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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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於是次聆訊中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就兩項控罪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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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0/2018 [2019] HKDC 5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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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人於是次聆訊中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就兩項控罪皆罪名成立。 2.是次涉及的兩棟建築物皆為商業樓宇,同時在長沙灣永隆街相鄰的地址。 3.第一項控罪發生於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在凌晨時分進入了長沙灣永隆街8至9號地下一所粥品店企圖盜竊,恰巧尚有員工在上址工作,所以被告人在沒有偷取任何東西之下離去。被告人進入該店的情況已為該店之閉路電視所錄下。接著,被告人進入了永隆街12號地下另一所麵店,在裡面撬開了收銀機,取走了1,500元現金,同時把四支閉路電視鏡頭取走(第二控罪)。 4.警方人員在2018年6月3日拘捕被告人。警誡之下,被告稱名黃庭軒的相熟在2018年4月10日著其協助他爆竊之下,他有進入了永隆街8至9號之粥品店,但發覺有人在店內工作,於是立即離開。大約10分鐘之後,他進入了永隆街12號地下另一麵店。他聲稱是黃庭軒撬開有關之捲閘,他按黃庭軒的指示移開所有閉路電視攝影機後才離開麵店。 5.根據被告人提供之電話號碼,警方亦確認在第一控罪及第二控罪的案發期間,被告人確是與黃庭軒有頻密通話。 6.這是一項涉及商業樓宇的入屋犯法,控辯雙方皆同意現行之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之代表律師亦同意本案並無特別之原因可令本席不接納有關之量刑指引。本案涉及兩項入屋犯法罪,同時是在短時間之內發生,本席認為第二項控罪的案情,被告人的刑責會比較嚴重。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接納採納了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第二項控罪為33個月監禁。 7.被告人41歲,根據控方提供之資料,被告已有四十八次定罪紀錄,總共有十三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以被告人之背景而言,法庭不會有任何理由特別酌情寬大處理。 8.被告人之代表律師在陳情時謂被告人干犯控罪是因為有經濟壓力,被告人在事後亦無所得益,只是他成為其同案黃庭軒之代罪羔羊。就此,本席並不認為這是有效之求情理由,尤其是被告在同意之下,私入別人之樓宇,不可能聲稱自己無辜。因此,就被告人之背景及案底以及被告人代表之陳詞,本席認為並無任何理據可以特別酌情減刑。 9.由於本案涉及兩項控罪,亦是在短時間發生,雖然就第二項控罪案情比較嚴重,而罪責亦較高;但要是兩案的刑期分期處理的話,會失之於太苛,所以本席考慮過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之背景以及其案底之後,下令就第二項控罪之9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所以,有關之量刑起點為39個月。由於被告人認罪,所以按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被告人應服的刑期下調至26個月監禁。 10.本席亦一再考慮辯方所提出的求情理據,認為再無其他理由可以令本席再酌情寬大。所以被告人就是次被控的兩項控罪,總共入獄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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