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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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800元,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及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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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3/2018 [2019] HKCFI 8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4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6828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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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800元,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及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於2017年12月2日,上午約7時20分,上訴人駕駛的士TV7955沿觀塘道左三線行駛,而控方第一證人則駕駛電單車在同一道路的左二線,以時速50至60公里在上訴人的左後方約20至30呎行駛。該路段為三線行車。到達九龍灣港鐵車廠時,上訴人的的士在左三線近距離切入左二線的控方第一證人電單車前。雖然後者曾經響號,但上訴人仍強行切入,令控方第一證人要閃避到左一線,避免碰撞。兩車最近的距離為約1 至2呎。他怒罵上訴人。 4.之後,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左二線繼續以時速50至60 公里行駛,而上訴人則由左二線轉至左一線。到達啟業邨時,上訴人又從左一線近距離切入左二線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前,期間上訴人橫過雙白線。雖然控方第一證人響長號,但上訴人仍強行切入,令控方第一證人要轉到左三線,避免碰撞。兩車最近距離不足1呎。當兩車在播道醫院的交通燈位停下時,控方第一證人責罵上訴人。 5.控方第二證人當日駕駛一輛旅遊巴士沿觀塘道左二線向旺角方向行駛。他看見上訴人的的士在左三線以時速約60至70公里挨向左二線,以至在該線的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車身不穩地向左一線閃避。上訴人再進一步挨過去及切入左二線,兩車的距離最近約1呎。 6.在播道醫院的交通燈位,控方第二證人見到兩車都停下,而控方第一證人責罵上訴人。 上訴人證供 7.上訴人作供指他第一次由左三線轉入左二線時,他是亮了指揮燈的,而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在他2至3個車位後。他同意控方第一證人因他切線而偏離原來行車線,但他不同意他是突然切線,也不同意他的時速有50至60公里這麼快。 8.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跟著一直在他的的士旁邊,不停的責罵及騷擾他。他是為了要避開控方第一證人又因為他的前面有一輛巴士,他才在安全情況下由左一線轉入左二線。他指是控方第一證人故意迫近責罵他,迫使他切線,造成一個假象他在近距離切線。他曾把車減速讓控方第一證人先走,但對方仍在生事。他否認他在切線時有橫過雙白線。 上訴理由 9.上訴人指他是在安全情況下第一次轉線,而他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粗暴行為令他安全受到威脅才第二次轉線。 討論 10.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裁判官的事實裁定。這是一個極其無聊和完全缺乏理據的上訴。控方證據之強是交通案件中少見的。上訴人的差劣駕駛態度不單由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可以看出,而他們兩人的證供亦與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鏡頭所拍下的多條錄影片段相符。再者,控方第二證人根本是一個與案件沒有任何利益關係的獨立證人。 11.從片段中可以見到,當上訴人開始切線時,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車頭已與上訴人的的士非常的接近。雖然電單車已響長號,但的士仍壓過去,迫使電單車由左二線轉到左一線。 12.上訴人在原審時及在上訴聆訊時都不否認他強行切線,但表示他並非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突然切線,而他是亮著左轉的指揮燈才切線的。他進一步指他是接載了一位趕時間的女乘客,加上女乘客的小孩在哭,他是在身不由己要盡快把客人送到目的地的情況下切線。 13.作為一個服務性行業的司機,上訴人盡力以最快時間,把一個趕時間的客人送到目的地,是良好的服務態度,但這絕對不代表上訴人可以不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和交通法例,胡亂切線去達成任務。要知道他的做法對不單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對他的乘客和乘客的孩子也會造成危險。 14.在片段中見到上訴人在切線前確有亮著指揮燈。就算他這樣做,他也不可以不理會其他車輛就切線。控方第一證人已解釋他指上訴人突然切線的意思並非指上訴人切線快或慢,而是指他本與上訴人各自在自己的行車線行駛,但上訴人卻切線到他的行車線。他是因為上訴人的切線而要轉到另一行車線去避免相撞。 15.從片段中亦可見到上訴人由左一線切回左二線。開始的時候,上訴人的的士還未到雙白線,但在完成切線之前,有一段時間他的的士是騎著雙白線而行,之後橫過雙白線切入左二線。控方第一證人只好從左二線轉到左三線,避免與上訴人的的士相撞。 16.上訴人指他轉線因為他前面有一輛巴士及控方第一證人迫向他及向他破口大罵,使他感到驚慌。上訴人所提出的都不構成控方第一證人的情況下切線的理由。上訴人前面的巴士並非是停下的,也與上訴人有一段距離,上訴人根本無須轉線。如果他認為巴士速度太慢會阻礙他,他應在安全情況下才切線。至於控方第一證人向他破口大罵,他大可不加以理會,甚至可以要求乘客代他報警或在情況許可下使用免提裝置自己報警。 17.如果控方第一證人真的有做出如上訴人所講的行為,這當然並非是可取的做法,但卻是可以理解的。他駕駛是輛電單車,上訴人的胡亂切線駕駛方式會嚴重影響他的安全,甚至對他的生命構成嚴重的威脅。但無論如何,這絕對不可作為上訴人的惡劣駕駛態度的辯解。 18.正如裁判官所指出,上訴人在這不算長的路段,兩次近距離咄咄逼人地壓向一輛電單車,更在電單車近距離之內橫過雙白線去切線。毫無疑問上訴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這樣做。上訴人的駕駛方式顯然易見地是非常危險的。 1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20.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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