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詠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90/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19.

2. 2018年5月14日早上,警方正進行反罪惡巡邏。約早上6時23分巡至旺角近新填地街時把被告人截停,在她身上之黑色手袋內搜到一個粉紅色紙袋,內有八個透明可再封膠袋,當中有兩個較大的膠袋和六個較小的膠袋。內載有含13.4克可卡因的共14.3克固體,市值為18,232.50元。

Case No.DCCC 690/2018[2019] HKDC 26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90/2018

[2019] HKDC 2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9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詠儀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19年2月26日
出席人士: 伍永杰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志恒先生,由何和禮律師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8年5月14日早上,警方正進行反罪惡巡邏。約早上6時23分巡至旺角近新填地街時把被告人截停,在她身上之黑色手袋內搜到一個粉紅色紙袋,內有八個透明可再封膠袋,當中有兩個較大的膠袋和六個較小的膠袋。內載有含13.4克可卡因的共14.3克固體,市值為18,232.50元。

3.於警誡下,被告人回應: “阿Sir,俾次機會唔好拉我,D毒品我買嚟自己食。”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與媽媽同住,被告人12歲時父母離異,而今天媽媽亦有到庭支持。被告人及其母親亦呈上求情信件。

5.本席得知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是次犯案如辯方所指是受到朋友利用,助他們販運毒品以賺取金錢,而被告人本身亦有吸食毒品習慣。

6.販運危險藥物是一項嚴重罪行,上級法院亦有清晰量刑指引,涉及10至50克之可卡因,刑期為5至8年。本案涉及13.4克可卡因,其量刑起點若單純以數學程式計算,應為5年3個月,這點辯方亦同意。

7.本席亦與辯方確認,被告人並不堅持有着重要比例之毒品為自用,只是希望法庭給予有些毒品是自用之考慮,酌情給予扣減。

8.本案最大之求情因素為被告人坦白認罪。本席亦沒忽略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被捕前是一名售貨員,有穩定工作及15,000元收入,卻誤信損友被人利用,現已後悔不已,希望於本案服刑後重新做人。

9.考慮到被告人之背景及沒定罪紀錄這些因素,本席以5年為量刑起點,而本席亦進一步考慮到被告人是有毒癮(一份驗毒報告亦已呈堂,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考慮到有一些毒品是自用之因素,本席再把起點下調至4年9個月,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38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