 被告承認一項修訂的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簡稱「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688/2018[2019] HKDC 16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88/2018

[2019] HKDC 1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8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海芳 TAN Haifang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9年1月1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連普禧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樂雯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天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修訂的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簡稱「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期間,德發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德發)從事製造泳衣業務。2002年4月29日,德發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2002年4月至2008年9月期間,郭榮是德發的主席及股東兼董事,持有約38%股份。郭榮亦是德發泳衣製造廠有限公司(德發泳衣)的股東,持有50%股份。德發泳衣其餘50%股份則由英屬處女群島註冊公司Ever Century Holdings Limited (Ever Century) 持有。德發全資擁有Ever Century。

3.德發透過Ever Century及Potter Industries Limited (Potter Industries)全資擁有智匯動力有限公司(智匯動力)。郭榮是Potter Industries及智匯動力的唯一董事。

4.海耀貿易有限公司(海耀)是2007年4月12日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間,被告是海耀的唯一股東兼董事,亦是海耀名下中國銀行賬戶號碼012-880-0-006XXX-8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

5.2008年4月11日,郭榮召開德發董事會會議,建議向海耀出售智匯動力,代價為港幣$36,000,000元。郭榮在會議上聲稱智匯動力的價值是港幣$30,000,000元,若能夠以港幣$36,000,000元出售智匯動力的話,德發便可獲得港幣$6,000,000元利潤。董事會相信郭榮上述聲稱,因而批准該項聲稱交易。

6.調查顯示,2007年10月5日至2008年3月25日期間,即前述交易在獲得批准前,郭榮不誠實地代表德發及德發泳衣簽發總共20張支票,支付總額港幣$34,000,000多元予四間公司。這四間公司全部都是由郭榮全權控制,當中沒有任何一間公司與德發或德發泳衣進行過任何實質業務。

7.2007年10月15日至2008年3月26日期間,有關的四間公司向海耀賬戶轉賬總額為港幣$36,000,000元。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3月27日期間,海耀賬戶以21張支票向德發泳衣的銀行戶口支付總額為港幣$36,000,000元,而這筆款項留在德發泳衣的銀行賬戶作為公司的業務開支。

8.上述事件顯示這筆看來是由海耀支付的$36,000,000元作為購買智匯動力的代價,實質是由德發及德發泳衣支付。涉案交易是郭榮所策劃的虛假交易。

9.海耀賬戶於2007年9月14日,在中銀的荃灣分行開立。被告在案發期間是該賬戶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海耀賬戶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在2007年9月14日至2009年8月20日期間,海耀賬戶有27次存款,總額為港幣$36,000,000多元。

10.被告在警誡下作出以下相關的招認及聲稱:

(1)中銀保存的身分證副本與被告管有的身分證相同。

(2)被告與郭榮的姪女郭彩霞一起居住。郭彩霞是被告的上司,兩人在德發經營的工廠工作。郭彩霞向郭榮介紹被告,被告曾見過郭榮數次。

(3)2007年6月至7月,郭彩霞的秘書Joe帶被告到中銀荃灣分行開立海耀賬戶。在海耀賬戶開立後,Joe取去了提款卡。

(4)被告在開立海耀賬戶前簽署了一些有關海耀的紀錄及文件。被告沒有細閱她所簽署有關文件的內容。被告以為自己是公司秘書。

(5)郭彩霞向被告表示開設海耀賬戶是為了方便德發的附屬公司,該附屬公司並沒有從事非法勾當。

(6)郭彩霞叫被告簽署一些支票,向另一間公司支付薪金。

(7)被告簽署支票時,支票上並沒有金額及受款人名稱。被告記得涉及金額約為港幣二百至三百萬元。

求情理由

11.被告現年51歲,內地人士,以港澳通行證來港。辯方早前已經存檔被告的求情陳詞,以及附上被告家人和同事的求情信。

12.被告在2008年4月之前是一間服裝廠的主管,而在4月之後則留在家中做車衣的工作。被告在製衣廠時認識公司總經理郭彩霞。大家亦師亦友,甚至曾經住在同一宿舍。郭彩霞叫被告協助開設銀行戶口,亦叫被告擔任公司秘書。被告借出身分證,而銀行戶口則由郭彩霞保管。郭彩霞指示被告簽發支票。被告知道自己開票的情況不尋常,其後請辭,但沒有取消有關的銀行戶口。辯方說被告沒有得到報酬。被告從沒有參與這商業欺詐的行為。主腦人物是郭榮,而被告亦願意協助警方。

13.辯方說被告很早便承認控罪。辯方呈上被告家人和兩名同事的求情信。由於沒有量刑指引,辯方並沒有提供案例作為法庭參考。

判刑

14.被告現年51歲,內地人士,已婚,有兩名子女,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在香港工作。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是14年,而上訴庭亦屢屢說這是嚴重罪行。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控方並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有關的欺詐行為,而本席亦相信以被告的背景,被告是被人利用或蒙騙,被游說作為一間銀行戶口的持有人。

15.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被人利用,不知道有關戶口的運作,亦沒有深究用途。現在感到痛心、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被告的丈夫說被告從2018年7月被扣押達半年之久,擔心被告,被告丈夫亦身受經濟壓力。被告的兒子說被告對朋友重感情,但因為無知、盲目而誤信他人,因而犯案。被告的女兒說被告是一個好媽媽,現在已經知錯和感到後悔。被告的舊同事亦說被告工作認真,處事公平,為人友好。

16.被告面對的串謀洗黑錢罪在刑責上可以說等同干犯洗黑錢罪。這類案件的判刑很視乎有關的案情、干犯者的角色和有關黑錢的性質等等。控方案情指出,本案涉及三千六百多萬,但本席認為金額只是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涉案的黑錢並不是從販毒、勒索,或和黑社會有關的行為所引申出來的犯罪得益。Sentencing in Hong Kong 2018第789至791頁列出不少判刑案例。這並不是判刑指引,但可作為法庭判刑的參考。有些案件涉及一百一十萬至四百多萬,有關的犯案者被判處3至4年的刑期(見特區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特區許有益[2010] 5 HKLRD 545和特區侯順雄 CACC 472/2009)。本案並沒有任何國際因素。雖然上訴庭曾說犯案者有沒有得益並不重要,但案情指出而本席亦相信被告沒有從今次洗黑錢行為有任何報酬或得益。被告明顯地被人利用。被告亦有意協助警方(雖然在現階段這並不是實質的求情理由)。

17.本席在考慮到各項因素下,打算從輕發落,以3年為起點。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減刑至兩年。本席亦相信被告不會重犯,亦是後悔犯法。被告亦得到家人強大的支持,因此酌情再減2個月,判被告入獄總共2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