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建勳(又名周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65/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April 2019.

1. 被告原本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後來控方將控罪改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修改後的控罪,即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

Case No.DCCC 565/2018[2019] HKDC 5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65/2018

[2019] HKDC 5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6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建勳(又名周健)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4月3日上午10時02分
出席人士: 顧佩芳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原本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後來控方將控罪改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修改後的控罪,即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8年4月17日下午,被告在深水埗街上遭警方拘捕,他的外套袋內有一袋毒品,內有七十小包,合共為11.80克混合物,內含9.46克海洛英鹽酸鹽。警誡下,被告說那些毒品是他自用的。

3.被告翌日被帶上法庭,然後他被還押在荔枝角收押所。主控官在庭上透露,收押所的職員依一貫程序查問被告,被告承認他曾吞下毒品,懲教署職員於是將被告隔離。2018年4月19日下午,懲教署人員在被告的排泄物中找到五小包毒品,合共為0.86克混合物,含0.74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在兩日前被捕時,吞下該些毒品。

4.上述七十五小包毒品合共為12.66克混合物,含10.20克海洛英鹽酸鹽。警方估計,這些毒品的市值大約為港幣10,000元。

5.被告對警方說,他在2018年4月17日下午,以10,000元向一名叫阿俊的人買來那些毒品,他說自己吸毒已有二十五年,他一次過多買毒品,可以減低被捕風險。

案底

6.被告現年41歲,他在1998年至2016年有十二次案底,包括2003年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定罪,與及在2007年及2016年都犯上販運危險藥物罪,2007年那次他被判囚3個月,2016年那次,他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8個月。被告在2017年7月14日離開監獄,九個月後,他犯下本案。

求情

7.律師指,被告遭拘捕時任工人,月入萬多元,他早已和妻子分居,被捕時,被告與女友同居,兩人育有一女,現年兩歲。

8.律師說,被告的女友亦因行騙事宜,在2018年9月被捕,並在2019年3月被判入獄20個月,幼女現在由外婆照顧。

9.律師指,被告吸毒多年,被告曾經戒毒,但不成功。

10.律師指,以本案涉及的毒品計算,管有該等海洛英毒品的判刑起點應在12至18個月監禁之間。不過,律師同意案中涉及的毒品包數多,存在潛藏散發風險,不過律師指風險的程度僅屬中低。

11.律師叫法庭輕判被告,好讓他早日回家照顧幼女。

戒毒所報告

12.被告承認的控罪是管有危險藥物,本席得根據法例先替被告拿取戒毒所報告,才能對他判刑。

13.懲教署的官員在戒毒所報告中,詳細說出被告的背景及現況,報告的結論是被告現時已經沒有毒癮,不需要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14.被告對懲教署的職員說,自己每天最少吸毒一次,每次花費大約是250元。律師確認,被告每次吸毒,會用上一小包毒品,即本案的毒品會夠他用上大約兩個半月。

判刑

15.被告管有案中的12.66克混合物,含10.20克海洛英鹽酸鹽,分為七十五小包。

16.被告在2003年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在2007年及2016年更分別犯下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最後離開監獄是在2017年7月中,九個月後便犯下本案。

17.被告管有案中案的七十五小包海洛英毒品為12.66克混合物,含10.20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本量刑起點,不過這批毒品存在潛藏散發風險,需要加刑。

18.被告被捕時雖有工作,月入萬多元。根據他向懲教署的官員透露,他當時每月賺大約15,000元,但每月租金支出為12,000元。被告又向懲教署官員說,自己每天吸毒最少一次,每次用上250元左右的毒品,即是說,被告每月的毒品花費最少為7,500元。

19.律師說,被告在2018年4月被捕時,女友亦有工作,月入大約10,000元。

20.即使被告的女友當時真的有工作,月入也有10,000元,但被告的整個家庭收入每月只是大約25,000元,除去租金及被告的毒品花費,這個家庭每月能用的金錢只有大約5,500元。很明顯,被告的經濟十分緊絀,律師亦同意此說法。

21.被告被捕時,管有的毒品分成七十五小包,數量很多。被告過往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紀錄,分別在2007年及2016年。被告買來這些毒品打算自用,按他的說法,每天會用上一小包毒品,即案中的毒品會夠他用上大約兩個半月。被告有很長的吸毒歷史,肯定結識不少同道中人,那些人對毒品都有需求。被告經濟緊絀,他會把自己管有的毒品轉售給別人的風險很高,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說潛在散發風險僅屬中低。由於被告管有的七十五小包毒品存在很高的潛藏散發風險,本席決定對他加刑百分之六十。原本的判刑基準為15個月監禁,加刑百分之六十後,便成為24個月監禁。被告一直承認管有案中的毒品,控方後來亦把販運危險藥物罪改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本席給予被告三分一判刑扣減,判他入獄16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