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391/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anuary 2019 before 翁喬奇法官.
Family law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Overnight visitation – Consent order – Conditions – Burden of proof – Enforcement – Child welfare – Legal Aid Ordinance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Compliance with consent order conditions for overnight visitation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overnight visitation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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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391/2013 [2019] HKFC 2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4391宗
----------------------- 判 決 書 ----------------------- 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於2010年3月,雙方在香港註册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大女兒現年7歲,小兒子現年6歲。 3.於2013年10月10日,女方以男方不合理行為作事實基礎,呈請離婚。 4.於2013年12月31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押後處理家庭子女管養權及附屬濟助。 5.於2014年4月1日,法庭頒令雙方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女方獲得照顧及管束權,男方獲得界定探視權,但沒有留宿探視。繼後在子女探視問題上,男方多番發出傳票尋求法庭協助,最終在2017年11月3日在雙方同意下,法庭頒令如下 :-
6.2017年1月3日的命令,是因應女方早前的更改兩名子女的管養權而頒發,同樣是一項同意命令,當中渉及男方在履行下述承諾後,他可獲得留宿探視的機會,現節錄相關之承諾條文如下 :-
男方的申請 7.於2018年1月30日,男方發出傳票,內容如下 :
8.男方在他存檔的誓章指女方沒有遵從法庭命令,不給予他與子女留宿探視的機會,亦希望法庭能補償他以往得不到的留宿探視。 女方的回應 9.女方存檔她的誓章反對男方的申請,理由是男方沒有遵守上述同意命令內的承諾,在行使子女探視權時不單止沒有把飼養的寵物全部移走或妥善安放,根據子女的說法,男方家中飼養了四隻龜、三隻雀和一隻貓。那些雀鳥在家中隨處飛,貓亦在家中隨處走,令子女們覺得害怕。此外,男方自己亦在子女面前吸煙,更甚者是他還吩咐子女們不要告訴女方。 10.男方被指違反承諾出現在3次的留宿探視,分別在2017年11月25至26日、2018年3月24至25日及2018年4月28至29日。 討論及證據分析 11.這次爭訟議題集中在男方在行使探視兩名子女的時候,是否有遵守他所出的承諾,而這議題的答案將會取決於雙方證供的可信性。 12.女方在2018年6月14日存檔她的反對誓章,交待了她是從子女口中直接得知在探視的時候,男方沒有遵守承諾把寵物移離居所,女方在庭上確納誓章內容為真實,並採納為主問證供,男方在盤問時卻沒有指証她的證供失實,只是質問女方為何不容許他在星期日與子女見面,亦沒有進一步的盤問。 13.此外,縱使男方獲得法庭許可,在女方存檔反對誓章後的21天內,他可以存檔回覆誓章[1] ,但男方對女方所述探視時的情況,卻沒有任何回覆誓章提出反對。 14.男方作為傳票的申請一方,指控女方違反法庭命令不給予留宿探視,而留宿探視之權利只會在他遵守某些承諾後才能獲得。因此,面對女方指他違反承諾,而該些承諾涉及他在家中飼養的寵物,這完全是在男方控制或掌握範圍之內,必然須要由男方交待充足證據證明他經已履行了承諾,本席認為單憑他個人口述證供並不足够。針對本案之情況,男方可以但卻沒有安排他在承諾中提及的妹妹温xx作供或存檔誓章,引證男方確實在探視子女時或在子女留宿的時候,曾經把全部寵物移到妹妹在將軍澳的居所。 15.值得一提及留意的地方,是男方的居所位於新界西北之屯門,而妹妹的居所則位於新界東之將軍澳,兩地相距甚遠。眾所週知,乘客是不准携帶寵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 (如巴士、小巴或港鐵),只能私人租用汽車或乘坐計程車携帶寵物。如是者,倘若男方確實在與子女進行探視或留宿探視時,曾經把全部寵物從自己居所移到妹妹的居所,他理應能够出示一些租用交通工具的收據,例如有日期及銀碼的租車收據或是計程車收據作為佐證,但這些文件均欠奉。 16.在缺乏充足證據下,本席不接納男方的案情,即是說在他遵守承諾下仍然得不到留宿探視子女的安排,令他須要尋求法庭協助。因此,他這次的傳票申請不被接納。 17.本席須要强調一點,倘若男方嚴謹及全面地遵守承諾,按照上述之命令,他是可以得到留宿探視兩名家庭子女的權利。 18.本申請涉及家庭子女的福利事宜,本席決定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而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評定。 19.這是一個訟費暫准命令,倘若在本判決書日起計14天內沒有申請,則轉為訟費絕對命令。 命令 20.本席現頒令如下 :
呈請人:由黄律師事務所梁富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1] 見9/4/2018命令第2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