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招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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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希望在上訴期間申請保釋,但不獲我批准,理由如下。正如我在單一法官的裁決指出,控罪是基於非常強烈的證據而被裁定成立。簡單而言,案件的發生並不可能是如此巧合,即申請人在大約一年的時段內兩次和同一失車的車牌連上關係。只是這一點便完全足以推斷申請人是偷車的人。此外就是申請人在警誡供詞內所作的招認。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99/2018[2019] HKCA 34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99/2018

[2019] HKCA 3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9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46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CHIU KAM FAT (招金發)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9年3月12日
判案日期: 2019年3月12日

案書

1.申請人希望在上訴期間申請保釋,但不獲我批准,理由如下。正如我在單一法官的裁決指出,控罪是基於非常強烈的證據而被裁定成立。簡單而言,案件的發生並不可能是如此巧合,即申請人在大約一年的時段內兩次和同一失車的車牌連上關係。只是這一點便完全足以推斷申請人是偷車的人。此外就是申請人在警誡供詞內所作的招認。

2.當然,申請人這次申請,一再強調的都是警誡供詞乃是捏造的說法,意思是他沒有在供詞上簽名,在供詞上的簽名是假冒的,但這個指稱在原審時已經完全處理過,但結果不被法官接納。法官相信控方的說法,我看不出有任何錯誤。

3.另外,申請人提到,如果有真憑實據,即是閉路電視的錄影,他便會心服。不過,正如我向他指出,這宗案件是沒有閉路電視,這是警方和控方的說法。無論如何,雖然案中沒有有關的錄影,但其他我提到的證據已經足以定申請人的罪。

4.最後,申請人提到他妻子剛誕下一名兒子,申請人想保釋出外以減輕妻子的負擔,但這實非申請保釋的有效理由。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女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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