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00/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February 2019.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2 cases
|
DCCC 700/2018 [2019] HKDC 2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00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8年5月4日22:35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在花園街11 - 11A號外徘徊,神情緊張,左右張望,右手一直放在右邊褲袋,頻頻望向花園街11號大廈入口。 3.警員截停被告,並表露身分。被告情緒激動,試圖掙脫。警員給被告鎖上手扣並搜身,在被告右前褲袋搜出一張白色紙巾(證物1),包裹著兩個載有懷疑霹靂可卡因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2及3)。 4.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管有涉案危險藥物作出售用途。 5.此外,在被告身上亦搜出3部手提電話、一條車匙、現金11,000餘元及少量現金人民幣。 6.政府化驗師證實上述證物2及3為兩個膠袋,載有內含31.6克可卡因的共47.5克固體,估計零售價為60,562.5元。 7.被告現在承認管有證物2及3作販運用途。 8.被告現年56歲,過往有9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為管有危險藥物或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曾被判監及往戒毒所。最後在2016年1月因管有第I類毒藥被罰款。 9.許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任職私人司機,但已有毒癮多年,案中少量毒品可自用。許大律師呈上兩封由牧師及傳道人所寫的求情信,當中指出被告已深感悔意,希望能盡早獲釋,重返社會做個好公民。被告現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0.販運危險藥物為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 69採納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的量刑指引,泛指出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應判予5至8年監禁。 11.本案涉及31.6克,市值達6萬餘元,案情非常嚴重。按上述案例,已可判予6½ 年或以上的監禁。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且有毒癮多年,案中少量毒品可供自用等等。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年。 12.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年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