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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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中的共同串謀者,協助申請人提交虛假的入息報表,向多家財務公司申請貸款。被告為此串謀欺詐的成員,從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以上述不誠實手法[即藉提交申請人虛假的入息報表申請貸款]進行此串謀欺詐活動。

Case No.DCCC 738/2018[2019] HKDC 2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38/2018

[2019] HKDC 2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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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連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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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19年2月25日
出席人士: 黃國全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瑞文先生,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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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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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案情

2.案中的共同串謀者,協助申請人提交虛假的入息報表,向多家財務公司申請貸款。被告為此串謀欺詐的成員,從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以上述不誠實手法[即藉提交申請人虛假的入息報表申請貸款]進行此串謀欺詐活動。

事情被揭發

3.2014年5月27日,徐宣揚(“徐氏”)報警聲稱受騙,徐氏指一“陳柏衡”(“陳氏”)指若向他提供個人文件及按金,便可賺取快錢,他便給予陳氏他的身份證副本、住址證明、銀行卡連密碼及$4,000,事後卻沒法聯絡上陳氏。

4.警方在2015年1月4日在陳氏住所把他拘捕,在其家中發現6張身份證副本、7張銀行卡及3張銀行結單。

5.陳氏及後協助警方由女警56972喬裝成受聘於他的人士,並於2015年1月20日在荃灣一個公園等候。其後被告人聯同馮卓瀚(“馮氏”)、潘煒傑(“潘氏”)及何駿杰(“何氏”)到來,而陳氏向眾人介紹女警後便離去。

6.眾人在場下,被告人要求女警提供身份證副本,而女警則問何時可取得金錢,被告人稱若女警沒有借貸紀錄,翌日可借得3至4萬元,而女警則可從中獲得1萬元,被告人再稱若不急切,在2至3星期內可得高達1百萬元,從中便可獲取更多金錢。

7.其後女警表示沒有入息證明,馮氏稱他的公司會處理這事及指只是將身份證副本交給他,馮氏便可替她借錢,被告人亦同意馮氏之說法。而女警續稱無錢還款,被告人便指她不用還款,公司會處理此事,她只需將身份證副本交給他們,而馮氏及潘氏亦保證他們的公司會處理有關事宜。女警即時表露身份,其同僚亦採取行動當場把眾人拘捕,但被告人卻嘗試逃走,但被制伏。現場警誡下,被告人指是接馮氏指示到現場收取身份證副本並會獲得5,000元報酬。

被告人兩份會面紀錄括要

8.被告人於2014年1月認識陳氏,而陳氏告知她一個賺快錢方法,即以虛假入息或住址證明申請貸款。

9.被告人有兩名男友人,“高佬”及“阿銘”,他們在兩間貸款顧問公司工作。被告人透過陳氏把想借貸之「客戶」予“高佬”及“阿銘”申請貸款,成功後被告人會獲得佣金。被告人透過這方式最少介紹了5位「客戶」予“高佬”及“阿銘”。

10.被告人從陳氏或「客戶」收取身份證副本、銀行卡、住址及入息證明後交予“高佬”或“阿銘”,並由他們經環聯取得「客戶」信貸報告。若有良好紀錄,便由“高佬”或“阿銘”帶客戶往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款額則視乎年紀、職業及背景而定。若「客戶」沒職業及入息證明,則安排「客戶」受雇於一金融或化妝公司並編製入息證明;若有入息證明,亦會安排「客戶」受雇其他工作令他們看來有更多入息。

11.被告人稱不關注「客戶」如何還款,亦沒提及他們不用還款,但有提及如還款可借更多及公司可協助他們投資H股以賺錢。

12.被告人稱只是交收文件並沒參與貸款申請任何過程。

13.被告人稱最少介紹了5位「客戶」予“高佬”,每宗成功貸款申請,被告人可獲10%報酬,30%會給陳氏及其「客戶」,但被告人指忘了有否收過“高佬”報酬。

14.被告人曾介紹了兩位「客戶」予阿銘,每宗成功申請可獲30%報酬,但所有申請均失敗。

15.被告人沒保留任何文件。

16.就警方埋伏一事,被告人稱是較早前認識馮氏,但不認識潘氏及何氏。而馮氏告訴被告人,若被告人能提供「客戶」連同身份證副本申請貸款,被告人、馮氏及陳氏均可得5,000元報酬;若「客戶」沒借貸紀錄,每人再得5,000元報酬;若成功申請,每人再得5,000元報酬,故被告人便相約馮氏及陳氏在荃灣會面。

求情及判刑

17.被告人現年24歲,未婚,中六程度,被捕時為幼稚園主任助理,月入7,000元。被告人年幼喪父,由母親養大。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18.本席亦索取了一份背景報告及醫學報告,內裏亦詳列被告人之背景,其父親於2004年過世後,這亦令原本成績不俗的被告人有所改變,而和母親的關係逐漸變差。而身體上,可幸的是沒有大礙,而哮喘亦並不太嚴重。

19.控辯雙方亦確認,本案之被告人,若她不是棄保潛逃,她亦應和案中其他一等人士應訊,而該審訊亦已完結,辯方亦呈上該審訊之判刑理由及各人最終之判刑。案件中之首被告,陳氏起點為18個月,因認罪及協助警方並作供,最後判處8個月監禁。案件次被告馮氏,判刑起點為12個月,審訊後被定罪,但考慮到他的角色,減刑2個月,10個月監禁。第三被告,潘氏,審訊後被定罪,考慮其角色及沒有機構受實質損失,判監6個月。第四被告,徐氏,判刑起點為8個月,但認罪及出庭作供,4個月監禁,緩刑2年。

20.有關陳廣池法官對其餘各被告人之判刑,基於其餘被告人所涉及之串謀詐騙乃沿用同一事情,其判刑亦見參考性。

21.從本案之案情得知,被告人所扮演之角色是一道橋樑。她把陳氏所轉介之「客戶」資料交予“高佬”及“阿銘”,好讓這詐騙可以延續,其罪責亦不輕,和陳氏亦不相伯仲。本席考慮到本案沒有機構受到損失、本案之案情及被告人之角色,本席亦同樣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亦留意到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本席希望她真的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就其沒定罪紀錄,本席酌情把起點下調2個月,即16個月。辯方力陳希望法庭給予不少予1/4扣減,根據新的刑期扣減指引,如在審訊前改變答辯,應為20至25%扣減,考慮到被告人早於審前2星期已通知法庭及控方,證人不用到庭;另一方面,被告人是在保釋中棄保,案中其他被告人亦早已審結及判刑。但考慮到其餘被告人在排期審時新的指引並未適用,而新的指引只適用於被告人再被拘捕及排期審訊之時段,故本席仍給予被告人1/4扣減,判處12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