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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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8年3月5日凌晨4時許,警方人員在西貢清水灣銀線灣廣場附近,目睹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在經過一番追截之後將予以截停。警員最後在被告人的右手搜得兩袋可卡因,在汽車內搜獲了一百零九袋可卡因、十九袋氯胺酮,以及兩盒總共有二十六根含有可卡因的香煙。被告人手上的兩袋可卡因,重量為0.33克,車內搜得的一百零九袋可卡因。總重量是28.16克。至於車上尋得的十九袋氯胺酮,總重量為8.72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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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1/2018 [2019] HKDC 2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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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於2018年3月5日凌晨4時許,警方人員在西貢清水灣銀線灣廣場附近,目睹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在經過一番追截之後將予以截停。警員最後在被告人的右手搜得兩袋可卡因,在汽車內搜獲了一百零九袋可卡因、十九袋氯胺酮,以及兩盒總共有二十六根含有可卡因的香煙。被告人手上的兩袋可卡因,重量為0.33克,車內搜得的一百零九袋可卡因。總重量是28.16克。至於車上尋得的十九袋氯胺酮,總重量為8.72克。 2.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管有該等可卡因、氯胺酮及香煙以作販運用途。 3.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4.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量刑,上訴庭已有清楚之指引。不同的毒品,亦有不同的量刑。 5.本席認為由案情是同一事件衍生,適宜以一個綜合的方式處理;而由根據上訴庭在陳旭亮(CACC 318/2013)一案中提供了三種不同的測試方式,以測試最後的刑期是否合理。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已經詳細列出計算方法,控方亦對此沒有異議,在此不贅。 6.涉及的可卡因屬於10至50克的範疇之內,可處刑期為5至8年,以純數學方式計算,刑期應為7年。至於涉及的氯胺酮,適當的量刑起點為5年。由於是次涉及的毒品是一次過發現,而將兩段刑期相加,會令總刑期過長。於考慮過本案之案情之後,本席決定使用一種總體的計算方式,經參考了陳旭亮一案中的測試方法之下,裁定適當之量刑起點為六年零六個月,即是78個月監禁。 7.被告人代表律師的陳情,以及控方所提供的被告人個人背景資料,本席得悉被告人26歲,與父母及家人住在秀茂坪,父母皆為小販。被告人是次犯法並非初次:他於2006年曾因傷人罪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於2011年11月,他又因另外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被判入獄14個月。 8.雖然被告人倘算年輕,但已是一個成年人,亦非初次犯法,所以不能罔祈法庭對初犯及年青者所予特別考慮。 9.正常來說,被告人認罪,應予三分一之扣減。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家人的陳情,尤其是其未婚妻的支持,但這點其實並非有效之求情理由;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是以震懾、威嚇為主,目的除了阻止被告人個人再犯之外,亦得反映社會大眾對此等罪行的不恥,亦希望藉此警誡其他人,不可輕易效法。 10.本席考慮過本案的特別情況之下,決定以百分之四十五之扣減計算。下令被告人就此控罪入獄42個月。本席最後考慮過辯方律師的陳情,認為當中並無特別理由可令本席再酌情減刑,是故,是次就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就此案件,被判入獄42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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