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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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9月26日早上七時左右,巡警在深水埗桂林街把上訴人,一名32歲持雙程證來港的女子,截停搜查。在其零錢包內搜出屬於另一人的兩張證件,分別是香港身分證和回鄉證。被警員查問下,上訴人表示她不認識證件的人,而她是在大約兩個月前在彩虹地區拾獲那些證件。

Case No.HCMA 40/2019[2019] HKCFI 104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0/2019

[2019] HKCFI 10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0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43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喻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2019年4月2日
判案日期: 2019年4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4月25日

判案理由書


1.2018年9月26日早上七時左右,巡警在深水埗桂林街把上訴人,一名32歲持雙程證來港的女子,截停搜查。在其零錢包內搜出屬於另一人的兩張證件,分別是香港身分證和回鄉證。被警員查問下,上訴人表示她不認識證件的人,而她是在大約兩個月前在彩虹地區拾獲那些證件。

2.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物主在2012年4月在香港某處遺失了她的香港身分證和回鄉證,一星期後補領了新的香港身分證和回鄉證。物主並不認識上訴人。

3.其後,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證[1]及一項盜竊(回鄉證)控罪[2]。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上訴人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承認控罪,被判一共12個月監禁 (管有他人身分證判監12個月,盜竊6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時,上訴人並沒有律師代表。

4.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關於第一項控罪 - 管有他人身分證 - 認罪後被判12個月,她說裁判官沒有給予像盜竊罪的認罪三份一扣減,因此提出上訴。

5.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中指出:

「上訴庭就非香港居民管有/使用他人身分證有判刑指引。通常非本港居民干犯此類控罪多為掩飾其身份,在香港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一般而言認罪後的量刑基準分別為12及15個月監禁以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和達到阻嚇目的。」

6.觀乎有關的判刑理由書,裁判官詳盡地列出上訴人的求情內容,已小心考慮過上訴人的求情說話,認為沒有特別理由可令她偏離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於是就管有他人身分證一罪頒下12個月的監禁命令。

7.本席向上訴人解釋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其實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因此當裁判官判處12個月監禁時,已經作出了三份一的扣減。上訴人表示明白,但她繼續堅持要求上訴法庭給她減刑。

8.上訴人所持的理由是,在判刑後她才獲悉爸爸生病 -「現在父親年事已高沒有能力繼續幫她撫養小孩,父親因身體原因經常入院,現在父親也由母親照顧。」上訴人只是口述父親的情況,並沒有提供任何醫療證明。

9.其實在裁判法院認罪求情的時候,辯方亦曾提及這一點 -「在鄉間代上訴人照顧孩子的父母,年紀老邁,是長期病患身體不佳。」因此,裁判官在量刑時已獲告知這情況。

10.首先,這點不足以構成人道理由;再者,裁判官明顯在量刑時已考慮過這一點。裁判官的判刑決定完全恰當,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干預的理由。

11.基於前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曦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

[2] 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