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勝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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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李勝偉於2018年2月1日受僱為清邁草本貿易有限公司的倉務員,該公司在荃灣一棟工業大廈租有兩個單位,存放了公司自泰國購來的大批面膜。被告人為三名倉務員之一,負責物流事宜,因工作關係,被告人有公司倉庫的鎖匙,也可以用指模進入公司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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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8/2018 [2019] HKDC 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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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之被告人李勝偉於2018年2月1日受僱為清邁草本貿易有限公司的倉務員,該公司在荃灣一棟工業大廈租有兩個單位,存放了公司自泰國購來的大批面膜。被告人為三名倉務員之一,負責物流事宜,因工作關係,被告人有公司倉庫的鎖匙,也可以用指模進入公司倉庫。 2.於2018年1月19日公司初次盤點存貨時,確認公司存有六千六百五十九箱面膜,但在2018年3月23日再次盤點時,發覺其中一千四百七十一箱面膜不翼而飛。 3.於2018年3月25日公司高層人員偶爾自網上得知有人兜售與公司失去的同樣牌子面膜後,安排購買了兩箱面膜,於確認了該等面膜正是受害公司所失去的面膜之後,向警方報案。 4.於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被警方拘捕。並於翌日所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人承認他在一名於酒吧認識的男子阿偉建議之下,協助把公司的存貨偷走。實際之安排,約在1月或2月初某晚上8時左右,被告人自公司的貨倉搬運了超過五十板面膜到了地下的落貨區,將之運往阿偉安排接贓的貨車,把面膜取走,事後阿偉向被告人支付了現金100,000元。被告人表示,已經把所有的錢用來吃喝玩樂,悉數花光。有關之面膜總共為一千四百七一箱,市價總值為港幣3,861,375元。 5.根據上述案情,被告人被控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6.被告人所以於本案中得到機會向其僱主盜竊,純是因為其工作關係。僱主亦因信任被告人,把有關貨倉的鎖匙交予被告人,亦批准其用指模進入貨倉,這是經典的監守自盜案件。 7.就此等案件,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於張美嬌一案中,HK Law Reports and Digest([2006] 4 HKLRD 776),上訴庭將英國之案例按本地情況加以修改以適合本港之情況,訂下了量刑指引。有關的指引雖非對本席有完全之約制作用,但此等指引是根據有關判刑原則而定,而判刑的原則是從來沒有改變的。本席看到的,就是被告人涉及監守自盜,破壞了僱主所予之誠信,所以判刑的時候得以一個阻嚇式或者震懾式的原則以:—
8.所以就本案控罪,本席看不出有甚麼特別理由不以採取同類的量刑原則,跟隨上訴庭所作出的量刑指引。順帶一句,此案是2006年所訂,要是計算通漲之下,法庭所判之刑期應以酌量加刑,但無論如何,由於上訴庭在此案之後並未曾對有關之量刑指引作出修改,而法庭判刑亦得令社會大眾清楚,並容易估計刑令的輕重,所以本席在此並不打算將有關之量刑指引加重。 9.純粹計算,本案涉及的是三百八十多萬,所以應處之量刑起點為五年零三個月。本席現在看不出任何理據不予跟隨有關之量刑指引。被告人在聆訊之時並無僱有法律代表。雖然如此,本席亦已特別向被告人在任何程序上或量刑上作出詳細之解釋,以祈他沒有法律代表之外並不會因此有任何損失被判較重之刑期,本席亦希望額外的解釋能令被告人明白判刑之理由及有關量刑之指引以及之有關量刑原則。 10.本席現在考慮控方所提供的被告人個人資料以及其刑事案底,希望從此找出一些特別之減刑因素。根據有關之認證口供經歷,被告人今年27歲,是在菲律賓出生的華人,在港受教育程度為中一。根據其提供之工作經驗,在案發之前他在貨倉工作,每月收入為13,000元。被告人自95年與其父母移民至港,但已經與其父母多年沒有見面。案發之時,他與其女友住在大河道一個單位。 11.被告人曾有五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皆涉及不誠實罪行(即盜竊)。於2006年3月及6月,他分別就兩項盜竊罪被判接受感化,而之後他亦多次干犯感化令及三項涉及黑社會罪行,被判進入更生中心及教導所。根據被告人的年紀及刑事紀錄,本席看不出有甚麼特別的因素可令法庭特別酌情減刑,因此,本案唯一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 12.根據上訴庭的指引及法庭一貫的慣例,本席就應處之刑期下調三分一,所以由五年零三個月的監禁下調至四十二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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