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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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21日。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504/2018[2019] HKCFI 94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4/2018

[2019] HKCFI 9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0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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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蔡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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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4月12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21日。

2.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於2017年11月9日大約早上7時45分,X女士在調景嶺站月台,走向扶手電梯離開該站。她當時右肩背着一個體積較大的手提包,及正使用手提電話。她感覺到右邊臀部被輕力拍打了一下,轉身時發現最接近她的是一名女士,而上訴人則向着遠離她的方向走去。

4.上訴人中途停步,轉身向X女士單眼和猥瑣地笑。X女士走上前問被告人:「你做乜摸我?」上訴人回答說:「冇呀,我唔小心啫嘛。」她再問上訴人一次,上訴人仍然回答:「我冇摸你呀。」兩人發生爭執,最後由港鐵職員代X女士報警。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供指案發的時候,X女士向他迎面而來。他的右手碰到X女士右手手背近虎口的位置。上訴人指他自己好像說了一句「有無搞錯」的話,但他並沒有與X女士發生爭執。他其後在大堂被港鐵職員截停,不准他離開。他這時才知道發生了事,並與港鐵職員發生爭執。

6.在會面記錄中上訴人指他當日凌晨約三時下班後,與同事一起喝酒。他喝了約七至八支啤酒,但沒有醉,只是輕微地受到酒精的影響。他乘港鐵回家,下車後與X女士迎面而行。他的右手背撞到X女士的右手背。

7.當時案發地點很多人。X女士指上訴人碰到她的手,雙方之後發生爭吵。

上訴理由

8.就定罪的上訴理由,上訴人指裁判官受到他的綽號「上海仔」所影響,認為他與黑社會有關,因此判他有罪。他也重申他是不小心碰到X女士,並不是猥褻侵犯她。

討論

9.正如裁判官所指出,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上訴人並沒有否認他有觸碰X女士的身體,但指出只是X女士的右手,而X女士則指上訴人是輕拍她的臀部。裁判官是考慮了上訴人的會面記錄及庭上的供詞後,認為上訴人在會面記錄和在庭上的供詞都並非真實可靠,拒絕接納。

10.首先,他認為上訴人在會面記錄與他在庭上作供所說的有關鍵性的不同。在前者他指他是在非蓄意的情況下觸碰X女士的右手,之後雙方發生爭執,但在後者卻說他們兩人沒有爭吵。裁判官亦進一步認為上訴人在會面記錄和法庭上所說的都不合情理。裁判官是基於這些原因而認為上訴人並非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1.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 11/2004一案中,終審法院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新聆訊」(Rehearing)方式,根據原審時所傳召了的證據及上訴法庭遵循法例所批准而納入的新證據作出裁決。終審法院亦強調當涉及事實時,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並不享有裁判官直接從證人聽取證據的優勢。

12.不少案例都清楚地指出就一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是原審法官的範疇,上訴法庭不應干預,除非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定極其剛愎武斷,極其不合理或有違邏輯或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Inherently improbable),又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所遺漏,或没有作出分析和考慮。

13.本席認為在本案中,裁判官沒有犯上任何這些錯誤,因此沒有任何理由作出干預。

14.裁判官也是分析了X女士的證供後,才信納她是一個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及接受她的證供。這同樣地是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的理由須加以干預。

1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確實有以手輕拍X女士右後面臀部,並且向X女士單眼和猥瑣地笑。

16.本席注意到案發的時間是上班日的早上7時45分。這是繁忙時間的開始,車站內一定有不少的乘客,他們之間出現無意的身體觸碰其實是常有的事。問題的關鍵是上訴人是否蓄意輕拍X女士的臀部,及他的意圖是否猥褻。

17.就着這一個議題,根據X女士的證供,她當時是在使用手提電話。她沒有留意和沒有看見上訴人是在甚麼情況下輕拍到她的臀部,但她堅持地指上訴人是「非禮」她。她所持的理由是上訴人對她單眼及猥瑣地笑。本席認為X女士的說法明顯地是帶有主觀及偏頗的成分。

18.有一點令到本席感覺不安的,就是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與X女士的身體接觸是猥褻侵犯的理由。他這樣說(裁斷陳述書第23段):

「被告人(即上訴人)向她(即X女士)單眼和猥瑣地笑,得出唯一及不能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人的行為不單止是侵犯,而是一個猥褻性的侵犯。若然被告人的侵犯行為不帶猥褻性,被告人沒有理由在施行侵犯後向X女士猥瑣地笑。」

(括弧內文字後加)

19.甚麼是「猥瑣地笑」其實是一個人的主觀感覺,根本沒有一個客觀衡量的準則。如果上訴人因為無意地觸碰到X女士的臀部,而尷尬或難為情地笑的話,他的這個做法也很有可能會被誤解為一個猥瑣的笑容。就算上訴人真的猥瑣地笑了,這也可以基於很多的原因,不一定是與猥褻侵犯有關。

20.在本案中,上訴人是於繁忙時間在一個港鐵站內輕碰到X女士的臀部一下。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不能夠排除上訴人並非蓄意地這樣做的可能性。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安全和不穩當的。

結論

21.本席認為控方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觸犯了猥褻侵犯罪,遂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監禁刑期撤銷。

22.上訴人就刑期的上訴已變得學術性,本席因此不會作出處理。

  
  


  ( 邱智立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