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80/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rch 2019.
1. 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他和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成立。申請人被判即時入獄28個月。申請人希望取得許可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不過,申請人就定罪的申請,其實已經在庭面撤回。理由是,正如我向申請人指出,他在原審訊的盤問已承認知道第一被告進入有關地盤是拿取值錢的東西去別處變賣,此外申請人在警誡之下又作出了承認,所以根本沒有上訴理由。至於判刑,申請人提出的,只是希望可以減刑二、三個月,不過又正如我向他指出,原審法官因申請人只是把風而把他判囚28個月,已是對他寬待,所以亦看不到申請人有任何合理可爭辯的基礎去就判刑提出上訴。基於以上的原因,我拒絕准許申請人對有關的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我同時亦已就「減時」的可能向申請人提出警告。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