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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2949/2017
[2019]HKFC6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294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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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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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
呈請人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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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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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19年2月21日 |
| 判決日期︰ |
2019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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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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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男方生於廣州,現年45歲。女方是香港居民,現年48歲。由2001年起,訴訟雙方在廣州同居。分別在2002年8月和2007年10月訴訟雙方誕下大兒子和小兒子。在2008年7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8年,女方和兩名兒子返回香港租套房居住。在2012年,男方單程證來港。在2014年6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7年,女方和兩名兒子獲編配公屋單位。
2.在2017年10月,女方以分居兩年提出離婚呈請。在2017年12月18日,法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11,000元作為中期贍養費,首期付款為2018年1月5日。在2018年6月29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在2018年7月24日,女方發出判決傳票,向男方追討由2018年4月起欠付之中期贍養費。在2018年9月3日,應女方單方面申請,法庭頒令禁止男方對大兒子進行騷擾。在2018年11月5日,經訴訟雙方同意,法庭將兩名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
3.在2018年11月5日,法庭頒令︰-
(1) 附屬濟助之審訊定於2019年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於42庭開審。
(2) 審前覆核並定於2019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於42庭進行。
(3) 訴訟雙方須於2018年11月26日之前,將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送交存檔和送達對方。
(4) 男方須於2018年11月26日之前,將(1)恒生銀行戶口由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的月結單;(2)強積金戶口由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共7個月的報表送交存檔和送達對方。
(5) 未得法庭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他問卷送交存檔。
(6) 訴訟雙方須於2018年12月31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各自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
(7) 訴訟雙方須於2018年12月31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其証人之誓章(如有的話)。
(8)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9)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呈請人、答辯人及/或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10) 所有中段申請,必須於2018年12月31日前提出。
(11) 女方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2019年1月7日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2) 訴訟各方須於2019年1月7日之前將一份證書(最好由將在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擬備)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證書須載有下列各項程序的預計所需時間(但無須估計其他各方所需的時間)︰
(a) 他自己的開案陳詞,
(b) 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包括呈請人、答辯人、專家等)的主問,
(c) 他對另一方的每名證人的盤問,
(d) 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的再問,以及
(e) 他自己的結案陳詞。
(13) 訴訟雙方須於2019年1月7日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及聯合書面確認已簽署/各自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的資產及其理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4) 訴訟雙方須預備列表,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對方現時每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和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2019年1月7日之前將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5) 女方須於2019年2月8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和訟費估計(表格H)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6) 男方須於2019年2月14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7)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否則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
(18) 本次聆訊訟費歸於訟案中。
(19) 訴訟各方/其證人均須親自出庭應訊。如有需要,訴訟各方須於審訊42天或之前申請傳召證人出庭令。
(20) 女方須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21) 若任何一方違反不能遵守上述命令任何一項 ,必須在違反上述命令7天內以書面向發出命令之法官報告,並詳列理由。
(22) 女方之訟費經法律援助署規則評核。
4.本席認為,在附屬濟助審訊舉行後,再進行女方判決傳票申請之聆訊,是比較便捷的做法。在2018年11月5日,本席頒令將女方判決傳票之聆訊無限期押後,及訴訟任何一方有權申請恢復。
女方的要求
5.女方的要求︰-
(1) 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作為女方的贍養費;
(2) 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作為大兒子的贍養費;及
(3) 男方每女支付$6,000元,作為小兒子的贍養費。
男方的公開建議
6.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建議。
7.審訊原定在2019年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開始 ,但在早上,男方缺席,經女方代表律師通過電話聯絡後得知當時男方仍在深圳,聆訊押後至下午2時30分才開始。
證據
8.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但他們均沒有傳召證人。按法庭的指示,女方提交了表格E,敍事誓章和其他法庭文件。男方提交了表格E,一些有關他的收入的證明文件,但並沒有提交敍事誓章。在審訊開始前,即庭男方提交了一份2019年2月17日之超聲檢查報告,和同日之X光檢查報告。
法律原則
9.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0.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驟︰-
(1) 確定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11.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看法
12.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
(1)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2)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兩名兒子的經濟需要;
(3)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男方的資產和收入
13.按男方2018年5月23日第一份表格E,男方有存款$14,000元,1份小兒子之教育基金保單和一份男方之醫療保單,到期日為2026年10月28日,當時總值為$40,000元,欠銀行貸款$110,000元。男方說,該貸款的用途為替公屋單位裝修。男方也說,他是地盤工人,月入平均為$28,000元,另有額外現金收入每月$8,000。在2018年12月6日之表格E,男方填報存款為$0,兩份保單現金值為$40,000元,強積金總值$90,000元,和欠銀行貸款$70,000元。男方填報之平均收入為每月薪20,000元。男方提供了文件證明他的保單現金值和強積金總值。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填報之保單總值。從文件可見,截至2018年9月,其強積金總值為$98,643.89元。
14.女方質疑男方在第二份表格E並沒有如實填報他的收入。女方說,男方多年來在地盤工作,持有吊索工牌和釘板牌,再加上男方曾向女方說︰「日薪少過$1,300元他不會做。」所以,女方相信,男方日薪不會少過$1,300元,每月平均收入在$30,000元以上。男方說,在第一份表格E,填寫月入$28,000元,又寫有額外收入每月$8,000,他是搞錯了,當時除月入$28,000元以外,他並無額外收入。男方也說,他的日薪不一定有$1,300元之多,事實上由每日$650元至$1,300元都有可能。男方接着又說,近月開工不足,又因為離婚官司纏身,收入一直在減少。男方又說,近日腰痛,近兩個月並無收入。男方提交了2019年2月17日之超聲檢查報告。就男方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看法。男方提交了由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之強積金供款之詳情。僱主以男方收入之5%替男方供款,從僱主之供款數額,可以推算得由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男方平均每月收入為$21,000元。這個數額與男方在2018年12月6日之表格E填報平均月入為$20,000元相近。但為何男方會在2018年5月23日的表格E填月入平均$28,000元?女方說,男方會當散工,有額外收入。在第一份表格E,男方填有現金額外收入,每月$8,000元。審訊時,男方說他攪錯。從以上強積供款推算所得男方在上述期間之平均月入為約$21,000元這一點看來,本席認為,實情應是男方之工作收入再加上其額外散工的現金收入,其平均收入才為第一份表格E上所填之每月$28,000元。在2018年12月6日之表格E,在額外收入一欄,男方在收入性質一格內填‘散工’,在現時每月款額一格內填‘$11,000元’然後刪掉,在過去12個月每月平均款額一格內填‘$11,000元’然後刪掉。男方前後兩份表格E相隔不足7個月,在第一份表格E時,男方有額外收入每月$8,000元,本席不到任何理由男方會在填第二表格E時可填寫在過去12個月每月平均並無任何額外收人,所以男方在第二份表格E第3.2項所填他並無額外收入的說法並不可信。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的收人連額外散工收入,應為約每月$28,000元。
15.男方的超聲檢查報告有以下的提示︰-
(i) 右腎囊腫並𡄜壁鈣化聲像,
(ii) 左腎𡄜腫,
(iii)膀胱未見明顯異常聲像,
(iv) 雙側輸尿管未見明顯擴張。
16.其X光檢查的診斷意見為︰-
(i) 腰椎輕度骨質增生,
(ii) 附見:腰2椎體下緣水平右側致密影,不(排)除外泌尿系結石可能。
17.男方說,醫生建議他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但並沒有醫生的意見說明,究竟以上的身體狀況,是否會影響到男方的工作能力。按現有的證據,本席認為,仍應維持男方月入為$28,000元之看法。當然,若日後男方有醫學證明,說明男方因身體健康影響其謀生能力,男方可考慮作出申請,要求法庭將新證據加以考慮後就男方付女方之贍養費作出適當的調整。
男方的需要
18.在第二份表格E中,男方填報每月開支總數為$25,059.38元。女方對男方開支之意見如下︰ -
一般開支
項目 |
$ |
女方的意見 |
| 租金 |
0 |
4,000 |
| 公共設施雜費 |
0 |
400 |
| 保險費 |
2,439.69 |
0 |
| 還款 |
3,000 |
將於2020年3月還清 |
個人開支
| 外出膳食費用 |
2,700 |
同意 |
| 交通費 |
2,500 |
900 |
| 服裝/鞋費 |
1,500 |
300 |
| 個人儀容 |
600 |
300 |
| 娛樂費/禮物 |
1,000 |
600 |
| 保險費 |
2,439.69 |
重覆計算 |
| 供養父母 |
¥3,000 |
0 |
| 供養女兒 |
¥2,000 |
0 |
19.就男方的開支,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一般開支
(i) 租金︰男方在深圳租地方住。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即合理開支應為每月$4,000元。
(ii) 公共設施雜費︰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即合理開支為每月$400元。
(iii) 保險費︰共有兩張保單。其一是小兒子的教育基金,本席認為若現時斷保,將是可惜的事。另一是男方的醫療保單,有見男方現有之健康問題,本席認為,也不宜取消。從男方提供之供款記錄,見在2018年9月,兩張保單供款分別為每月$1,219.6元和$1,313.7元,即共$2,533.3元。兩張保單到期日為2026年10月28日。
(iv) 還款︰在2018年5月23日的表格E,男方說,為裝修公屋單位,向銀行借入$60,000元和$50,000元,兩筆共$110,000元借款,分期清還。在2018年12月6日的表格E,男方說,尚欠銀行借款$70,000元。在男方2019年1月信用咭月結單可見,男方在這個月份有兩筆分期還款。第一筆為‘第18th/24期’及數額$2,500元,將在2019年7月清還。第二筆為‘10th/24期’及數額為$2,083.33,將在2020年3月清還。在目前來說,男方每月還款為$4,583.33元。
個人開支
(v) 外出膳食費用︰訴訟雙方同意為每月$2,700元。
(vi) 交通費︰男方在深圳租地方住,在香港工作,交通費不會少,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交通費為每月$2,500元。
(vii) 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費/禮物︰在緊拙的經濟狀況下,本席同意女方所說,男方須節省這些有彈性之項目,也接受女方所說的金額,即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費/禮物之開支分別為每月$300元、$300元和$600元,以上為每月$1,200元。
(viii)供養父母︰男方說其父母年邁、又已退休,並無收入,他有供養責任。女方說,男方有1妹、1弟,可分擔供養父母之責任,及其父母有兩幢物業,根本無須男方供養。本席認為,由以上可見,男方父母的經濟狀況不差。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男方供養父母的開支。
(ix) 供養男方與前妻的女兒︰男方說 ,他與前妻所生的女兒現年20歲,但視力有問題,現讀盲人學校大專課程,開學時,男方給了她¥10,000元,又替她添置衣物。經考慮到此女兒的特殊需要,本席接受男方供養女兒每月$2,000元,在將來女兒大專畢業有謀生能力後,則男方不會再有這項開支。
20.作一小結,本席認為男方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 項目 |
$ |
| 租金 |
4,000 |
| 公共設施雜費 |
400 |
| 保險(至2026年10月) |
2,533.3 |
| 分期還款(至2019年7月) |
2,500 |
| 分期還款(至2020年3月) |
2,083.33 |
|
11,516.63 |
個人開支
| 項目 |
$ |
| 外出膳食 |
2,700 |
| 交通費 |
2,500 |
| 服裝/鞋費 |
300 |
| 個人儀容 |
300 |
| 娛樂費/禮物 |
600 |
| 供養女兒 |
2,000 |
| |
_________ |
|
8,400 |
| |
======== |
21.若以男方收入為平均每月$28,000元計算,現時男方有能力付女方贍養費每月$8,000元,在2019年7月後,可考慮將每月定期付款增加至$10,500元。
女方的資產和收入
22.女方說,多年來,男方是家庭經濟支柱。在小兒子出生後,女方沒有工作,照顧家庭,直至在2014年6月分居以後,女方才出外工作,為超市收銀員。按女方2018年11月16日之第二份表格E,除了有強積金總值$29,592.91元以外,她並無資產。因為入不敷支,欠債$83,000元。在2017年11月20日之第一份表格E,女方填報平均收入為$7,941元。在2018年11月20日之第二份表格E,填報每月平均的收入為$6,000元。
23.男方說,女方沒有如實填報她的強積金價值和收入,但就他的說法,男方並沒有提交支持證據。反之,女方提交了支持文件,作為其強積金價值和每月平均收入之證明。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信納女方所報稱之強積金價值,和其平均收入為每月$6,000元至$8,000元。
女方和兒子的需要
24.男方也質疑女方的開支。在第二份表格E中,女方填報之開支和男方之意見如下︰-
一般開支
| 項目 |
$ |
男方的意見 |
| 租金 |
2,848 |
同意 |
| 公共設施雜費 |
1,030 |
400 |
| 食物開支 |
5,500 |
2,2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500 |
200 |
| 保險費 |
268 |
0 |
|
10,146 |
|
個人開支
| 項目 |
$ |
男方的意見 |
| 外出膳食費用 |
1,000 |
0 |
| 交通費 |
400 |
100 |
| 服裝/鞋費 |
300 |
100 |
| 個人儀容 |
200 |
50 |
| 假期消費 |
600 |
1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 |
70 |
| 供養父母 |
300 |
0 |
|
2,900 |
|
大兒子開支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500 |
100 |
| 上學交通費 |
600 |
2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200 |
50 |
| 假期消費 |
600 |
100 |
| 服裝/鞋費 |
300 |
50 |
| 午餐及零用錢 |
1,500 |
200 |
| 校服費 |
100 |
30 |
| 電話費 |
80 |
0 |
|
3,880 |
|
小兒子開支
| 額外補習費 |
2,800 |
0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400 |
50 |
| 上學交通費 |
300 |
1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200 |
30 |
| 假期消費 |
600 |
100 |
| 服裝/鞋費 |
250 |
100 |
| 午餐及零用錢 |
600 |
200 |
| 校服費 |
90 |
50 |
| 電話費 |
80 |
0 |
|
5,320 |
|
25.在2018年7月,大兒子被控告一項「意圖行劫引致他人受傷」,在2018年12月31日,他承認控罪,在2019年1月14日,判令感化,為期18個月。感化令條件之一是,感化期間大兒子必須居住於協青社。協青社每月收取$600元之住宿費,另外收取每月$2,500元之生活費,在大兒子没有工作的情況下,由協青社以每日$100元支給大兒子,若兒子找到工作,則不用支付,未使用的生活費餘數會退還。因此,在協青社期間,大兒子每月費用為$3,100(即住宿費)$600加(生活費)$2,500,所以女方仍然要求男方支付每月$3,000作為大兒子的生活費。
26.就女方的開支,本席看法如下︰-
一般開支
(i) 租金︰訴訟雙方同意為$2,848元。
(ii) 公共設施雜費︰在知道男方質疑她的公共設施雜費後,所以女方再呈上最近找到的煤氣、差餉及家庭上網費單,本席接受女方所說為$1,030元。
(iii) 食物開支︰在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可減為每月$3,500元。
(iv) 雜項家用開支︰本席接受每月$500。
(v) 保險費︰本席接受每月$268元。
個人開支
(vi) 經考慮到女方工作後,本席認為女方所說之外出膳食費用、交通費、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假期消費、醫療/牙齒護理費都為合理。女方說,有供養父母每月$300,雖然此數額不多,但在經濟拮据情況下,再加上本席不批准男方供養其父母之費用,所以也不會許可女方之供養父母開支。
兩名兒子之開支
(vii) 大致來說,本席認為,女方所報兩名兒子之開支,都是合理的。現大兒子須入住協青社,所以可省去譬如午餐等開支,但女方須付協青之住宿費,和協青社也收取每月$2,500元作為大兒子之生活費,為期由2019年1月起計18個月。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就目前的聆訊來說仍可接受女方所說大兒子之每月開支為$3,880元之說法 。大兒子已16歲,打算在職業培訓局進修,攻讀全日制髮型設計或酒店管理。本席相信,大約兩至三年後大兒子會工作,到時女方和男方的負擔均可減輕。在小兒子額外補習費方面,男方說,小兒子已停止了補習,所以並沒有額外補習費每月$2,800元之開支。女方說,因為實在無法應付開支所以小兒子停止補習,但小兒子有補習的需要。本席認為,在經濟拮据的情況下,停止小兒子額外補習是可以接受的。在婚姻破裂後,本來之一家人成為兩頭家,不少開支都會增加,生活水平難免會下降。有不少開支,都有彈性,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應該量入為出。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大兒子開支為每月$3,880元和小兒子開支為每月$2,520元。
(viii) 女方之一般開支為每月$8,146元,若以一家三口分擔來計算,本席認為,實際上大兒子和小兒子之開支均不少於每月$5,000元。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27.女方之開支包括一般開支每月$8,146元,個人開支每月$2,600元,兩名兒子之支分別為每月$3,880元和$2,520元,以上為$17,146元。若以女方收入為每月$6,000元至$8,000元計算,短缺為每月$11,146元至$9,146元。
28.經小心考慮男方的付款能力後,本席相信,若要求男方在目前情況下付女方每月$8,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這是一個公平的做法,但到了2019年7月以後,可將兩名兒子之贍養費增加至每月$10,500元。本席認為,也須考慮將每月$8,000元之安排的生效日期回溯至2018年4月。在目前資源緊絀的情況下,本席打算作一個男方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在目前來說,訴訟雙方在經濟上都十分困難,但隨着兩名兒子逐漸長大,本席相信,訴訟雙方對於兩名兒子之負擔會隨之減輕,及女方也可爭取多點工作時間,以增加收入。本席希望,訴訟雙方抱着以上的盼望,可以在目前咬緊牙關,再辛苦兩至三年。
判令
29.按以上裁定,本席頒令︰-
(1) 男方於絕對判令頒布後向女方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兩者以較早者出現之準。
(2) 法庭在2017年12月18日之命令修改為由2018年4月5日開始,男方須支付女方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下調為每月$8,000元,即每人每月$4,000元。首次付款始於2018年4月5日,以後每月第5日為一期,直至2019年7月5日為止。
(3) 由2019年8月起,男方須支付女方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更改為每月$10,500元,即每人每月$5,250元。首次付款始於2019年8月5日,以後每月第5日為一期 ,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4) 上述款項直接存入女方恒生銀行戶口,戶口號碼762117018668。
訟費
30.經小心考慮到女方法援,男方之經濟能力有限,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任何一方沒有提出申請要求更改這個暫准命令,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31.本席頒發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 呈請人: |
由鄧耀榮律師行代表出席聆訊 |
|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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