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624/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February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Ancillary relief – Periodical payments – Lump sum payment – Hidden assets – Insurance policies – Clean break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Wife's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Periodical payments · Lump sum payment · Costs
Outcome: Wife's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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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624 / 2017 [2019] HKFC 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年第 7624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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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38歲;丈夫則為49歲。 4.訴訟雙方於2012年結婚。 5.雙方婚後並沒有任何子女。 6.妻子於2017年6月15日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8年5月16日頒發暫准離婚令。但似乎到目前為止,妻子的代表律師仍未申請有關的絕對離婚令。 7.妻子在本案中是有附屬濟助的申請,但從妻子的附屬濟助要求和過往多次首次約見的結果來看,本席認為本案並不適合進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因此,本席直接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公開建議 8.從妻子代表律師的結案陳詞可見,妻子現時要求法庭命令丈夫支付以下的附屬濟助:
9.丈夫反對妻子的申請,他亦沒有任何公開建議。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10.妻子現年38歲,她來自湖北,在香港並無親人。她說婚後由於當時沒有香港身份證,未能在港工作,所以要依賴丈夫每月給予的3,000多元家用供養。她說就算當丈夫失業時,他亦有負責所有的家庭開支。 11.妻子表示,她與丈夫分居後,丈夫沒有繼續供養她,她因此只好自食其力。她曾在餐廳工作,從2017年5月起擔任一間辦學機構的庶務員,每月薪金為$12,650。 但由於這份工作沒有前途,因此,她於2018年11月起已轉職為一名兼職補習老師,月入5,000多元。同一時間,她亦開始她的美容事業。她說已在這方面接受過訓練,這行業亦是她的興趣所在,她打算在這方面作長期發展。但由於現在只是在起步階段,因此,她現時在美容工作方面,每月只有約1,000多元的收入。換句話說,妻子現時的每月總體收入只有約$7,000。當妻子在庭上被問及她為何願意做收入少了5,000多元的工作時,她說除了美容工作是她的興趣之外,她非常有信心在這行業有所發展,及在不久的將來會可自食其力。 12.至於資產方面,妻子除了擁有銀行存款約$26,000外,並沒有其他重要的資產。 13.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妻子現時的每月支出為:
14.從以上數字可見,妻子現時每月是有少許赤字。但妻子在庭上亦說,其實她現時的租金支出已加了$150。再者,現時與她合租單位的朋友可能有變,因此,她將來在居住方面的支出,亦可能會有所增加。本席信納妻子現時的每月合理需要為約$9,000。 丈夫的證供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5.丈夫現年49歲,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報稱患有抑鬱症,並且失業,他現時領取傷殘和交通津貼每月$1,915。但他在庭上被盤問時,丈夫並不否認間中會做一些散工以幫補生計,但在近幾個月來說,他因身體不適,已很少做這些散工。他現時獨居於上水由父親租地所起的村屋中,不用交租。至於資產方面,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報稱只有銀行存款約$6,000。 16.有關支出方面,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是這樣寫的:
17.有關保險費方面,丈夫在庭上澄清,他只有兩份保險,每月在這方面的總支出為$1,421,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寫了兩次$1,421,是重複了計算。因此,如將這重複計算的數目減去,丈夫現時的每月開支只有$4,921。 18.至於丈夫的資產方面,這是一個比較俱爭議的議題。 19.妻子的說法是丈夫隱藏了某些資產。她所依賴的是從丈夫所提供的恆生銀行戶口月結單可見,丈夫於2017年3月22日收到一筆為數$186,000的存款,此款項於2天後(即2017年3月24日) 被轉走。妻子曾就這款項向丈夫提問,丈夫的解釋是其妹夫的台灣公司結業,所以將款項轉到他的賬戶,而他其後已將該金額轉回給妹夫。雖然丈夫曾提交一份由一位名為「陳炳森」所撰寫的文件,說該$186,000是丈夫代他轉賬的,但由於該「陳炳森」沒有出庭作供和接受盤問,妻子認為單以該文件並不能證明該款項$186,000是丈夫代妹夫轉賬的,因此,該筆款項應被視為丈夫所隱藏的資產。 20.再者,妻子亦認為丈夫現時持有的保險計劃,是屬於約滿後所有已供保費得以回贈的,因此,妻子估計丈夫在保險合約供滿後(2021年) 可得到約 $170,520 ($51,960 + $118,560) 的回贈,妻子認為她應可得到40%,即$68,208 ($170,520 x 40% = $68,208) 。 21.妻子認為她應得到丈夫所隱藏$186,000的一半,即$93,000,以及保費回贈$170,520的40%,即$68,208;兩者合共$161,208。 本席看法 22.就以丈夫恆生銀行戶口中的$186,000進出款來看,由於丈夫未有傳召證人「陳炳森」作供,本席同意在表面來看,他的說法是有一點可疑。但本席亦同時留意到,該$186,000的出入賬,只得一次,本席認為如丈夫真是隱藏資產的話,他的戶口不應只有一次像這樣大銀碼的進出紀錄。由於只有一次的短期進出紀錄,這又與他為親友轉賬的說法沒有衝突。 23.進一步來說,就算以妻子的整體證供來看,她理應接受丈夫並不是一名高收入或很富裕的人仕,就算他有工作的時候,每月只有給她3,000多元的家用。更甚者是妻子同意丈夫曾經失業,亦有情緒病,他能夠積累比較多財產的機會其實不會很高。因此,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是傾向接納丈夫的解釋,並信納他沒有隱藏資產$186,000。 24.至於丈夫的保險單方面,首先,本席留意到有關的保險單涉及兩份;一份名為「「倍關心」保費回贈癌症保障人壽保險計劃」;一份名為「 「100%保費回贈住院現金」人壽保險計劃」。兩份保險計劃以今天來說都是沒有任何的退保價值,換句話說,兩份保單今天的價值都是零。至於兩年後到期,該些保單有否價值則是未知之數,這需在乎保單的條款是什麼,但沒有證據顯示該些條款是什麼。再者,沒有任何保障丈夫在未來兩年多期間一定有能力繼續完成供款的責任,或他在未來兩年不需任何的索償,如有索償,亦不知道會怎樣影響到時的回贈金額。本席認為在這麼多的未確定因素和實際金額比較少的情況下,如將保單的估計價值納入為家庭資產計算,這並非一個合理和可行的做法。 25.再者,事實是雙方於2012年結婚,分開於2017年,婚姻持續期只有約5年,妻子方亦沒有清楚說明她為何應得到整筆可能回贈金額的40% 丈夫的強積金 26.妻子的代表律師曾在開案時提及丈夫的強積金金額,但他在結案時已不再要求將該些金額納入家庭資產內,因此,本席將不會在這裏作出討論。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27.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案例 28.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曾頒下一個非常有指引性的案例,即LKW v. DD(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2日)。 29.李義常任法官在案例中詳細分柝了一些英國的案例,如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acFarlane [2006] 2 AC 618,亦詳細討論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李義常任法官的結論包括:-
討論 妻子的週期性付款要求 30.妻子現時是要求丈夫支付給她每月$3,000的週期性付款。 31.本席在考慮妻子的申請時,留意到以下的事實:
32.本席考慮過以上因素後,認為一個週期性付款的命令並不適當。 妻子的整筆性付款要求 33.本席接著會處理妻子的整筆性付款申請。 34.妻子主要依賴的理據是丈夫隱藏了某些資產和保險單的價值,本席在較早的段落已作出討論,並裁定丈夫沒有隱藏資產和他的保單不應納入家庭資產計算內。進一步來說,就算該些項目真是被計算為家庭資產(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定),由於本席首先需考慮怎樣去滿足雙方的合理需要,由於丈夫年紀比較大(他年長11年) 、患有抑鬱症和沒有隱定工作的這些事實來看,本席亦認為不應就該些資產作出分配。 行為 35.在呈請書和妻子的誓章中曾在某些段落提及丈夫的行為,包括一些暴力的行為。但從妻子代表律師的盤問和結案陳詞可見,這些所謂行為已不是本案的重點。本席亦認為這些「行為」,就算真的有發生,亦不是到了一個非常惡劣的地步,而需在附屬濟助審訊中作出考慮。 命令 3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妻子的週期性付款和整筆性付款申請都未能成功,因此,她的附屬濟助申請被撤銷。 訟費 37.由於丈夫沒有法律代表,亦沒有薪金的損失,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是不作任何命令。這將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判案書頒下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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