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920/200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March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周博芬.

Family law –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Child support –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 Ability to pay – Debts prioritization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7) – AEM v. VMF (CACV 261/2011) – Respondent retired police officer with pension and part-time income – Respondent's debts not prioritized over child maintenance – Maintenance reduced from HK$3,000 to HK$2,500 per month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in part. Maintenance for the 5th son reduced from HK$3,000 to HK$2,500 per month from 9 June 2017.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4920/2004[2019] HKFC 7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2 Mar 2019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4920 / 2004

[2019] HKFC 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4年第49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8年8月6日、8月7日及8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3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 更改贍養費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在本申請,呈請人簡稱為“女方”;答辯人簡稱為“男方”。2017年6月9日,男方提出申請更改法院於2009年8月27日頒布的贍養費命令,將家庭子女每月港幣3,000元的贍養費下調至每月港幣1,000元。

背景

2.男方與女方成婚前與另一女士育有一名女兒。

3.1981年12月31日,女方與男方於在香港合法結婚。他們育有四名已成年的家庭子女(“次女兒、三女兒、四女兒及五兒子”)。他們的婚姻維持接近23年。2005年5月13日,女方提出離婚呈請。2004年10月19日,法院頒佈絕對離婚令。

4.這是男方第二次提出申請更改贍養費令,根據2004年9月17日的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2,000元及港幣4,000元作為五兒子的贍養費。男方於2007年5月28日首次提出申請更改該贍養費命令。法院於2008年2月5日,在雙方同意下,法院頒令下調每月男方須支付女方的贍養費由每月港幣2,000至$1,000;五兒子的贍養費每月港幣4,000元則維持不變。

5.2005年1月,男方和現任妻子成婚(“現任妻子 ”)。審訊時,現任妻子37歲,患有血色素貧血症,自2015年12月開始為全職主婦。二人育有三名兒子,審訊時分別14歲、12歲及7歲(“六兒子、七兒子及八兒子”)。六兒子患蠶豆病、七兒子專注力不足,八兒子初步診斷患活躍症。一家五口居於彩雲邨一公屋單位。

6.男方在法院頒布絕對離婚令時任職警員,女方與兒子的贍養費每月經庫務署安排從男方的薪金中扣除直接支付女方的銀行戶口,該安排於男方在2008年11月退休後終止。男方隨後沒有按時支付贍養費。2008年12月,女方入稟法院追討贍養費欠款及申請退休金扣押令。

7.2009年7月27日,法院頒令:由2009年8月1日起,男方須分期清還贍養費欠款港幣36,000元;女方每月贍養費更改至每年象徵式港幣1元;五兒子的贍養費由每月港幣4,000元下調至至每月港幣3,000元。男方須於每月第1日支付女方港幣3,000元作為五兒子的贍養費,直至他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8.庫務署在執行贍養費命令時受限於《退休金條例》香港法例第89章的規定,有關轉付退休金予家庭子女贍養費的安排,只能執行至子女年滿18歲為止。有關轉付安排於2014年8月停止。此後,女方只能直接要求男方支付五兒子每月港幣3,000元贍養費。

9.男方於2016年4月開始停止支付贍養費。女方於2016年11月29日及2017年11月30分別發出兩份判決傳票。2017年6月9日,男方提出申請更改贍養費令,要求由每月港幣3,000元下調至每月港幣1,000元。男方持他年事已高,體弱多病,隨時有失業危機,債務繁重等原因提出本申請。

公開建議

10.女方提出公開建議將五兒子的贍養費由2017年6月起下調至每月港幣2,500元。男方沒有提出公開建議。在第一天審訊,男方表示沒有能力支付任何贍養費,要求將每月贍養費進一步減至港幣0元。

證供

11.女方、男方各自作供,女方另傳召二女為證人。

適用的法律原則

12.香港法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1(7)條,更改贍養費命令的適用條文節錄如下: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3.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開列在該條例第7(1)條中的各項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4.該條例第7(2)條列出法庭在處理子女的生活費申請時須考慮的事宜: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f)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5.AEM v. VMF (CACV 261/2011) 一案中,法庭須要以上述第11(7)條為基礎。付款方的能力,即使高於收款方的需要並不是唯一考慮的因素。上訴庭認為,在更改瞻養申請中,法院應該考慮男方與女方的實際環境。

男方的證供

16.男方是退休警員,現年65歲,每月領取退休金港幣15,757.69元。男方確認他的每月退休金每年遞增。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為港幣15,433.58元;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為港幣15,757.69元;2018年4月開始調高2.2%至港幣16,104.36元。

17.男方自2015年7月起在水務署任職雜工,由俊X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僱用。男方月薪港幣13,000元及教育津貼每月港幣1,100元。2016年4月起,水務署雜工一職日薪從港幣400元增加至港幣430元。連同長俸,男方每月收入大約港幣2萬7千多元 。男方亦有兼職護衛員,每月收入港幣4,000元,自2017年5月底因健康理由已離職。

18.男方於2017年7月17日存檔表格E,第4部份說明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租金 $1,842
按揭供款 ---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1,350
管理費 ---
食物開支 $7,400
雜項家用開支 $4,000
汽車開支 ---
保險費  
家庭傭工 ---
其他(請述明)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14,592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1,600
交通費 $150
服裝/鞋費 $25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100
娛樂/禮物 ---
假期消費 $5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
稅款 ---
保險費 ---
中期贍養費 ---
供養父母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600

子女

學費 ---
額外補習費 $2,4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15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42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課外活動費 $300
娛樂費/禮物 $900
假期消費 $600
服裝費/鞋費 $600
保險費 $2,000
午餐及零用錢 $2,400
其他交通費 $200
子女看顧費 ---
校服費 $300
其他(請述明)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10,770
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7,962

19.資產方面,男方在表格E中披露兩個匯豐銀行戶口,戶口結餘只有港幣80.08元。,另一個是與現任妻子的聯名戶口,包括投資戶口,結餘港幣18,678.19元,有關香港證券/中國A股已停牌。

20.男方在表格E中列出欠債如下:(i) UA聯合財務港幣60,000元、(ii) 海德財務港幣20,000元、(iii) 迅達財務港幣16,000元及(iv)儲蓄互助社港幣13,000元,合共港幣109,000元。

21.男方指出,他現時的職位至2017年9月會終止,他面臨失業。2017年5月底,由於腰背不適不能久站,他辭去保安員一職。其間仍有為其他公司以散工形式兼職護衛員。男方2018年8月年滿65歲,同日之後便沒有繼續任保安員。

22.男方身體欠佳,他有血糖高、糖尿病、冠心病、曾做過8次「通波仔」手術,平日工作需要工友從旁協助。自2005年接受「通波仔」手術後,他需要服食糖尿病藥物及定時覆診。男方稱每星期抽筋兩至三次,視力不佳,審訊期間因眼部不適,曾數次要求法院休庭片刻。

23.現任妻子現年37歲,患貧血症,沒有影響工作能力。現時她照顧六兒子、七兒子和八兒子而辭退工作,轉任全職主婦。現任妻子曾於2010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間兼職侍應生。男方的岳父母分別65歲及64歲,岳母仍有工作但收入不高。男方說假如他將來失業,妻子會考慮找工作。

24.債務方面,男方向數間財務公司備循環借貸。2016年4月欠付贍養費前,他已不斷向財務公司續借款項,以獲得資金同時清還舊債延長還款期限。他承認過去多年有能力不斷借貸,也有能力保持每月還款,財務公司從未入稟法院向他追討欠債,他也未曾被債權人呈請破產。男方披露由2013年5月至2017年8月的銀行存摺紀錄,他多年來向財務公司每月還款港幣5,000元以上,有時每月還款更逾港幣10,000元。盤問中,男方承認即使欠付五兒子的贍養費,他仍選擇以財務公司還款優先,每月自動轉賬清還到期欠款,以保持良好信貸紀錄,令他可以繼續借貸。

25.男方也在警隊儲蓄互助社每月儲蓄港幣100元。假如他69歲前離世,現任妻子可獲一筆相當於他儲蓄額兩倍的款項,另加港幣60,000元殮葬費資助;假如他69歲後過身,現任妻子可獲港幣20,000殮葬費資助。

26.男方解釋,借貸是為應付家庭開支,尤其每逢暑假時為六兒子、七兒子及八兒子購買課本和校服,開支會增加。每逢新年也如是。男方亦首次提及,2017年6、7月,現任妻子在家計會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及後調理身體,以致每月開銷增加。

27.男方同意表格E中的每月開支比收入低,因不時有突發情況,例如妻子動手術及兒子跌倒受傷,引起預料之外的開銷。男方被盤問時稱曾考慮放棄為現任妻子所生的幼子月供保險,以節省每月保費港幣2,000元,並取回美元4,554元 (約港幣35,500元)退保值。男方表示該保險是由現任妻子投購,他相信現任妻子不會同意此做法。男方承認,他需爲八兒子將來打算,即使他知悉根據贍養費命令,他須支付贍養費直至六兒子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他認為六兒子已年滿21歲,自覺已完成供養責任,因此他優先考慮現任妻子所生的八兒子將來所需為先。

28.至於表格E中所列的其他開支,在盤問過程中,男方同意「家庭雜項」開支可由每月港幣4,000元下調至港幣3,000元;「個人服裝/鞋」開支可從每月港幣250元減至港幣100元。其餘開支則不容扣減,認為没有節約消費空間。

29.男方解釋,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16日五次往返內地,他形容一切開支由現任妻子娘家親友安排,屬低消費活動。他說自己已戒賭,至今最少兩年沒有賭博,只有隅爾買六合彩及投注賽馬。

30.男方表示,過去3年為俊X建築工程公司工作每月強積金供款大約港幣800元,粗略計算累積強積金權益大約港幣28,800元 (港幣800 元x 36月)。男方尚未申領强積金,也不考慮利用這筆款項清還贍養費欠款。男方聲稱他已用現任妻子的信用卡透支債項港幣80,000元,他不願這筆債務影響現任妻子,故打算以強積金清還部分信用卡欠款,同時現任妻子可在他離世後籍他在儲蓄互助社的儲蓄清還餘下信用卡欠款。

女方的說法

31.審訊時,女方55歲,沒有再婚。她患有三高、腦部微絲血管栓塞及坐骨神經痛等長期病症,需要定期覆診及服藥。女方與三女兒在葵涌區一公屋單位居住,二女兒與三女兒每月支付家用共港幣6,000元。2018年2月,三女兒結婚後搬離該住所,五兒子將於2018年9月在台灣完成學業,隨後回港與女方同住。

32.女方受僱為奶粉推廣員,賺取日薪及銷售獎金,每月收入平均港幣9,000元。2016年,女方經歷中風,現時下肢經常感到麻痺,思維及反應較以前緩慢。直至2017年2月份漸漸恢復工作,她近月的工作日數減少。2018年4月開始,因為身體欠佳,她的工作日數由每月20多天縮減至大約每月12天,收入也減少至每月平均港幣6,000元。

33.女方於2017年7月17日存檔表格E,第4部份說明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租金 $2,928
按揭供款 ---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1,300
管理費 ---
食物開支 $1,000
雜項家用開支 $1,200
汽車開支 ---
保險費  
家庭傭工 ---
其他(請述明)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6,428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100
交通費 $600
服裝/鞋費 $2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30
娛樂/禮物 $100
假期消費 $1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稅款 ---
保險費 ---
中期贍養費 ---
供養父母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1,230

子女

學費 $2,590
額外補習費 $510
學校書簿及文具 $8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課外活動費 $5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200
服裝費/鞋費 $100
保險費 ---
午餐及零用錢 $3,000
其他交通費 $400
子女看顧費 ---
校服費 ---
其他(請述明)租屋 $1,500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10,200
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17,858

34.資產方面,女方持有匯豐銀行及中國銀行兩個戶口,戶口結餘合共港幣4,178.48元。女方沒有持有保險或強積金戶口。

35.債務方面,女方在過去兩年向二女兒借款合共港幣90,000元,以支持八兒子在台灣的學費及生活費。

36.女方指出,大約1997年,男方曾貸款大約港幣700,000元,欠債嚴重導致他被警隊降級,退休長俸金額因此大減。女方稱男方沉迷賭博,喜好返內地旅行玩樂,不懂節約,借貸度日,債台高築。

37.女方與男方結婚前,男方已與另一名女子育有一名女兒。婚姻期間,他們育有四名家庭子女。男方經常欠付家用,未盡父親的責任,又欠下巨債需要女方協助還款。女方提出離婚呈請時,五兒子年僅8歲。

38.女方患有三高,為健康著想及省錢,她盡量避免吃街外食物,早午餐多進食麥皮及僱主提供的奶粉。雖然二女兒及三女兒每月支付她合共港幣6,000元家用,女方省吃儉用,極少添置衣物。

39.女方傳召二女兒女作供。二女兒確認,男方欠付五兒子贍養費後,她在過去兩年借款合共港幣90,000元予女方支付五兒子在台灣的學費及生活費。二女兒是單親媽媽,育有兩名分別15歲及16歲的兒子,未來兩、三年或許升讀大學,她亦有沉重經濟負擔。

本席的看法

40.本申請的舉證責任在男方身上。

女方的經濟狀況

41.本席接納女方現時的經濟狀況及謀生能力,她因男方脫期支付五兒子的贍養費而向二女兒借款。

男方的收入及失業危機

42.男方持他將會面臨失業危機為由更改五兒子贍養費至零元。本席不同意,在盤問過程中,男方知悉女方向他追討五兒子贍養費至2018年8月為止,即使他在審訊後,已達退休年齡、體弱多病,與他目前申請調低已累積的贍養費欠款已無關。

43.男方與女方離婚後與現任妻子成婚,並育有3名兒子,男方與女方所生的八兒子於2011年出生。2013年,當時男方年屆60,也可以繼續工作。雖然男方說他需要定時服藥及覆診,但他自2015年7月起,一直在俊X建築工程公司工作賺取穩定收入,每月平均收入達港幣13,000元。男方另有任職兼職保安員,賺取每月平均收入港幣4,000元。本席相信男方仍然有工作能力。

44.男方是退休警員,每月領取退休金,金額每年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調整。男方確認他的每月退休金每年遞增:2016/2017年度為$15,433.58;2017/2018年度為$15,757.69;2018年4月開始為$16,104.36。他在2016/2017年度的稅務記錄顯示,退休金、俊X建築工程公司及保安共有港幣354,048.96元(平均每月港幣29,504.08元)的收入。男方在表格E列明收入每月可達港幣33,857元。本席認為,男方雖然身體抱恙,但沒有影響他的工作及謀生能力。男方稱現任妻子有工作能力,她為全職照顧兒子們放棄兼職,現任妻子的工作能力理應一併考慮。男方指他需要獨力支持現時家庭支出並不合理。

45.儘管如此,男方作供指出,現任妻子曾經流產,連同其他非固定開支,本席認為男方的每月收入應下調10%計算,即港幣26,553.60元計算。

男方的債務

46.男方在表格E指他有港幣109,000元債務,他表示入不敷支,需要不斷循環借款應付。男方不斷借款及還款,卻沒有以資金清還贍養費欠款。男方一直都是以這個模式生活,因此男方所稱的債務對他支付贍養費的影響不大。男方提供的存摺記錄,2016年4月欠支付贍養費前,他已長期以自動轉帳方式清還債務,每月還款港幣5,000元至港幣9,000元不等。男方長期負債,他也有能力清還債務。男方承認他每月定期還款保持良好信貸記錄,讓他可以繼續借貸。男方只是在財務公司債務及贍養費欠款兩者之間,給予財務公司優先權清還債項。本席認為,男方的債務還款不應比支付五兒子的贍養費優先。

男方的開支

47.男方只同意家庭雜項開支可由每月港幣4,000元下調至港幣3,000元,個人服裝/鞋開支可從每月港幣250元下調至港幣100元。

48.男方稱每月開支包括月供保費港幣2,000元。現任妻子由2014年4月開始為她和男方所育有的八兒子購買的儲蓄保險單,月繳保費276.54美元,退保價值為4,554 美元。本席同意女方陳述,男方應放棄為他和現任妻子育有的八兒子保險單,以節省每月保費港幣2,000元,並取回大約港幣35,500,以清還部份贍養費欠款。男方認為五兒子已年滿21歲並自覺已完成供養責任,因此他優先考慮八兒子的將來所需,堅持月供保險。本席認為就男方的經濟環境而言,每月仍支付港幣2,000元保費不合理。

49.男方稱每月食物開支港幣7,400元,個人外出膳食港幣1,600元。他在《回覆書》解釋,食物開支包括包括(i)米油雜糧港幣500元、(ii)每日買餸港幣220元、(iii)每週煲湯港幣80至90元。男方每天外出膳食包括(i)早餐港幣30元及午餐港幣50元,每月工作約21日。女方陳述男方食物開支應有下調空間。本席認為現時食物價錢的確騰貴,男方食物開支是每月主要開支,這部份的開支也無可厚非,因此接納這項開支。

50.男方稱兒子們每月醫療/牙齒護理費港幣500元。女方認為男方身為退休警員,他和家屬可享有政府免費醫療福利,沒有必要每次都選擇看私家醫生。本席明白,醫療費用往往高昂,但當男方與他的家屬可享有免費醫療福利的前題下,男方應優先考慮使用該項福利,因此男方的每月醫療開支應該下調至每月港幣300元。

51.男方稱,六兒子、七兒子及八兒子每月上學交通費港幣420元、其他交通費港幣200元,合共港幣620元。他在2018年2月8日的《回覆書》補充,六兒子、七兒子及八兒子每日上學搭乘巴士單程只需港幣2 元。女方認為兒子們享有學童半價搭乘優惠,男方的交通開支明顯誇大。本席考慮到,兒子們的交通開支並不限於上學,因此接納男方這項開支。

52.男方稱,每月個人假期消費港幣500元、兒子們娛樂費/禮物港幣900元及假期消費港幣600元,合共港幣2,000元。他在2017年9月25日的《回覆書》解釋,當中包括每兩星期一次在外用膳港幣300元、兒子們每週末與同學們遊玩及購買生日會禮物花費港幣150元及娛樂費港幣900元、假日在外遊玩每人每月港幣200元。女方陳述這都是非必要花費,假如答辯人經濟拮据,他和兒子們的生活應節儉,減少外出用膳次數。兒子們可參與免費或消費不高的活動。本席同意,男方就這項的每月開支應下調(i)個人假期消費港幣300元、(ii)兒子們娛樂費/禮物港幣500元及假期消費港幣400元,合共港幣1,200元。

53.男方每月的合理開支應該如下(下調的每月開支分別以斜體數目字表示):-

一般開支

租金 $1,842
按揭供款 ---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1,350
管理費 ---
食物開支 $7,4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0
汽車開支 ---
保險費  
家庭傭工 ---
其他(請述明)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13,592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1,600
交通費 $150
服裝/鞋費 $25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100
娛樂/禮物 ---
假期消費 $3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
稅款 ---
保險費 ---
中期贍養費 ---
供養父母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400

子女

學費 ---
額外補習費 $2,4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15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42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課外活動費 $3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400
服裝費/鞋費 ---
保險費 $0
午餐及零用錢 $2,400
其他交通費 ---
子女看顧費 ---
校服費 $300
其他(請述明)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7,170
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3,162

54.男方的每月淨餘款項為(港幣26,553.60元 - 港幣$23,162元) 港幣3391.60元,男方只能勉強收支平衡。在AEM v. VMF一案,即使付款方的能力高於收款方的需要並不是唯一考慮的因素。上訴庭認為,更改瞻養申請中,法院應該考慮男方與女方的實際環境。男方的債務自與多年前已是如此,他利用借貸維持生活開支,他現時的債務並不會對他構成影響,他對借貸已是習以為常。男方務必要支付每月還款,他才能繼續循環借貸,支付生活所需。女方因獲法院頒令她與五兒子的贍養費可由男方薪金及長俸中扣除轉付到女方戶口,女方方可收到贍養費。男方的想法,五兒子已年滿21歲,應該可以獨立生活,所以男方將照顧八兒子的責任優先於支付五兒子的贍養費。

55.男方和現任妻子均具工作能力,本席考慮到男方已年屆65,雖然他獲發長俸,金額亦會每年遞增,但男方仍有家庭經濟負擔。現任太太雖有工作能力,六至八兒子們各有身體毛病,需要切身照顧。基於此,本席認為男方對五兒子的贍養費下調港幣500元是合適的做法,亦可由男方提出傳票日起計。

總結

56.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i) 批准男方(呈請人)於2017年6月9日提出之傳票申請,更改2009年7月27日的贍養費命令,將家庭子女每月港幣3,000的贍養費,由2017年6月開始,下調至每月港幣2,500元。

(ii) 暫准訟費命令,男方(答辯人)須支付女方(呈請人)上述傳票的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院評定金額。

(iii) 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在本判案書起計14天內,任何一方以雙方傳票提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本暫准命令則成絕對命令。

(iv) 女方(呈請人)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周博芬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崔巧敏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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