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尤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57/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February 2019 before 黃禮榮.
Child maintenance – Financial capacity assessment –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s.18 – Father with manslaughter conviction and mental health issues – Ancestral property not liquidatable – Maintenance set at RMB 1,000 monthly – Costs each party
Legal issues: Assessment of Father's Financial Capacity for Child Maintenance
Outcome: Father ordered to pay RMB 1,000 monthly maintenance for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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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57 / 2017 [2019] HKFC 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7年第4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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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這是呈請人母親要求答辯人父親支付家庭子女(“兒子”)贍養費的審訊。 背景 2.這是一段中港婚姻。母親為內地人,而父親則為香港居民。 3.父親於2012年在北京工作時認識母親,其後兩人相戀,並於2013年6月在香港註冊結婚。母親於2014年3月在香港誕下一名兒子,現時將近五歲。 4.母親在兒子出生約一個月後便帶同兒子返回北京定居,與外祖父母同住。 5.母親在2017年1月12日以雙方已分開居住超過兩年為理由呈請離婚,並於2017年6月19日獲頒暫准離婚令。 6.法庭於2017年10月17日頒令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而父親則有合理的探視權,並准許兒子離開香港的司法管轄範圍,往內地生活。 7.法庭亦於2018年2月13日頒令父親需支付母親每月人民幣1,000元作為兒子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雙方的背景及現時的情況 8.母親現時31歲。 她在北京出生及成長,在完成中小學教育後到俄羅斯一所國立大學進修並獲心理學士學位,回國後獲得內地的心理諮詢師(香港稱臨床心理學家)的執照。她於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在深圳一所婦兒科醫院任職心理醫生,其後返回北京定居並展開私人執業。 母親稱她在2018年的收入約有人民幣91萬元。 9.母親現時與兒子及外祖父母在北京一私人屋苑單位居住。根據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單位為外祖父名下的物業,面積達480平方米,共有個四客廳、三間睡房及一間書房,環境寬敞,傢俱一應俱備。 10.兒子現時在北京一所外語實驗學校的附屬幼兒園唸K3級。 11.父親現時48歲。他在北京出生,九歳時移居香港。他在中五畢業後便開始工作。父親之前有另外一段婚姻,在1997年結婚並在1999年離婚。這段婚姻沒有任何子女。其後在2003年至2004年間他在內地結識了一名女友,但不幸地在2005年年初,他與女友因感情問題在香港發生爭吵,混亂間將女友扼斃。 父親被判誤殺罪成,入獄三年;在2007年獲釋。 他現時在一間瓷磚公司任職客戶服務,月薪8,000元。 12.父親原先與他的父母在柴灣一私人單位居住。單位在1992年3月購入,原先由父親及他的母親(“祖母”)聯名持有。後來父親因經營生意欠下債務而需要祖母出資協助,父親於是在2003年1月將他在柴灣居所的業權轉讓予祖母;故此,柴灣居所現時由祖母持有。父親表示由於他的父親(“祖父”)因體弱多病而性情變得暴躁,為了避免衝突,他在2018年10月已搬往油麻地一間出租房間居住。 雙方的公開建議 13.母親向法庭表示,她的收入足以應付兒子的經濟需要,但她要求父親盡其養育兒子的責任,每月支付人民幣6,000元,這是最低的要求。父親則表示,以他現時的收入情況,他只能維持現狀,每月支付人民幣1,000元。 事實爭拗 14.在2018年11月6日的審前覆核聆訊中,雙方同意本案的唯一爭議點在於父親的經濟能力。換句話說,父親並不爭議母親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報稱兒子每月需要生活費港幣二萬元。 父親的經濟能力 15.母親向法庭提出四點理由,以支持父親是有能力支付兒子贍養費的:
(1)父親在福建的祖屋 16.父親指祖屋是由他祖父的祖父在80年前興建的,現時由他的叔父及其他子孫使用,他及他的家人從未在祖屋居住;況且,修葺祖屋的費用也必定非常昂貴。父親同意他家族的所有「尤」姓的子孫在祖屋都有業權,他只是其中的一份子。 母親對此並沒有提出質疑。本席按父親的講法推論,兒子在祖屋也應有一分業權。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祖屋等同於家族內眾多子孫的公共財產,暫且將父親所擁有的那份業權價值若干撇開不談,就算父親願意將他的那份業權出讓,恐怕也沒有其他子孫願意購買。 (2)父親可將他的私人物品賣掉套現 17.母親指由於父親曾在北京工作,他可以將在北京及香港的貴重衣物及腕錶賣掉套現,以支付兒子的贍養費。 18.父親解釋,他之前在北京工作時月薪只有人民幣一萬元,所購買的衣物鞋履不多,況且也不輕易將它們賣掉。他在2018年2月13日的回覆書指他已於2014年4月將兩隻腕錶變賣,用以支付生活開支。 19.本席認為,衣物鞋履這類物品不輕易在二手市場放售,況且也沒有相關價值的證據;亦沒有證據支持父親仍然持有該兩隻腕錶。 (3)父親可搬回柴灣的居所 20.就正如前述,父親之前一直在由祖母所擁有的柴灣居所居住。父親解釋,祖父已年屆82歲,原本於福建長時間居住,只間中回港,但在2018年年中因健康問題返回香港定居。祖父患有高血壓及前列腺肥大,不良於行,今年一月曾在東區醫院接受手術。 祖父因健康日漸變差而變得脾氣暴躁,亦要求父親支付柴灣居所的部份開支。父親為了避免與祖父發生衝突便搬往油麻地一出租單位居住。祖父基本上沒有自理能力,現由祖母照顧。 21.母親對父親有關祖父健康狀況的證供並沒有提出質疑。 22.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柴灣居所的面積約620平方呎,有三間睡房,足夠容納一家三口。父親指稱,他自己的情緒也有問題,患上抑鬱,甚至在最初作供時指他有暴力傾向,恐怕他會傷害祖父;後來在母親盤問下,他卻辯稱只有思想上的暴力,並沒有付諸實行。父親供稱,東區醫院的醫生曾在2014年轉介他至精神科門診,但他沒有跟進,因他認為長時間服用精神科藥物會有副作用。 23.本席接納,父親之前因情緒問題犯下了誤殺罪,而亦因他的情緒問題獲法庭輕判,只監禁三年。 證供顯示父親應付壓力的能力也比較低。在母親於2014年4月左右離他而去返回北京後,父親亦曾有接近一年的時間情緒低落,呆在家中;本席相信大概就是在這個時間他被轉介至精神科門診。 24.另一方面,除了在2014年間他的情緒低落外,父親是正常工作及生活的。他似乎在出獄後就沒有接受任何精神科的治療。本席認為,雖然父親最初將他的暴力傾向問題誇大了,但考慮到父親有誤殺罪的前科,他的情緒問題是不能忽視的。本席接納父親搬離柴灣居所是為了避免與祖父衝突。本席不同意母親指父親可搬回柴灣居所的指稱。 25.本席希望父親接受治療,積極的處理他的情緒及壓力問題。長遠來看,本席希望經治療後若他的情況有改善,他可以搬回柴灣居所居住,從而省卻租金。況且,他現時的工作地點在柴灣,但租住的房間卻在油麻地,路途遙遠,每日往返亦需一筆車資。 (4) 父親的賺錢能力應多於每月的8,000元 26.母親並沒有質疑父親現時的工作只有月薪8,000元,但她認為父親可「遲睡早起」,多做一些兼職以賺取額外的收入來支付贍養費。母親並沒有說明以父親的教育水平或職業技能可從事那些兼職工作。 27.父親供稱,他患有高血壓及大腿側的跟腱曾經斷裂;他腿部的問題影響到不能跑步及提重物。但父親並沒有提交任何醫療證據佐證,亦沒有指他曾接受治療;此外,依據他的證供,他的體力足以應付游泳100米的距離。本席並不接納他這方面的證供。 28.另一方面,客觀的事實是父親的學歷不高,只有中五畢業程度,沒有任何專長或技能。 他在畢業後,除了在1997年至1999年年間在內地經營瓷磚生意外,不論在香港或內地,所從事的都是銷售或私人助理的工作,職位不高,薪酬亦最多只有萬多元。根據父親所提供的紀錄,他每份工作的時間都不算長久,本席相信這或多或少與他的情緒及應付壓力問題有關。 本席亦考慮到父親已年屆48歲,亦沒有任何專長或技能,加上他有刑事案底,在就業方面確實會遇到一些困難。這亦可解釋為何他刑滿出獄後選擇到北京尋找機會。 29.父親現時每月的收入只有8,000元。他解釋他原本是應徵銷售員的職位,若獲聘用月薪約有12,000元;但由於他有刑事紀錄,僱主只願意聘用他任職客戶服務員。父親表示,在支付了1,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之後,餘下的7,000元確實不足以應付他的日常開支;他每月需9,000元至一萬元,現時是依靠祖母每月補貼約3,000元。客觀的事實是,父親似乎一直以來都是倚靠家庭的支持。本席相信在可見的將來這個情況會仍然繼續。 30.就正如本席在上文指出,父親必須接受精神科治療,積極解決他的情緒及處理壓力的問題,這有助於他的工作,長遠地亦可提升他的賺錢能力。 31.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同意父親現時每月只可支付母親人民幣1,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本席必須清楚指出,父親每月的人民幣1,000元絕對不足以應付兒子的日常開支,這筆款項只是「杯水車薪」。可幸地,母親現時的賺錢能力遠比父親的高。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兒子從出生以來一直得到母親及外祖父母的悉心照顧,不論是居住環境抑或是教育都得到最佳的安排。父親應心存感激,亦應盡責任協助母親,在經濟能力改善時增加贍養費的金額;亦應定時探望兒子。 32.本席亦預計,母親會對本席的裁決感到非常失望。客觀的事實是,兩人不論在教育程度上抑或在職業技能上都差距甚遠。本席相信,這些客觀因素與及父親在情緒上的問題,母親在與父親相戀時應已知悉。父親是有他的限制的。 命令 33.本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每月人民幣1,000元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 首次付款始於2019年3月1日, 以後每月的首日為一期,直至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訟費 34.就訟費方面,雖然判決的結果與父親的立場一致,但由於母親在過去的五年獨力肩負起養育兒子的責任,付出巨大的貢獻。本席相信,這個情況在可見的將來仍會繼續。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恰當的處理辦法是各自支付自己的訟費。本席頒令: 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沒有訟費命令。此乃暫准命令,若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提出更改,此命令便成為最終命令。 第18條聲明 35.最後,本席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發出一項聲明,滿意對家子女的安排是當時情況下最佳的安排。
呈請人:何女士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尤先生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