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麗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44/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March 2019.
2. 正如我在庭上向代表她的大律師指出,這宗案件的情節較一般嚴重。理由是一,她短短三個月之內處理過與港幣700萬等值的美金,處理的次數多達39次,而且申請人在過程中取得報酬。二,申請人對這些金錢的來源是有保留和懷疑的,就正如她在錄影會面時提到,她曾因為怕而問過對方這些錢是否販毒所得。這和一般自稱在毫無警覺下犯上‘洗黑錢’罪的被告完全不同。在這個情況之下,根據過往的案例,因清洗等於700萬港幣的黑錢而以4年作量刑基準,是毫不為過的。
|
CACC 344/2017 [2019] HKCA 3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34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43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申請人希望取得准許就刑期提出上訴。 2.正如我在庭上向代表她的大律師指出,這宗案件的情節較一般嚴重。理由是一,她短短三個月之內處理過與港幣700萬等值的美金,處理的次數多達39次,而且申請人在過程中取得報酬。二,申請人對這些金錢的來源是有保留和懷疑的,就正如她在錄影會面時提到,她曾因為怕而問過對方這些錢是否販毒所得。這和一般自稱在毫無警覺下犯上‘洗黑錢’罪的被告完全不同。在這個情況之下,根據過往的案例,因清洗等於700萬港幣的黑錢而以4年作量刑基準,是毫不為過的。 3.大律師另外提到的一點是延誤。他說原審法官應該但沒有因為這個理由而扣減申請人的刑期。不過,正如我在庭上指出而大律師又無法有效回應的是,這類案件涉及銀行,所以一般都需要更長的調查。以本案的案情而言,由於並非只涉及申請人,三年的調查期並不是英語所講的inordinate (過份)延誤,更何況延誤實非由控方造成。至於申請人據稱在這段時間因壓力而患上失眠、頭痛及需要接受精神科的治療,這無非是大律師在求情階段的口頭陳述,是完全沒有例如醫療報告等文件作支持的。 4.大律師也提到申請人在原審時同意了絕大部分控方案情。不過,案例指出,這並不一定構成減刑理由。這要視乎案件本身的案情、證據和被告人的辯護。在本案,絕大部分的證據都只是銀行家誓章,根本就不是辯方能夠駁斥的,而且接受所這些紀錄和申請人的辯護理由沒有抵觸,因為她只是聲稱自己沒有構成有關罪行的造意(即mens rea)罷了。在個這情況之下,同意控方的案情,只表示申請人沒有故意拖延程序,是不構成減刑理由的。 5.基於以上種種,我拒絕申請人獲得准許就她的刑期提出上訴。我亦向她發出了重新申請很可能會被減時的警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
申請人:由陳之文律師行轉聘鄧理桉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女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