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鄧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949/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rch 2019 before 彭家光.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maintenance – Spousal maintenance – Income assessment – Needs assessmen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 Respondent's income assessed at $28,000 per month including casual work – Petitioner's income assessed at $6,000-$8,000 per month – Eldest son in Co-ordination Centre with specific costs – Court applied five-step test for ancillary relief – Spousal maintenance nominal $1 per year – Child maintenance adjusted to $8,000 per month retroactive to April 2018 increasing to $10,500 per month from August 2019 – No order as to costs for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Assessment of Respondent's Income · Assessment of Petitioner's and Children's Needs · Determination of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Outcome: Spousal maintenance awarded nominally at $1 per year. Child maintenance reduced to $8,000 per month retroactive to April 2018, increasing to $10,500 per month from August 2019.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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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2949/2017 [2019]HKFC6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2949宗
------------------------- 判 案 書 ------------------------- 背景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男方生於廣州,現年45歲。女方是香港居民,現年48歲。由2001年起,訴訟雙方在廣州同居。分別在2002年8月和2007年10月訴訟雙方誕下大兒子和小兒子。在2008年7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8年,女方和兩名兒子返回香港租套房居住。在2012年,男方單程證來港。在2014年6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7年,女方和兩名兒子獲編配公屋單位。 2.在2017年10月,女方以分居兩年提出離婚呈請。在2017年12月18日,法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11,000元作為中期贍養費,首期付款為2018年1月5日。在2018年6月29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在2018年7月24日,女方發出判決傳票,向男方追討由2018年4月起欠付之中期贍養費。在2018年9月3日,應女方單方面申請,法庭頒令禁止男方對大兒子進行騷擾。在2018年11月5日,經訴訟雙方同意,法庭將兩名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 3.在2018年11月5日,法庭頒令︰-
4.本席認為,在附屬濟助審訊舉行後,再進行女方判決傳票申請之聆訊,是比較便捷的做法。在2018年11月5日,本席頒令將女方判決傳票之聆訊無限期押後,及訴訟任何一方有權申請恢復。 女方的要求 5.女方的要求︰-
男方的公開建議 6.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建議。 7.審訊原定在2019年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開始 ,但在早上,男方缺席,經女方代表律師通過電話聯絡後得知當時男方仍在深圳,聆訊押後至下午2時30分才開始。 證據 8.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但他們均沒有傳召證人。按法庭的指示,女方提交了表格E,敍事誓章和其他法庭文件。男方提交了表格E,一些有關他的收入的證明文件,但並沒有提交敍事誓章。在審訊開始前,即庭男方提交了一份2019年2月17日之超聲檢查報告,和同日之X光檢查報告。 法律原則 9.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0.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驟︰-
11.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本席的看法 12.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
男方的資產和收入 13.按男方2018年5月23日第一份表格E,男方有存款$14,000元,1份小兒子之教育基金保單和一份男方之醫療保單,到期日為2026年10月28日,當時總值為$40,000元,欠銀行貸款$110,000元。男方說,該貸款的用途為替公屋單位裝修。男方也說,他是地盤工人,月入平均為$28,000元,另有額外現金收入每月$8,000。在2018年12月6日之表格E,男方填報存款為$0,兩份保單現金值為$40,000元,強積金總值$90,000元,和欠銀行貸款$70,000元。男方填報之平均收入為每月薪20,000元。男方提供了文件證明他的保單現金值和強積金總值。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填報之保單總值。從文件可見,截至2018年9月,其強積金總值為$98,643.89元。 14.女方質疑男方在第二份表格E並沒有如實填報他的收入。女方說,男方多年來在地盤工作,持有吊索工牌和釘板牌,再加上男方曾向女方說︰「日薪少過$1,300元他不會做。」所以,女方相信,男方日薪不會少過$1,300元,每月平均收入在$30,000元以上。男方說,在第一份表格E,填寫月入$28,000元,又寫有額外收入每月$8,000,他是搞錯了,當時除月入$28,000元以外,他並無額外收入。男方也說,他的日薪不一定有$1,300元之多,事實上由每日$650元至$1,300元都有可能。男方接着又說,近月開工不足,又因為離婚官司纏身,收入一直在減少。男方又說,近日腰痛,近兩個月並無收入。男方提交了2019年2月17日之超聲檢查報告。就男方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看法。男方提交了由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之強積金供款之詳情。僱主以男方收入之5%替男方供款,從僱主之供款數額,可以推算得由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男方平均每月收入為$21,000元。這個數額與男方在2018年12月6日之表格E填報平均月入為$20,000元相近。但為何男方會在2018年5月23日的表格E填月入平均$28,000元?女方說,男方會當散工,有額外收入。在第一份表格E,男方填有現金額外收入,每月$8,000元。審訊時,男方說他攪錯。從以上強積供款推算所得男方在上述期間之平均月入為約$21,000元這一點看來,本席認為,實情應是男方之工作收入再加上其額外散工的現金收入,其平均收入才為第一份表格E上所填之每月$28,000元。在2018年12月6日之表格E,在額外收入一欄,男方在收入性質一格內填‘散工’,在現時每月款額一格內填‘$11,000元’然後刪掉,在過去12個月每月平均款額一格內填‘$11,000元’然後刪掉。男方前後兩份表格E相隔不足7個月,在第一份表格E時,男方有額外收入每月$8,000元,本席不到任何理由男方會在填第二表格E時可填寫在過去12個月每月平均並無任何額外收人,所以男方在第二份表格E第3.2項所填他並無額外收入的說法並不可信。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的收人連額外散工收入,應為約每月$28,000元。 15.男方的超聲檢查報告有以下的提示︰-
16.其X光檢查的診斷意見為︰-
17.男方說,醫生建議他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但並沒有醫生的意見說明,究竟以上的身體狀況,是否會影響到男方的工作能力。按現有的證據,本席認為,仍應維持男方月入為$28,000元之看法。當然,若日後男方有醫學證明,說明男方因身體健康影響其謀生能力,男方可考慮作出申請,要求法庭將新證據加以考慮後就男方付女方之贍養費作出適當的調整。 男方的需要 18.在第二份表格E中,男方填報每月開支總數為$25,059.38元。女方對男方開支之意見如下︰ -
19.就男方的開支,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20.作一小結,本席認為男方開支如下︰-
21.若以男方收入為平均每月$28,000元計算,現時男方有能力付女方贍養費每月$8,000元,在2019年7月後,可考慮將每月定期付款增加至$10,500元。 女方的資產和收入 22.女方說,多年來,男方是家庭經濟支柱。在小兒子出生後,女方沒有工作,照顧家庭,直至在2014年6月分居以後,女方才出外工作,為超市收銀員。按女方2018年11月16日之第二份表格E,除了有強積金總值$29,592.91元以外,她並無資產。因為入不敷支,欠債$83,000元。在2017年11月20日之第一份表格E,女方填報平均收入為$7,941元。在2018年11月20日之第二份表格E,填報每月平均的收入為$6,000元。 23.男方說,女方沒有如實填報她的強積金價值和收入,但就他的說法,男方並沒有提交支持證據。反之,女方提交了支持文件,作為其強積金價值和每月平均收入之證明。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信納女方所報稱之強積金價值,和其平均收入為每月$6,000元至$8,000元。 女方和兒子的需要 24.男方也質疑女方的開支。在第二份表格E中,女方填報之開支和男方之意見如下︰-
25.在2018年7月,大兒子被控告一項「意圖行劫引致他人受傷」,在2018年12月31日,他承認控罪,在2019年1月14日,判令感化,為期18個月。感化令條件之一是,感化期間大兒子必須居住於協青社。協青社每月收取$600元之住宿費,另外收取每月$2,500元之生活費,在大兒子没有工作的情況下,由協青社以每日$100元支給大兒子,若兒子找到工作,則不用支付,未使用的生活費餘數會退還。因此,在協青社期間,大兒子每月費用為$3,100(即住宿費)$600加(生活費)$2,500,所以女方仍然要求男方支付每月$3,000作為大兒子的生活費。 26.就女方的開支,本席看法如下︰-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27.女方之開支包括一般開支每月$8,146元,個人開支每月$2,600元,兩名兒子之支分別為每月$3,880元和$2,520元,以上為$17,146元。若以女方收入為每月$6,000元至$8,000元計算,短缺為每月$11,146元至$9,146元。 28.經小心考慮男方的付款能力後,本席相信,若要求男方在目前情況下付女方每月$8,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這是一個公平的做法,但到了2019年7月以後,可將兩名兒子之贍養費增加至每月$10,500元。本席認為,也須考慮將每月$8,000元之安排的生效日期回溯至2018年4月。在目前資源緊絀的情況下,本席打算作一個男方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在目前來說,訴訟雙方在經濟上都十分困難,但隨着兩名兒子逐漸長大,本席相信,訴訟雙方對於兩名兒子之負擔會隨之減輕,及女方也可爭取多點工作時間,以增加收入。本席希望,訴訟雙方抱着以上的盼望,可以在目前咬緊牙關,再辛苦兩至三年。 判令 29.按以上裁定,本席頒令︰-
訟費 30.經小心考慮到女方法援,男方之經濟能力有限,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任何一方沒有提出申請要求更改這個暫准命令,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31.本席頒發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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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