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錦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91/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May 2019.
1. 本案涉及走私的指控。上訴人聘請了一位中港貨車司機負責運輸工作。在案發當日(2017年9月14日)晚上九時許,司機從內地駕駛一輛貨車聲稱載着1,100箱水果來港,經過文錦渡管制站被海關選定作抽查。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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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1/2018 [2019] HKCFI 10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9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5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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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本案涉及走私的指控。上訴人聘請了一位中港貨車司機負責運輸工作。在案發當日(2017年9月14日)晚上九時許,司機從內地駕駛一輛貨車聲稱載着1,100箱水果來港,經過文錦渡管制站被海關選定作抽查。 2.在貨車的貨斗內一共有777箱貨物,當中193箱擺放在貨斗中間位置,接近一度側門。海關人員發現這193箱內有未完稅香煙,一共1,629,200支,其餘紙箱則載着水果。 3.海關人員在司機身上找到另外34支未完稅香煙,因此,司機一共被控三項控罪:
4.差不多案發後10個月,在2018年7月2日,海關人員與司機的僱主,即本案上訴人,會見。在警誡下,上訴人交代關於本案一些事情。在2018年8月4日,海關正式把上訴人拘捕並控以一項走私罪[4],涉及的走私貨物就是司機控罪一所指的160多萬支香煙)。 5.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溫紹明席前審理,司機承認控罪二及三,而兩人均否認走私罪。經審訊後,兩人被判罪成。司機因走私罪被判監禁8個月而上訴人則判監9個月。現上訴人由律師代表就其定罪提出上訴。 原審時之爭議事項 6.原審時,兩人均由同一律師代表提出抗辯。司機選擇作供,但上訴人行使其緘默權而不作證,也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7.辯方倚賴第18(2)條所賦予的辯解:
8.上訴人主要依賴他與海關人員會面時所講的說話作為符合免責條款的要求。值得留意的是,上訴人在案發時並不在場。 上訴理由 9.上訴人的律師指出上訴人抗辯理由並非他已盡了合理努力,而是即使盡合理努力都不會發現該批香煙,正如上訴庭於刁銳 案 HCMA 606/2013的觀察,怎樣的驗貨制度才算合理努力,則視乎情況。上訴人的會面記錄內容是本案之關鍵,上訴人接中港運輸訂單通常都是靠朋友或行家介紹。 上訴人與海關會面時所講的說話 10.就聘用該司機時給予對方的指示,上訴人這樣說(會面記錄答案12):
11.就他監管司機所做的,上訴人向海關如此交代(會面紀錄答案14):
12.上訴人同海關確認與司機是透過電話確定驗貨的程序,而司機曾向他表示打開了幾十件貨品查看,但實際多少他本人就沒有再詢問。 合理努力 13.上訴一方指出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司機與上訴人過往合作的時候,有違規或同類的事情發生。縱使上訴人設立完美的制度,但如果司機檢查貨物時出現敷衍,不認真態度,那麼,司機的出錯而引致違反法律,這便對上訴人造成不公。上訴人認為以上訴人的角色及身份,他已經採取合宜措施以求違規事情不會發生,上訴人已充分展示了在本案中盡了合理努力。 14.代表答辯人一方的律師指出於刁銳 案,上訴庭作出以下的觀察:
1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未能倚賴有關的免責辯護條款,首先他清楚指出辯方只有提證責任,盡了這責任後,控方便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16.他在判詞第22段這樣說:
本席的考慮 17.代表上訴人一方的律師經常強調上訴人不是一間有規模運送公司的東主,但本席相信無論公司規模怎樣,東主都可以設定一套合乎法例要求的監察系統。正如刁銳 案的觀察 - 「怎樣的驗貨制度才算合理努力則視乎情況」。 18.上訴人所提及的所謂驗貨制度,實際上談不上什麼制度,完全沒有監察或記錄,形同虛設。以現今通訊科技這般發達,每人差不多都具有一部俱備攝錄功能的手提電話,只要認真一點處理有關事宜,不難作出適當的監察和記錄。 19.根據聆訊時的證供所顯示,那193箱載有違規物品的箱子,全部放在貨斗中央近一道側門的地方。海關人員檢查貨品時,也很快找到這些走私的香煙。本席相信在這情況下,如果上訴人認真地作出監督,應很容易指示司機找出那些香煙。因此,若上訴人盡了應有的努力,有關的走私香煙便會被發現。 20.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定完全有理有據,合情合理,找不到任何干預的理由。 結論 21.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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