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奕良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36/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19.

1. D1承認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D2亦承認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

Case No.DCCC 736/2018[2019] HKDC 4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36/2018

[2019] HKDC 4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3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杜奕良 (D1)
  鄭志明 (D2)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3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嘉軒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雄律師行延聘,代 表第一被告人
傅昶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及 [4]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D1承認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D2亦承認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

2.D1及D2不承認控罪三,控辯雙方同意控罪三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

3.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都是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及控罪二涉及非民居處所,控罪四發生在一民居單位。

控罪一

4.控罪一的案發處所是救世軍辦事處,位於華富邨華建樓地下121室。該處的職員在2018年3月3日鎖門離開。3月5日回來上班,見門上的掛鎖被弄掉在地上,室內有搜掠痕跡,不見了四卷銅線、兩部主機電腦及一部電腦顯示屏,總值約港幣18,000元。

控罪二

5.控罪二的案發處所是一間長者綜合服務機構的辦事處,位於香港仔華富邨華美樓地下。職員在2018年3月17日鎖好門便離開。翌日回來,見一只窗被撬開,室內有被搜掠痕跡,失去現金港幣約1,100元、一隻無線滑鼠、一個無線鍵盤及兩部外置硬碟,失物總值為港幣3,300元,維修損毀費用為港幣4,700元。

控罪四

6.控罪四的案發處所是香港仔華富邨華建樓15樓一個民居單位。該單位住客在2018年3月26日上午鎖好門閘離開,下午回來時發現門閘都被撬開,室內有被搜掠痕跡,失去一部智能電話、一個電話套、一個相機鏡頭濾鏡、一個茶葉罐、十四個紅封包(內有現金港幣3,000元)及一個掛鎖。

被捕

7.2018年3月27日,D1在華富邨華建樓15樓被警方拘捕,他當時正在棄置案中一些失物的袋子。警方在D1家中搜出一支鐵筆及控罪一失物中的一部主機電腦和一部電腦顯示屏與及控罪四失物中的一部智能電話。

8.D1向警方承認,他和D2用警方搜到的鐵筆來犯案,警方在他家中搜到的失物亦是他和D2偷來的。

9.D2在2018年3月28日被捕,他亦向警方承認自己和D1一同干犯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

案底

10.D1現年36歲,他在1997年至2014年有八次定罪紀錄,其中六次涉及偷竊罪行。

11.D2現年34歲,他在2001年至2016年有七次定罪紀錄,但並未涉及不誠實罪行。

求情

D1

12.代表D1的律師指,D1已經離婚,他和嫲嫲同住,D1當散工,會給家用。

13.律師指,D1被捕後一直被還押,他已反思己過,他在獄中亦找到宗教信仰,打算改過自新。

14.律師指,案中無人受傷或受驚,物主損失不大,D1犯案手法不算精密,他只是和D2用鐵筆撬開門窗行事,當時室內無人。

15.律師呈上一些求情信,包括D1自己寫的,他在信中表達悔意及請求輕判,希望能盡早改過自新,D1的母親及社工亦為他說情。

16.律師提及幾宗區域法院的同類判刑案例(見D1律師準備的求情文集Tab 1、Tab 2及Tab 3)。不過,律師正確指出,上訴庭已對入屋犯法罪頒下判刑指引,涉及非民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判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涉及民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律師叫法庭考慮整體刑期問題,他指出被告人在盡早時間認罪。

D2

17.代表D2的律師指,D2當散工,會給家用。律師說,D2過往雖有案底,但無干犯不誠實罪行,他有毒癮,毒癮影響D2的工作表現,亦可能是致使他今次犯罪的原因之一。

18.律師指,D2被捕時他的女友正有身孕,並在2018年7月誕下兒子,現時七個多月大。D2被扣留已近1年,希望早點獲釋回去照顧家人。律師指,D2的父親患上癌症,做了手術,希望早點見兒子一面。

19.律師指,D2遭警方拘捕後,坦白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在法庭亦及早認罪,他打算改過自新,希望獲得法庭輕判。

20.律師指,D2雖和D1一同犯案,但不算精密同謀。他指出案中的控罪一及控罪四有部分失物已被尋回。

21.律師呈上D2的求情信,D2在信中表達悔意,說會改過自新,希望獲得法庭輕判,D2的同居女友亦寫信為D2說情。律師亦呈上D2的父親病歷文件及兒子的出生證明。

22.律師亦呈上幾宗案例給法庭參考(見D2的律師準備的求情文集Tab 1、Tab 2及Tab 3)。不過,律師同意代表D1的律師已經正確說出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律師希望法庭能夠酌情對D2輕判。

判刑

23.兩名被告人一同在2018年3月三度犯案,分別干犯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

24.兩人一起犯案是加重刑責因素。D1過往有多次不誠實犯罪紀錄,那是加刑的考慮。不過,兩名被告人遭警方拘捕後,都向警方坦白交代作案經過,這是減刑因素,可抵銷上述的加刑考慮。

25.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是典型的入屋犯法行為,雖不涉及精密部署或使用重型機械及工具去作案。本席認為兩名被告人的罪責相同。

26.控罪一和控罪二涉及非民居處所,基本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即30個月),兩名被告人在盡早時間認罪,都可獲得三分一判刑扣減,兩人認罪後的判刑各為20個月監禁。

27.控罪四涉及民居處所,基本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即36個月,兩名被告人盡早認罪,都可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兩人認罪後的判刑為24個月監禁。

D1

28.D1承認控罪一,認罪刑期為20個月監禁;他也承認控罪二,認罪刑期為20個月監禁;他亦承認控罪四,認罪刑期為24個月監禁。

29.D1的控罪一及控罪二每項刑期其中3個月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四的2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三罪的總認罪刑期為30個月監禁。

D2

30.D2承認控罪一,認罪刑期為20個月監禁;他也承認控罪二,認罪刑期為20個月監禁;他亦承認控罪四,認罪刑期為24個月監禁。

31.D2的控罪一和控罪二每項刑期其中3個月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四的2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三罪的總認罪刑期為30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