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 對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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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Joint Care and Control – Status Quo –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Report – Divorce Proceedings – Child's Preference – Maintenance of Arrangement

Legal issues: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Arrangement

Outcome: Joint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both parties; status quo maintain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5650/2016[2019] HKFC 9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1 Apr 2019
Judge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650 / 2016

[2019] HKFC 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156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2018年8月15日及17日

判案書日期:2019年4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照顧、管束及探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在本判案書,呈請人(“女方”)與答辯人(“男方”)向法庭申請一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

背景

2.2005年2月22日,男方與女方在香港合法結婚。女方與男方育有1名家庭兒子 (“兒子”)。2016年12月2日,女方以「兩年分居」為由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法院於2017年3月15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3.審訊時女方43歲,女方是內地居民,婚後成家庭主婦。女方不時持雙程證來港與男方相聚,女方在2010年獲批單程證到港與家人團聚。女方、兒子和女方的父親(“外祖父”)接受社會綜合保障援助,每月約港幣12,950元。男方52歲,任職冷氣維修員,每月薪金大約為港幣10,000元。兒子12歲,就讀中一。

有關子女的申請

4.有關家庭子女的安排,本席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2017年9月29日,雙方在本席席前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雙方就管養權達成共識,法院在同日頒布命令,女方與男方可獲兒子的共同管養權。女方與男方堅持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對方則有界定探視權。就此,兒子的照顧、管束權及探視安排成本審訊的爭議項目。

男方的公開建議

5.男方建議,他可享有兒子的照顧管束權,女方則可享有合理探視權,安排探視時間女方可以在不影響兒子的正常上學、作息及課餘活動的時間隨時與他見面,包括留宿探視。不限於上述安排,男方建議女方可享有︰-

(1)   逢星期一至星期五兩次日間探視;

(2)   逢星期六上午至星期日上午留宿探視;及

(3)   兒子學校的長假期(聖誕及新年假期、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和暑假)一半時間留宿探視。

女方的公開建議

6.女方建議,她可享有兒子的照顧管束權,男方可享有界定探視如下:

(1)   男方可在逢星期五晚至連接星期日晚上享有連續兩晚留宿探視;

(2)   在女方知情並同意下任何時間彈性探視。

證人

7.在審訊中共有三位證人:女方、男方和社會福利調查主任(以下簡稱“莫主任”)。

適用的法律原則

8.法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考慮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庭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庭)─

(i) 法庭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庭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庭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9.雖然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未正式納入有關法例,本席採納以下各項為考慮因素: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和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0.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高等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確認,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法庭可以,但並非必要只考慮上述清單。由於這個清單並非涵蓋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在應用這個清單時,法庭並非需要逐一考慮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法庭要顧及清單內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1.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莫主任”)於2017年5月19日撰寫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該報告”)。在該報告中,莫主任闡述的家庭背景大致與男女方所述無異。

12.莫主任簡介女方與男方的家庭背景,女方與男方均在中國福建成長,男方早年與母親持單程證到港與父親家庭團聚。初期在電子廠工作,其後與兄長跟其師傅從事冷氣工程、維修。現時他於兄長的冷氣工程公司擔任維修員。

13.女方在內地完成初中課程,曾於工廠工作,2005年由親人介紹認識男方,隨後於香港註冊結婚。女方指,婚姻初期關係一般,她指男方經常瀏覽電腦,與她缺乏溝通,婆媳上因瑣事產生齟齬。女方自2012年起外出工作,2014年帶同兒子搬離婚姻居所。與外祖父一同租住套房生活。至兩年分居期完結,女方於2016年底再次申請離婚。

14.男方表示婚姻初期關係理想,但婆媳關係不佳,唯他與女方從沒爭執。男方認為女方與他欠缺溝通,凡事不與他商量。

15.2014年10月,女方帶兒子離開婚姻居所後,與男方共識兒子逢星期一至星期四由女方照顧,星期五放學後自行返回男方居所。連接星期一放學後,才返回女方家中。女方與男方分別照顧兒子,唯偶爾男方週末外出工作由與男方同住的母親(“祖母”)協助照顧兒子。莫主任指出,即使在學校長假期,亦如此運作,過程順利。

16.女方與男方分別支援兒子的學業,女方表示她主動指導兒子的中文及常識科,數學科由外祖父協助,英文科由男方負責。男方表示他的英文程度並不高,為協助兒子,他與兒子同步學習。當他知道兒子學校默書或測驗範圍時,他先行備課,才與兒子一同温習。當兒子在女方家中有甚麼不明白的英文功課,兒子會致電或WhatsApp 男方,男方則以電話替兒子解決功課上的難題。

17.女方、兒子與外祖父現時以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生活,在荃灣租住一套房,套房面積約一百呎,沒有間隔,有獨立浴室。房內置有一張上下格床,上層床闊的三呎半、下層床闊四呎半。外祖父睡在上格床,女方與兒子則同床睡在下格床。

18.女方表示,她現時沒有工作,專心照顧兒子,也沒有任何消遣娛樂。她多留在家中處理家務照顧家人。晚飯後與兒子外出散步,有時與兒子打乒乓球及參加家長的聯誼活動。女方表示她現時並沒有新的感情關係。

19.男方向莫主任表示,他現時與祖母居住於葵涌一公屋單位,單位面積約四百呎,置有雙人床的房間,為男方與兒子所用,祖母則於另一間房間睡覺,該房間置有單人上下格床。男方表示,現時他在兄長開設公司任職冷氣維修員,他工作時數並不固定,視乎工程訂單而定,他通常上午在家,午後工作數小時,在下午六時之前下班。男方並沒有特別消遣,只是喜歡看足球,偶爾投注數十元的賭波活動。週末照顧兒子時會外出逛街、到公園運動場,邊玩邊温書。男方亦沒有新的感情關係。

20.莫主任亦對兒子的近況作出調查,在撰寫報告時,兒子十歲,就讀五年級,兒子的老師亦表示兒子在校內成績中上,表現良好,常笑容滿面,與同學和睦相處,兒子情緒穩定,樂於助人。女方與男方均有參與兒子的校內活動。

21.兒子的作息有規律,早上起床用完早餐後由外祖父陪同等候小巴,然後兒子自行乘坐小巴上學。放學後,兒子有時候會參加課外活動。女方到學校接兒子放學,步行半小時回到女方家中。兒子會自律地做功課,女方則準備晚飯,大約下午六時用晚膳,飯後女方與兒子外出散步,大約晚上八時回家。兒子隨即洗澡,練習小提琴,大約晚上九時半睡覺。

22.男方表示,逢星期五兒子回到他家中並自行開電腦瀏覽直至男方在傍晚六時下班回家。晚上大約八時半用完晚膳後,兒子會在家中繼續瀏覽電腦、手機、看電視;男方獨自外出散步,觀看足球比賽,至晚上十時半返家。一般來說,兒子晚上十一時睡覺。

23.在週末,兒子早上八時起床,自行做功課、瀏覽電腦。約上午十一時,兒子與男方一同外出用膳,之後到公園或運動場温書及做運動。直至下午五時,男方送兒子往車站,兒子自行乘坐小巴回男方家中家,男方則到街市買菜。大約晚上八時半,他們用晚飯後,十一時睡覺。

24.逢星期日,男方與兒子外出用早餐,之後陪同兒子到荃灣政府合署上小提琴班,男方則在附近餐廳等兒子。隨後用膳,再到公園散步及温習,下午大約四時半兒子自行回家,男方到街市買菜準備晚飯。逢星期一早上,兒子起床用過早餐後,自行步行到學校上課。每當學校長假期,偶爾兒子與同學的家庭一起活動,包括參觀太空館、到香港公園或與女方到深圳遊玩。

25.莫主任指出,兒子與女方、男方的關係良好,常與雙方交談。當兒子遇問題或困難,他會考慮哪一方較適合,可以協助他處理才選擇向該方傾談。兒子直言女方較男方嚴厲,唯男方相對較著緊他的學業成績。兒子坦言初期與母親搬離婚姻居所時,因不知道日後的生活如何而感到驚惶,唯見父母即使離異,關係未見惡劣,他亦可同時與父或母共住,如有兩個家庭。女方與男方對兒子愛錫,他在兩至三個星期間便能適應新的生活安排,在過去兩年間一切暢順。兒子十分滿意現時的安排,並多次表示欲繼續維持現有的做法。

26.兒子表示男方的居住環境較為可取,他有較多的同學或朋友居於附近,週末不用上課的時間也可以與朋友們一起打球;男方關注他的學業,在週末不用上班的時候,可有較長時間與他温習。兒子在上學的日子由女方照顧(即星期一至星期四),他的生活模式較有規律。兒子明白女方希望他可以在星期天晚上九時半上床睡覺,因為男方家中較遲用晚膳,所以他未能做到。

27.莫主任經調查後,建議如下。莫主任認為女方與男方均愛惜兒子,即使夫妻緣盡,也能照顧兒子,安排生活。兩年多一直互相配合,令兒子沒有因為父母離異而產生負面情緒,笑臉依然,並與女方與男方維持良好關係。莫主任根據觀察和調查所得,女方與男方關愛兒子,照顧適切互相協調,雖然沒有直接溝通,但對於兒子卻有某程度的默契,在過去兩年多的離異過程中,女方與男方充份體驗共享親職精神,以兒子為本,互相補足,協助至令兒子離開父母分離的陰霾,反而享受兩個家庭的關愛。兒子多次明言祈望繼續現有的方式生活,同時接受女方與男方的照顧。

28.基於上述原因,莫主任建議女方與男方獲得兒子的共同照顧及管束權,維持現時的照顧安排,逢星期一放後至星期五上學前由女方照顧,逢星期五放後,至連接星期一上學前由男方照顧。

男方的證供

29.男方希望法院頒令,他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大至同意該報告中所述的背景。

30.男方不認為女方現時適合單獨照顧及管束兒子。他認為現時女方的居住環境欠佳,三人同住於大約一百呎的套房。女方與兒子需要睡在下層床。兒子已十二歲,長得較為體胖,已達大約一百六十磅,男方認為兒子與母親同睡在一張雙人床並不是一個合適的做法。

31.男方認為自己的條件較女方較適合照顧及管束兒子。首先,男方的居住環境較女方優勝,單位面積較大,兒子有更多的活動空間。他現時位於葵涌的婚姻居所,與兒子的學校十分相近,兒子亦可以在婚姻居所附近與他的同學或朋友在課餘玩耍。

32.男方認為自己工作時間具彈性,他現時在兄長的冷氣維修公司任職冷氣維修員,工作量視乎訂單而定。他大概早上十一時許上班,晚上六時左右可以下班,回家用膳。如在旺季,因客戶需求,他會加班工作至晚上大約八時。

33.男方現時與祖母同住,當他晚上需要加班工作,兒子可以由祖母照顧。男方說,祖母現時健康良好,具照顧兒子的能力。兒子自出世已與祖母一起生活,祖母對兒子的生活習慣十分熟識。男方亦提及他的兄長與嫂子住在婚姻居所附近,即使祖母身體抱恙未能照顧兒子,也有家人支援。

34.男方強調自己十分關注兒子的成績。就英文學科方面,他承認自己英文程度並不高,但他積極與兒子一同學習和兒子一起温習功課。男方再指出,現時兒子十二歲,正步入青春期,父子關係尤其重要。除了做一個稱職父親外,他希望成為兒子的好朋友,悉心教導兒子,陪伴成長。

女方的證供

35.女方同意該報告的背景描述。

36.女方強調她與兒子一起生活可以有效管束兒子,她與兒子的作息時間有規律,早上七時起床,七時二十分出門上學,下午三時四十分放學由女方接返,步行半小時回到女方家中。兒子回家後做功課,她便預備晚飯,同時教導兒子功課上遇到的問題,大約晚上六時用膳,然後外出散步至晚上八時。回家洗澡後督促兒子練習小提琴及整理書包,晚上大約九時三十分上床睡覺。假期時間,兒子大約上午八時三十分起床,九時用早餐,十時做功課,十二時進午餐,下午二時練習鋼筆字帖,三時至晚上十時自由活動。兒子可以看電視、玩遊戲機或與女方出外散步、打乒乓球等。

37.女方批評男方當兒子在他照顧之下生活並沒有規律,放學後只顧與同學談天說地打遊戲機及玩電腦。女方亦批評男方工作至晚上七時才回到家中。八時才用晚餐,推遲睡覺時間,女方亦批評男方縱容兒子玩遊戲機,男方又會參與球賽博彩。兒子在男方照顧下較遲睡覺,女方觀察到兒子逢星期一放學後回到女方家中都沒精打采,十分疲倦。

38.女方憂慮兒子現時體重過高。現時兒子十二歲,已達一百六十磅。她認為兒子需要多做運動,減少吃煎炸類食物,多吃蔬果。她批評男方縱容兒子到街外吃高脂肪、高熱量的食物,並沒有有效地管束兒子的飲食。女方又批評男方照顧兒子時,衛生欠佳,當兒子星期一放學後回到女方家中時,兒子表示男方並沒有給他更換衣物,就此女方甚為不滿。

39.女方又批評男方就兒子身體健康欠敏銳觸覺。曾經有一次,兒子表示下體疼痛,男方並沒有馬上帶兒子就醫。當兒子回到女方家中時,女方帶兒子就醫確診睾丸發炎。另外一次,兒子隨學校遊學到澳門回港時,兒子向男方表示自己身體不適,男方只是給予兒子較早前就醫處方之藥物服用,並沒有帶兒子去看醫生。

40.基於上述原因,女方認為自己較男方勝任照顧及管束兒子,所以她要求法院頒令她可享有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

本席的意見

41.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13《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1)(a)(i)條,以未成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

42.法院在考慮兒子的福祉時,並不會以女方或男方心中的想法作為優先。

女方對男方的批評

生活是否有規律

43.女方認為男方較遲用晚膳,生活沒有規律,並非對兒子最佳的做法。女方處處為兒子著想,她選擇一個規律化的生活管束兒子作息時間,督促兒子完成功課、温習,鼓勵兒子多做運動。現實中,每一個家庭各自有他的生活模式,不可一概而論。莫主任支持就上學的日子,女方可以較規律化地管束兒子生活,對他十分有利。另一邊廂,當兒子在星期五放學後、週末、週日,到男方家中生活時,男方以一個較為寬鬆,但談不上沒有有規律地照顧兒子,亦未嘗不可。女方與男方需要接受兒子已是一位中學一年級學生,已過𡠤媬期,毋需要父母貼身照顧。

44.男方對兒子的照顧方法與女方有異,這並不代表男方完全喪失照顧及管束兒子的能力,男方作供時亦解釋他選擇以一個較為輕鬆的方法跟兒子温習功課,男方認為帶兒子到戶外公園球場等地方,讓兒子一面放鬆,一面亦可以温習功課。男方亦有積極與兒子同步學習英語,他會在網上尋找答案,自己亦自行備課。兒子在功課上的問題亦會隨時致電男方,男方並沒有因為兒子由週一至週五上學期間於女方同住而耽誤支援兒子功課上的需要,因此在生活規律,女方只是與男方的看法有異,雙方的做法並非金科玉律,務必對方跟隨。

不良的生活習慣

45.女方指稱男方縱容兒子長時間瀏覽電腦、手機或與同學通過電話聊天,女方認為男方並沒有切實地督促兒子温習功課。在考慮雙方面的說法,本席理解兒子只在星期五放學,週六週日在男方家中生活,這些時間畢竟是假日,並非週一至週五,需要每天上學應付測驗考試。現今社會,兒童瀏覽手機、上網、玩遊戲機十分普遍,尤其兒子已是一位中一學生,相對地父母強硬拒絕兒子就這方面的活動未必適合。就男方而言,雖然他可能以一個較為寬鬆的模式照顧管束兒子,男方關注兒子英文科成績,與他一起温習,實在難得。女方指責男方緃容兒子的說法未能確立。

兒子的健康

46.兒子現時體重可能超標,女方指男方並沒有督促兒子做運動,保持身體健康,反而縱容兒子吃外賣餐、高脂高卡路理等食物。男方作供時稱,兒子現正發育期,在不影響他健康成長的情況下男方也會在兒子的食物餐單中作調節。男方說,自己身為父親,兒子現時正在青春期發育期,他給足夠食物予兒子是必需的。其實就兒子的身體狀況,倘若女方與男方認為兒子身體過重影響健康,大可以尋求專業營養師協助,正面教導兒子正確攝取營養的方法。

47.就兒子身體狀況而言,本席同意女方所言,男方就兒子的健康狀況並非敏銳。兒子下體疼痛,男方在檢查後並沒有發現炎症。兒子身體不適發燒其間男方只給予兒子較早前醫生處方剩下之藥物服用。本席同意這些做法並不理想,尤其男方在盤問下同意他的收入並不高,在醫療費用方面希望省卻一些。

48.除以上兩次事件外,莫主任觀察兒子是一個健康活潑的青年人,雖然男方的做法較為不理想,但兒子已是一個十二歲的年青人,他可以清楚表達自己身體有甚麼問題,本席認為男方就這項可以有改善的空間,不影響他們各自照顧管束兒子的能力。

男方對女方的批評

49.男方批評,女方在本申請中要求法院頒令她享有單獨照顧及管束權是因為她可申請一間較大的公共房屋及綜合援助。本席留意到莫主任的解釋,她認為這兩項是女方切身的生活,女方只是在莫主任調查期間提出她的憂慮。而莫主任亦有在調查期間致電有關部門詢問,而結果亦轉達與女方,所以本席並不認為女方爭取兒子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只屬考慮申請一間較大的公共房屋及享有較高數額綜援金。

莫主任的意見

50.莫主任作供時清楚說明,她的建議基於她考慮三項因素︰

(i) 兒子跟雙方的關系;

(ii)   女方與男方替兒子的安排;及

(iii)  兒子的意願。

51.女方與男方各自希望單獨照顧管束兒子,其實是希望自己可以與兒子共渡更多時光,與兒子共同成長。在本案,兒子跟女方與男方的關係良好。女方與男方均替兒子作出適切的安排,兒子清晰表達自己的意願希望維持現狀。就此三項,以兒子的最佳利益為首要事項,本席同意莫主任在該報告中的建議,女方與男方均享有共同照顧管束兒子的權利。本席認同莫主任的看法,對兒子的最佳選擇是維持現狀。

52.就雙方的證供及莫主任的意見,本席認為現時對兒子的安排理想,女方是一位嚴母,正正她享有兒子在上學期間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照顧管束兒子的時間,她以一個有規律、有效律的模式照顧兒子,令兒子不論作息時間、用膳、運動量恰到好處。男方是一個較為寬鬆的父親,自己的生活安排及對兒子的要求並沒有如女方般嚴謹。沒爭議的,男方的確就兒子健康方面有點粗疏,但大至上兒子身體健康,沒有長遠的病患。本席看見男方從寬鬆的照顧管束態度中努力替兒子安排所需,例如男方會逢星期天陪伴兒子到社區中心出席小提琴班;男方會將勤補拙,與兒子一起學習英語,與兒子在互動學習中獲得智識。

53.所以現時的安排其實是一個對兒子福祉最好的安排:上學日子由女方有規律地照顧,放假的日子由男方以比較女方較輕鬆的方法去管束,對兒子而言,本席認為是一個十分理想的做法。

54.正因為父母離異,女方與男方仍存默契的為兒子設想,兒子才可以正如莫主任所說,在父母離異後兩至三星期已習慣新的生活。兒子根本不希望女方與男方就他的照顧管束問題上爭拗,兒子只是覺得父母不明白亦拒絕接受他已習慣現時的生活模式。兒子享受、滿意女方與男方的照顧安排,就此根治了兒子因父母離異對自己的影響。

55.因此,女方與男方在本申請中向法院申請單獨照顧及管束兒子是不切實際的;共同照顧管束責任其實在多年來已於兒子身上實行,過程順利。兒子現時的照顧管束安排,在最佳福祉的考慮下,應該維持。

總結

56.基於以上分析,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1) 女方(呈請人)與男方(答辯人)可獲兒子(家庭子女)的共同照顧及管束權。

(2) 子女安排聆訊的訟費,包括2017年9月29日的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及2018年8月15日及8月17日的聆訊,不作訟費命令。

`

(i) 男方(答辯人)本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周博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事務所

答辯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葉律師行,葉劍榮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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