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國威 對 中大醫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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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9年4月11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Case No.HCAL 998/2019[2019] HKCFI 103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998/2019

[2019] HKCFI 10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9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簡國威  
   
建議答辯人 中大醫學院院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判決書

引言

1.在日期為2019年4月11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中大醫科於2019 年度推行的重考生政策,內容為不會考慮重考3 次或以上的學生成績」。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移審令」。

3.在表格 86中,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述明或識辨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討論

4.申請人在其2019年4月12日的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出三個理由以支持其司法覆核的申請。

5.首先,申請人認為中大醫學院此項政策違反了擇優而錄的原則,學院片面地認為重考多次的考生能力較遜色於第一次應考便達標的考生。然而,本席認為中大醫學院有權制定其收生政策標準,亦享有其收生的自主權。法庭在司法覆核中具有的司法監督權,並不包括制定或修改大學的收生政策或標準。中大醫學院有關的收生政策也不是《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

6.其次,申請人認為中大醫學院此項政策違反了公平錄取的原則,歧視重考的學生。大學教育應為讓不同能力,不同學習背景,不同潛質的學生獲得上流機會的地方。本席認為任何大學在制定其收生的標準後,必然會有考生處於收生的標準線內,也會有考生處於標準線外。但不可說成這條標準線便是歧視在標準線外的考生。無論如何,本席認為,重考文憑試三次或以上的考生和少於三次的考生有足夠的相關的分別以支持中大醫學院對這兩組考生作出不同的處理 (enough of a relev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to justify differential treatment)。考慮到每年都有大量的考生希望進入中大醫學院修讀醫科,這個收生政策或標準也是一個合理的平衡 (reasonable balance)。

7.最後,申請人指稱現時已經有國家或地區有條例限制對重考生的歧視行為,以讓他們能獲得公平的大學教育。如日本文科省文部科學省令《大學設置基準》便明文規定,大學錄取學生的方式必須要公正而且適當,任何針對考生特定性別、年齡或其他屬性進行調分,或讓特定性別、年齡或其他屬性進行調分,或讓特定考生錄取,即便是明文寫在入學考試簡章上也是不正當的行為。在本案中,中大醫學院有關的收生政策不涉及性別、年齡或其他身份的歧視。而是屬於其制定收生政策的權力範圍之內,也沒有不合法之處。以其他地區的大學的收生政策或標準去評定中大醫學院的收生政策是否不合法是不適當的考慮。

處置

8.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