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裕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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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59/2018[2019] HKDC 3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9/2018

[2019] HKDC 3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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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裕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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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2月15日上午10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莊文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娟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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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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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8年1月19日晚上6時許,警員在新界將軍澳九龍東皇冠假日酒店2610室進行反毒品行動,被告與另一名男子X在房間內。經搜查,警方在房間內撿獲以下物品:

近床尾的圓桌上

i. 6個膠袋,載有內含4.8克可卡因的共5.16克固體;

ii. 8支香煙,載有內含0.44克可卡因的共0.51克粉末;

iii. 6支香煙,載有內含0.34克可卡因的共0.39克粉末;

夾萬內

iv. 1個膠袋,載有內含11.5克可卡因的12.4克固體;

v. 10個膠袋,載有內含5.89克可卡因共6.11克固體。

所有毒品合共為22.97克可卡因,估計市值為港幣約30,727元。

3.警方在房間內,在電視機前的書桌上再撿獲一叠未用過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兩個電子磅、6個打火機、3部流動電話及在床頭櫃頂有6張房門匙卡。

4.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

i. 涉案可卡因屬於男子X所有,被告只是協助對方交付可卡因,每「滴」報酬約港幣50元;

ii. 被告認識男子X 10年,對方會聯絡他叫他幫手交付可卡因,他便會到涉案酒店拿取可卡因;

iii. 2018年1月15至19日,被告住在涉案酒店,最初住在另一間房間,後來住在被拘捕時所在的房間;及

iv. 涉案酒店房間由男子X的女朋友預訂,女朋友姓蘇,她使用信用卡有推廣折扣。

涉案房間事實上是由一名蘇姓女士預訂。

5.酒店的閉路電視亦顯示:

i. 2018年1月16日晚上大約9時,被告及男子X到達酒店,男子X在酒店前台辦理手續入住酒店502室;

ii. 1月17日下午大約2時,被告及男子X前往酒店502室;

iii. 1月18日,被告及男子X分別前往及離開酒店502室;及

iv. 1月19日下午大約3時半及下午3時45分,被告及男子X分別前往酒店2610室(在該房間內被警方拘捕)。

6.被告現在承認在涉案酒店房間內管有上述可卡因作非法販運用途。

7.被告現年32歲,過往有5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均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因此在2016年8月被判入戒毒所。黃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曾任職不同種類工作,包括侍應、酒保及冷氣技工等等。而基於被告過往曾進入戒毒所,本案發生後被告需被重召入戒毒所服刑。黃大律師進一步指出,涉案毒品當中約有14支香煙,即共0.78克可卡因為被告自用,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8.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採納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所訂下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應判予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22.97克可卡因,已可判予約6年或以上的監禁。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涉案毒品當中小量為被告自己食用,而本案後被告亦被重召回戒毒所服刑。

9.經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因素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5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44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4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