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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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而不承認第三項控罪。本席判被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三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Case No.DCCC 684/2018[2019] HKDC 37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84/2018

[2019] HKDC 3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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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國斌 CHAN Kwok-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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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9年2月2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邵鈞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煒鍵先生,由林洋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車輛而所裝配充氣輪胎的簾布線結構有部分暴露出來(Using a vehicle fitted with a pneumatic tyre that has its portion of the cord structure exp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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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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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而不承認第三項控罪。本席判被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而第三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控方案情指出,本案的交通事故在新界大埔完善路(北行)與大埔太和路(西行)交界附近發生。該交界處是一個由交通燈控制的T字路口。完善路(北行)的關鍵路段有3條行車線。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

3.2018年1月13日下午4時左右,天氣良好,路面乾爽及道路維修妥善,交通情況普通。交界處的交通燈訊號亦操作正常。案發時,被告是駕駛30噸重型貨車,是車牌號碼UK9585(涉事貨車)的司機。涉事貨車在完善路北行駛近有關的交界處。

4.案發時另一私家車(號碼為RU496)在涉事貨車前面行駛。梁秀賢是該私家車司機。私家車駛近涉案交界處時轉向駛入中線,並因為前面黃燈而減速。私家車在白色停車線前停下來。然而,當涉事貨車轉向駛入中線時,卻未能及時減速停下,繼而撞到私家車車尾。私家車被撞,結果彈前50米再撞向左邊防撞石壆,嚴重損毀。車身外殼碎片散落路上。私家車女司機亦嚴重受傷,送往醫院治理。

5.被告於現場未經警誡下向警員1570表示,當他距離交通燈號大約30米時,看見交通燈號轉為紅燈。然而他沒有留意到前面的RU496私家車,因此撞向該私家車。後來被告亦在未經警誡下向另一名高級警員48723表示,他的貨車以車速每小時50公里在RU496私家車後面第二條行車線駛向汀角路。貨車在RU496私家車後面行駛,相距大約10至15米。當貨車駛至涉案交界處時,RU496私家車突然剎車。但被告未能及時剎車,於是撞到RU496私家車車尾,把私家車推前50米,那私家車才停下來。

6.交通意外地點發現涉案貨車車後留下30米長的剎車痕。被告接受呼氣分析,讀數為零。

7.涉案貨車在車前所安裝的行車錄像儀記錄到意外發生過程,而私家車在車後所安裝的行車錄像儀攝錄到涉事貨車駛近私家車車尾的過程。

8.私家車女司機被送往醫院急症室治理,後來分別轉入深切治療部及神經外科。根據急症室醫療報告,簡單來說,女司機頭部嚴重受傷(詳細情況見控方的案情撮要)。

9.另一方面,根據神經外科醫療報告,有關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女司機左邊有急性硬膜外出血,亦有創傷性腦硬膜下出血,右顳骨輕微撞傷,以及腦撞傷,周邊水腫。女司機近右胝骨節後面有非移動性骨折。私家車女司機在深切治療部接受監察,其後恢復知覺。她逐漸康復,但仍然感到精神混亂。根據麻醉科及深切治療部的醫療報告,女司機的胸部X光檢驗顯示,女司機下部兩邊有滲透。

10.2018年2月15日,女司機轉往沙田醫院接受康復治療,在同年3月22日出院。女司機聲稱仍然患有頭痛、頭暈及背痛,她的右眼視力尚未恢復,現時仍然需要在醫院接受治療。

11.法證科專家根據涉事貨車的行車錄像儀器的片段進行交通意外重組。專家發現女司機在交通燈號由綠燈轉為黃燈後約0.8秒即剎車,剎車為時約3.3秒,直至被撞之前一刻為止。而專家亦進一步分析涉事貨車的車速,結論如下:

(1)當交通燈號是綠燈時,貨車的平均車速為每小時83±8公里;

(2)當交通燈號是黃燈時,貨車的平均車速為每小時85±9公里;以及

(3)當交通燈是紅燈時,貨車的平均車速為每小時77±8公里。

12.另外車輛檢驗亦顯示涉事貨車有以下機件欠妥的情況:

(1)左邊第三軸車輪外面輪胎的簾布線結構暴露出來;

(2)右邊第三軸車輪內面輪胎的簾布線結構亦暴露出來。

求情理由

13.被告現年61歲,香港出生,今日是被告的生日。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辯方準備了內有被告妻兒的醫生報告及被告的財務文件的求情文件冊,以及呈上英文的書面求情陳詞。

14.被告從22歲開始便駕駛重型貨車,是職業司機。被告有兩段婚姻,他和前妻育有一子,和現任妻子亦育有一名8歲懷疑有過度活躍症的兒子。被告案發前月入大約$16,000元,案發後在加油站工作。辯方說被告是家庭支柱,妻子有抑鬱症和家暴傾向。

15.辯方說被告是真心悔疚,因此很早便承認控罪。辯方說被告因為不熟悉案發路線而造成今次的交通事故。被告並不是胡亂切線駕駛。辯方說法庭可以視被告並沒有超過70公里的時速限制。有關的意外重組結論,最低的指數是70±8公里,即是理論上在紅燈那一剎那,涉事貨車的時速可以是68公里。

16.辯方希望法庭就第一項控罪可考慮社會服務令,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7.控辯雙方不爭議,英國案例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所列出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判刑考慮因素適用於本案控罪。有關的原則亦在特區 [2013] 1 HKC 572有所覆述。

18.就本案而言,從受害人私家車和涉事貨車的車輛錄像儀器所見,私家車在交通燈前已經停頓下來。明顯地被告駕駛的貨車不單沒有留意交通燈已經轉為紅色外,亦沒有留意銀灰色私家車的存在。一部30噸重的貨車就算以時速69公里撞向前,可以想像當中的撞擊力。這亦使私家車被撞前50米,而女司機亦身體受傷。從草圖(MFI-5)來看,如果有其他車輛從完善路右轉或是有車輛從大埔太和路轉左或轉右,這可導致更多及更大的傷害。

19.這類案件一般是以阻嚇性刑罰為主。當時天氣良好,而且是下午4時許。從事30多年職業司機的被告駕駛着一部30噸重的貨車,雖然車上並沒有貨物,但可以視為一件重型武器,危險駕駛可以製造很大的悲劇。

20.被告的交通紀錄並不算差,從2008年10月至2017年6月只有8項罰款。本席同意被告在案發前並沒有胡亂切線,有如「舞龍」一般,但被告的駕駛態度的確是危險和切合有關條例的定義。

21.陳志超 [2013] 5 HKC 162一案,上訴庭改判該案的上訴人2年監禁。在一案,上訴庭亦維持該上訴人10個月的監禁。本控罪在2010年新增為罪行,而最高刑期是7年監禁。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本席亦相信被告有悔意,亦不會重犯。

22.被告在61歲生日當天被判監實是可歎之事。考慮到各項因素,包括被告現任妻子的病情及其8歲兒子的症狀,本席並不認為社會服務令是一個適當的選項。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就第一項控罪以12個月為起點,被告的認罪會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判監8個月。另外本席亦頒令被告停牌令2年,適用於所有車輛類別,由今天判刑開始生效。被告亦需要自費完成駕駛技術改進課程。

23.就第二項控罪,本席認為重型貨車的輪胎狀態十分重要,如果爆軚或飛出輪胎,對駕駛貨車的司機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都可以造成很大和嚴重的影響。這項控罪最高刑罰是判監6個月和罰款$10,000元。由於涉案的輪胎位置(見專家報告MFI-2的附件圖片),本席認為罰款較恰當,因此就第二項控罪判被告罰款$1,500元。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