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新初 對 Ngc Hong Ko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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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莊先生於2017年8月在一香港舉行的拍賣中,購入一枚經專家鑑定為真品的古董錢幣。他稱其後發現錢幣為贗品。他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就有關鑑定向NGC Hong Kong Limited(“ NGCHK ”)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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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9/2018 [2019] HKCFI 9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5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39501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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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莊先生於2017年8月在一香港舉行的拍賣中,購入一枚經專家鑑定為真品的古董錢幣。他稱其後發現錢幣為贗品。他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就有關鑑定向NGC Hong Kong Limited(“NGCHK”)提出申索。 2.然而,審裁官於2018年12月7日剔除莊先生的申索,理由是鑑定由NGCHK的母公司Numismatic Guaranty Corporation提供,不是由NGCHK提供。本席批予莊先生上訴許可,理由是下級法院的決定是否有錯誤,是有合理可爭辯餘地的,因為NGCHK在其抗辯書或在審裁處的聆訊中(根據莊先生所言),從未爭議過鑑定由他們負責。反之,NGCHK在抗辯書中提及,他們提供一項名為「外觀複審」的服務,若確定錢幣並非真品,將提供NGC擔保合約中的補償。不過,莊先生拒絕留下錢幣讓他們詳細檢驗。 3.NGCHK或許基於商業理由,對發出鑑定的一方為其母公司(即一家美國公司)而非NGCHK,不提出任何論點。無論如何,即使美國母公司可說為負有法律責任,由於拍賣在香港舉行,有關的鑑定在香港使用,因此,要考慮的問題或應是,應否把母公司加入成為此宗申索其中一方,而非對案件實質內容有所判決前,便剔除莊先生的申索。因此,本席決定給予上訴許可。 4.另一點要注意的是,本席已在聆訊中知會莊先生,即使他在是次上訴中最終勝訴,也只表示此宗申索將發還小額錢債審裁處作實質審裁。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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