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兆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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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與其母親同居住在大埔翠和里3號裕安樓3樓內一個俗稱「劏房」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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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6/2018 [2019] HKDC 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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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人與其母親同居住在大埔翠和里3號裕安樓3樓內一個俗稱「劏房」的單位。 2.於2018年4月25日上午8時15分左右,被告人在當日下午四時許趁其鄰居(一名住在另外一個單位的女子)不在家,進入了其所居住的單位。及後當該名女子回家打算開門,發覺裡面有人推著房門,所以未能進入。她更接到一個她不認得的流動電話號碼來電。被告人亦用房內的防盜鍊把門鎖上。最後警方人員到場進入了該名受害人的單位之時,被告人已經乘著這個空檔到受害人的單位的窗爬回自己居住的單位。 3.警方人員在被告人居住的單位內將之拘捕,事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當日他用自己的鎖匙進入了受害人的單位,但為受害人剛巧回家,他在驚慌之下推著房門,不讓受害人進入,更使用電話致電受害人,以確認她是否已經離去。最後他透過受害人所居住的單位爬返自己所居住的單位內。而受害人的電話是他透過朋友間接取得。警方亦確認受害人單位的鎖匙與被告人單位的鎖匙可以互通。警方更在受害人的單位內的大門一個窗花上分別找到被告人的指紋。 4.被告人承認他作為侵入者進入受害人的單位,意圖在那裡盜竊。 5.這是一宗爆竊指控,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有關爆竊民居的罪行,上訴庭已有極之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就此亦無任何異議。一般來說是立時監禁,刑期起點為3年。 6.本席在考慮這項控罪之時,明白這是一個俗稱「機會主義」的犯案;但在處理有關控罪時,特別留意到有關控罪之量刑,目的是確保普通市民在家裡時能夠休養生息,不受到別人騷擾或外人進入其單位盜竊;所以被告人是否能在單位內偷盜東西或被告人所居住之處與受害人單位相鄰,這兩點並非考慮之內容,亦沒有令案件比普通的案情更為輕巧。所以考慮過本案案情之後,本席決定沿用已確認的量刑起點3年監禁。 7.本席現在考慮被告人法律代表的陳詞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被告人25歲,在此之前一直任職麵包師,他與母親同住在受害人單位隔鄰的另一單位,在此之前並無干犯任何刑事罪行的紀錄。 8.本席認為本案最大的量刑考慮,是被告人認罪,所以就此將應處的刑期下調三分一至24個月。本案被告人並無任何證供顯示他事先有詳細的計劃,他單位的鎖匙可以用來開啓受害人單位這點雖然有點過份巧合,但控方亦作出查證確認這個事實,所以本席亦接納這點,認為這是機會主義犯案。再考慮到被告人亦是比較年輕,是犯案之前並無刑事紀錄,因此本案特別酌情再減刑3個月,就此控罪被告人得入獄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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