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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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年3月22日,早上近9時,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 (RC8333) 在興盛路芊紅居入口附近與前面的士 (UD8673) 相撞。暫委裁判官劉迪雅(下稱「 裁判官」 )裁定上訴人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1] ,罰款$1,800,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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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2019 [2019] HKCFI 9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4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123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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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去年3月22日,早上近9時,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RC8333)在興盛路芊紅居入口附近與前面的士(UD8673)相撞。暫委裁判官劉迪雅(下稱「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1],罰款$1,800,他不服定罪上訴。 2.根據證供,當時控方第1證人駕駛的士到達興盛路芊紅居入口,正慢車向右轉入該屋苑。上訴人從的士右後方切入對面行車線,超車時撞到的士右邊車身,再前衝撞向燈柱後停下。意外發生前,的士正以時速約20公里行駛。控方第1證人在意外期間額頭受傷。的士車上裝有行車記錄儀,準確顯示碰撞時的士前方的情況。 3.上訴人沒有作供,陳詞時承認當日駕駛的私家車與的士碰撞。他說當時第1控方證人亮著「死火燈」,他看見迎面行車線沒有汽車才越線超車。 裁斷理由 4.裁判官指出控方第1證人閃爍其詞,證供前後矛盾,不盡清晰,拒絕接納其證供。 5.不過,雙方同意讓行車記錄儀片段呈堂。裁判官認為若片段準確反映碰撞前後的經過,可能足以支持控罪。 6.就片段內容,裁判官指出以下幾點:
7.裁判官肯定片段真確反映當時情況,上訴人越線超車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專注,引致意外,故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上訴人主要質疑以下幾點,現討論如下:
結論 9.綜觀本案證據,上訴人在切線前,沒有適當留意前面的交通情況,以致兩車碰撞。本席認為定罪合理,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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