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兆坤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4/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pril 2019.
1. 在2018年9月9日下午時分,水警輪在香港水域把一艘開敞式遊樂船截停,當時該船隻在海面停留,而船上有三名沒有穿上救生衣的人正在垂釣。本案上訴人負責駕駛該條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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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2019 [2019] HKCFI 11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417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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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在2018年9月9日下午時分,水警輪在香港水域把一艘開敞式遊樂船截停,當時該船隻在海面停留,而船上有三名沒有穿上救生衣的人正在垂釣。本案上訴人負責駕駛該條船。 2.由於該船隻的正式牌照附加條件要求船隻上所有人均須穿上救生衣,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上訴人作為船長違反了有關規定。 3.上訴人其後被控告一項傳票控罪,指他違反牌照條件及限制[1]。案件在東區法院裁判官林子勤席前審理,上訴人認罪,罰款$1,500。 4.上訴人在認罪及上訴時均沒有律師代表。現就所判的刑罰提出上訴。 5.上訴人主要指出水警當時誤導了他說罰款約$400至$500左右。而在庭上,他又聽到裁判官說$500,但當本席向他查詢的時候,上訴人表示自己有聆聽問題,可能聽錯裁判官的說話。但無論如何,上訴人都希望法庭能夠減輕罰款,因為他過往做冷氣工程,現已有個半月沒有工作。 6.裁判官指出當其時被告人並沒有作出任何求情說話,他從控方方面了解到這類案件一般罰款介乎1,000至$2,000之間。 7.在訂出罰款$1,500時,裁判官指出:
8.裁判官考慮以上因素,把罰款釐定在$1,500並非不合理,亦沒有遠超出過往同類罪行的判罰。 9.判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訂立的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3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