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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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不小心駕駛的指控。案發當日(2018年7月5日)下午五時左右,上訴人駕駛私家車從約道駛進窩打老道北行的車道(這段道路是三線行車)。首先,上訴人並沒有在約道連接窩打老道的路口地上雙白線的「停」字標誌前停下車輛,而是直駛進窩打老道,橫跨三線直接駛到快線(即左三線)。期間,陳先生正駕駛其私家車沿着窩打老道中線行駛,當上訴人的車子橫過其車前,陳先生需即時扭右進入快線並同時剎車收慢車速以避免碰撞。

Case No.HCMA 6/2019[2019] HKCFI 103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2019

[2019] HKCFI 10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18年第2722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漢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 2019年4月3日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判案書

引言

1.本案涉及不小心駕駛的指控。案發當日(2018年7月5日)下午五時左右,上訴人駕駛私家車從約道駛進窩打老道北行的車道(這段道路是三線行車)。首先,上訴人並沒有在約道連接窩打老道的路口地上雙白線的「停」字標誌前停下車輛,而是直駛進窩打老道,橫跨三線直接駛到快線(即左三線)。期間,陳先生正駕駛其私家車沿着窩打老道中線行駛,當上訴人的車子橫過其車前,陳先生需即時扭右進入快線並同時剎車收慢車速以避免碰撞。

2.整個過程給陳先生車上的攝錄機拍攝下來,事後,陳先生向警方作出投訴並提供有關的錄影片段給警方調查。其後,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的傳票控罪[1]

3.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蕭淑瑜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成,罰款$2,000。上訴人在審訊和上訴時均沒有律師代表,現只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4.從上訴人冗長的上訴理由書中,本席嘗試與她了解其真正上訴的理由。她主要投訴對方司機陳先生在駕駛期間亦有不小心的行為,例如駕車時與車上女子談公事因而沒有專注路面的情況,另外亦涉嫌超速駕駛。上訴人指裁判官忽略陳先生不專注駕駛的行為,及簡單直接相信陳先生說車速在窩打老道時速限制內(50Kmh),使上訴人未能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審判。

5.上訴人同時援引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例,上訴法官指出:

「香港交通繁忙是不爭的事實,切線的行為時有發生,情況各有不同,本席不認為舉凡切線時如要令其他車輛慢駛相讓必定就是犯法的行為,這會是太過絕對化的要求。」

6.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在其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犯罪傾向性較低和作供的可信性較高的條件下,對她本人有太過絕對化的要求,同時又對控方證人證物的可信可靠性要求偏低,導致她未能得到公平及公正的裁判。

裁判官的判定

7.裁判官作出裁決是指出:

「考慮到所有證供,法庭接納第一控方證人(即陳先生)的證供,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案發當天,被告人駕駛私家車SH1128由約道駛出窩打老道,過程中沒有遵守交通標記停下,沒有小心謹慎留意路面情況,也沒有充分顧及路上其他使用者,直接由約道駛入窩打老道左三線,期間橫越窩打老道左一及左二線,影響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私家車,需要轉右及急煞避免碰撞,因此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本席的考慮

8.其實,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不單來自陳先生還有他車上攝錄機拍下事件發生經過的片段。

9.常言道:「一幅照片勝過千言萬語」。本席觀看了有關的錄影片段,畫像清晰,把裁判官所形容上訴人由「小路出大路」的駕駛操縱清楚地展露於人前。

10.上訴人在審訊時作供指自己曾在約道路口的雙白缐「停」字交通標誌前停車,她同意橫越三條行車線的時候沒有亮着轉線指示燈,但她指出因為其前方有一排車輛,包括一架校巴 ,她跟着前方的車輛行駛所以沒有打燈。

11.上訴人指在事件中沒有發生碰撞,言下之意,她這樣的駕駛方式並沒有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特別是陳先生,造成任何干擾,因此,不應被判有罪。

12.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原因是與無可爭議的客觀證物,即那段錄影片段,有直接衝突,裁判官說足以證明上訴人的說法不可信亦不可靠,沒有可能是真實的。

13.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的看法,其實,裁判官表示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絕對有理由這樣做,而且語氣溫和。上訴時,上訴人不斷強調自己在大學任教,有良好背景及交通紀錄,但錄影片段清楚顯示上訴人並沒有在「停」字的交通標誌前把車子停下。

14.輪到她作供時,她應已清楚了解錄影片段所顯示的內容,但她仍然在宣誓的情況下選擇說謊 - 表示自己曾經在「停」字的路口停下車子,這可說是顯示她發假誓的證據。一個已有證據顯示發假誓的證人其證供可信度還有多少可言?

15.上訴人又不時強調對方亦有錯,對方駕車時不斷與車上的女同事談論公事,未有專注路面的情況;再者,上訴人認為陳先生當時車速過快。

16.本席簡單的回應是,若上訴人的駕駛方式屬於不小心,縱使對方的駕駛未符合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也不能免除對上訴人的不小心駕駛的指控。

17.況且,裁判官並不認同上訴人對陳先生的指控。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她明顯接納陳先生作供指當時他的車速低於每小時50公里,陳先生解釋他的速度儀有投射裝置,會把速度投射於玻璃上,故他可以一邊觀察路面,一邊看到自己的車速。最後,裁判官指從錄影片段可見,陳先生一直於左二線行駛,經過燈位時是綠燈,他一直向前駛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例。

18.駕駛到達有「停」字標誌的路口時,每名駕駛者根據法例的要求都必須把車子停下,好讓自己觀察周邊的交通情況,確定安全情況下才繼續前行,上訴人沒有這樣做已是相當不謹慎。

19.錄影片段顯示她轉入窩打老道左一線時並沒有停留在該行車線上作觀察,再確定安全情況下才轉入左二線,她是同一時間橫跨左一線和左二線直接駛進左三線。若當時附近有其他車輛正在行駛中,這樣的駕駛方式隨時會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因此是有一定程度的危險性。

20.剛巧當時陳先生駕車沿着窩打老道左二線一直行駛,上訴人的車子在他前面駛經過,陳先生説他需要扭右轉入左三線及剎車以避免碰撞,而陳先生的證供亦獲錄影片段支持。沒有碰撞只因陳先生反應夠快,但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在這樣的情況下毫無疑問屬於不小心,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完全是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本上訴的處置

21.基於前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