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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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顯示於2018年3月,被告人在其工作之快餐店拾得一名客人所遺下的錢包,內有個人證件、現金1,200元及一張信用卡。於同一日在英皇道一所電子產品店被告人使用該信用卡購得一部智能手機。

Case No.DCCC 530/2018[2019] HKDC 4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0/2018

[2019] HKDC 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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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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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9年1月14日
出席人士: 馬明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陳少彬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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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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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人王首芳於是次聆訊中面對兩項控罪,分別是:—

(一) 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二)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 條。

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於2018年3月,被告人在其工作之快餐店拾得一名客人所遺下的錢包,內有個人證件、現金1,200元及一張信用卡。於同一日在英皇道一所電子產品店被告人使用該信用卡購得一部智能手機。

3.事件的過程分別為快餐店內及電子產品公司所裝置的閉路電視紀錄下來。警方翻看有關片段之後,認出被告人並予以拘捕。警誡之下被告人立即承認是她在一時貪心之下偷取該錢包。事後她把信用卡丟棄在街上的垃圾筒,把盜竊得來的手機轉賣。

4.被告人當時是在快餐店工作的兼時服務員,被告人所以有機會盜取該客人大意留下的錢包,是因為得到僱主的信任在店內工作,所以才有機會做出這個犯法的行為。這雖然不全是違反誠信,卻是濫用僱主所予的信任,濫用其職位。

5.控辯雙方都同意一般來說,使用他人之信用卡應處以立時監禁,目的是警誡其他打算效法的人,令其不敢造次。所以被告人個人的狀況在量刑的考慮上不會佔太大比例。

被告的背景

6.被告人21歲,在此之前並無任何刑事紀錄。案發之時她除了在該快餐店兼時工作之外,更在一酒店工作。

7.被告人的身世可算坎坷:其母親是個多年病患,入院已有七年。被告人除了每天會去探望之外,更得負責其母親的住院費。其父親更患有鬱躁症,對其妻子及女兒(即被告人)並無任何經濟或感情上的支援。被告人唯一的親戚就是姑媽,但這位姑媽自2016年開始已經患上肺癌及腦癌等重病。雖然她的姑媽在之前曾經有支持被告人及幫助照顧被告人的母親;但她自身病患令她不能向被告人提供任何協助。被告人因此負債纍纍。

8.簡單地說,是被告人受到經濟壓力而貪心所作。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個人的環境並不是其性格所造成,而她個人不幸的遭遇確是令人同情。本席再考慮到被告人在此之前並無犯過任何刑事控罪,亦得知被告人願意就受害人所受的損失悉數奉還。

9.本席接納此等案件正常來說是應該處以監禁,但被告人個人的背景,令本席認為社會大眾都會同意被告人的情況確實令人同情,再予以監禁會令別人覺得法律失之於太苛。所以本席特別下令取得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考慮其刑令。

10.感化官的報告內容中有關被告人的背景部分,與辯方律師的陳情內容大約相符。感化官認為由於被告人急需心理上的輔導,所以社會服務令對其並不適合,所以並不建議社會服務令;但認為可以讓她接受感化。

11.表面來說,根據此等案件的嚴重性判予感化似乎失之過輕,但本席認為過往的案例雖然對本席有參考作用,但並非一個量刑指引,亦不應該綁死就個別情況所作的判決。本席雖尊重先行的法官對此等案件的分析及就此等案件量刑所作的原則上的指導,但認為在此案的特別情況之下,應該法外施仁,接納感化官的建議。

12.本席得特別指出,是次判決是例外的例外,不足以令其他案件引用,以期法庭在判刑時作出相似的寬大處理手法。每一件案件都應根據案情及被告人的個人境況判刑;在社會大眾的期望,法庭判令時得前後相符的原則之間作出平衡的處理。

13.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再將被告人判予監禁對社會大眾都沒有任何好處。

14.本席更考慮到被告人對感化官的合作態度,再加上她認罪,更認為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並不太高,所以就此特別例外採納了一個協助被告人自身為主的量刑原則,因此下令被告人就是次兩項控的判刑,得接受感化令18個月,條件就正如感化官所建議。

15.在這段期間,被告人得規行矩步,奉公守法,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工作居住之地點得由感化官指定,亦得在感化官的指令之下接受心理評核及治療,及在其他生活的其他層面上,接納其他任何合理及合法的指令。

16.被告人是次的行為令事主蒙受損失,亦得作出賠償11,088元,在今天下午4點之前付。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