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44/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March 2019.
2. 正如我在庭上向代表她的大律師指出,這宗案件的情節較一般嚴重。理由是一,她短短三個月之內處理過與港幣700萬等值的美金,處理的次數多達39次,而且申請人在過程中取得報酬。二,申請人對這些金錢的來源是有保留和懷疑的,就正如她在錄影會面時提到,她曾因為怕而問過對方這些錢是否販毒所得。這和一般自稱在毫無警覺下犯上‘洗黑錢’罪的被告完全不同。在這個情況之下,根據過往的案例,因清洗等於700萬港幣的黑錢而以4年作量刑基準,是毫不為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