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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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發當日(2017年11月7日)傍晚七時左右,在漆咸道北一段下斜路段發生了一宗相撞事故,涉及一輛由上訴人駕駛的電單車及一輛由揚先生駕駛的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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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2019 [2019] HKCFI 11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1211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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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案發當日(2017年11月7日)傍晚七時左右,在漆咸道北一段下斜路段發生了一宗相撞事故,涉及一輛由上訴人駕駛的電單車及一輛由揚先生駕駛的私家車。 2.發生碰撞的路段介乎漆咸道北左二和左三線之間, 路面上有雙白線把兩條行車線分隔, 而雙白線會在前面位置消失, 之後兩缐滙合成一條行車線。 3.當時交通擠塞,行車緩慢。楊先生正在左三線行駛,而一名印巴藉男子 (Mr Zulfiqar) 正在左二線駕駛着一輛輕型貨車。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當時選擇「攝車罅」,在貨車與私家車之間行駛而導致碰撞。 4.停車後,從照片所見,當時上訴人的電單車右邊金屬保護欄卡着楊先生左邊車身前端的防撞欄。電單車左邊停着Mr Zulfiqar的貨車。貨車與私家車均在自己的行車線上(貨車右後轆大概與私家車左前轆平排),而電單車則在他們兩車之間的狹縫中。 5.上訴人事後被控一項危險駕駛。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鄧少雄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脫危險駕駛罪,但不小心駕駛罪名則成立,被判罰款$3,000及需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現上訴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6.不論在原審及上訴時,上訴人均沒有律師代表。在原審時,控方傳召了楊先生和Mr Zulfiqar出庭作供,但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7.上訴人力陳控方所傳召的兩名市民證人,楊先生及Mr Zulfiqar, 並沒有把意外真相說出來,他強調其電單車的損毁(左邊把手向前彎曲)可駁倒控方證人的說法。 8.上訴人所駕駛的電單車屬於大型類別近似Harry Davidson型號,有寬闊的把手而上訴人的電單車兩邊把手成弧形狀 (有點像英文字母“C”向右翻倒的形狀)。 9.上訴人電單車損毁的情況,在原審時以照片呈堂(見證物D.1)。本席確實花上一些時間才明瞭上訴人所指左邊把手的損毁情況,他並在照片上畫出未損毁前應有的形狀(見MFI‑1)。 10.上訴人說他的兩邊把手在正常情況下呈弧形的, 而從照片所見,左邊把手向外彎曲 (有點像數目字“3”向左翻倒的形狀), 原因是給Mr Zulfiqar的貨車從後撞上。上訴人還說他當時駛在楊先生後面, 接近路中央的雙白線,突然給Mr Zulfiqar貨車從後撞上,首先是車尾被撞(他說車尾亦有損毁,但從照片卻難於辨別),然後再撞左邊把手,因此他的電單車被推了上前,撞及私家車並勾着其防撞欄。 11.雖然上訴人沒有作供,但其電單車的損毁照片是呈堂證據,當法庭確定案中的事實後,上訴人的說法可作為一個可能性來考慮。本席要決定這樣的損毁是否與控方的說法沒有抵觸。 12.私家車司機楊先生作供指:
13.貨車司機Mr Zulfiqar 作供指:
14.裁判官判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時這樣說(裁斷陳述書第12段):
15.考慮了本案的證據,本席認為本案至少有兩個疑點顯示意外並不如控方證人所述般發生。 第一個疑點 16.從控方證人對意外發生經過的描述,若他們所述為事實,根本不可能造成上訴人電單車左邊把手的損毁,特別是Mr Zulfiqar形容其貨車沒有與電單車發生任何碰撞。 17.代表答辯人的律師向法庭指出上訴人在原審結案陳詞時,從未提及左邊把手有損毁,相反所談及的卻是右邊的把手。上訴人表示可能是一是說錯了,損毁一直是在左邊的把手,是貨車從後撞上來所引致的。 18.本席細閱上訴人的結案陳詞,他的確說了右邊,但從上下文理解,加上已呈堂顯示左邊損毁的照片,他所指的應該是左邊。 19.本席不得不承認純粹觀看照片是有點困難明白上訴人所指的損毁,但需要花點時間才可察覺出來。或許基於同一道理,由於上訴人說錯了左右兩邊,同時損毁又並不容易從照片顯示出來,因此未能令裁判官即時掌握他的意思。 第二個疑點 20.楊先生提供的照片顯示三車在意外後停下的相對位置,清楚看見上訴人的電單車夾在他們兩車之間。電單車在雙白線上,而兩車就在自己的行車線上貼近雙白線(但並沒有超越白線)。 21.但值得留意的是,貨車車頭是超越了私家車車頭(貨車右後轆與私家車左前轆差不多平排),他們之間就是上訴人的電單車,若貨車沒有接觸電單車,它們之間也沒有多少空間 (不要忘記當時電單車卡着私家車的)。 22.發生碰撞之前,最為合理出現的情況應該是電單車當時正在私家車後方行駛,很大可能也是在接近雙白線甚至在雙白線上行駛,而貨車則在電單車後,只有這樣才會出現照片所顯示大家停車後的相對位置。 23.理由很簡單,若貨車與私家車已經平行駛著 (不論前後或平排),會令他們之間出現只得一條像雙白線那般寬闊的狹窄通道,以上訴人這般大型的電單車,不可能駛進這狹窄的通道。因此,裁判官所描述上訴人「攝車罅」的情況便存有疑點。 24.把以上的事情綜合起來考慮,確實令控方的案情出現疑點。 25.在未發生碰撞之前,當然上訴人的電單車極有可能在雙白線上行駛,但單憑這點不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但實際情況是怎樣,本案沒有足夠證據令法庭作出推論。但一點卻可以肯定的就是控方案情出現的疑點,是沒有合理的陪審員會基於這樣的證據達致不小心駕駛的結論。 26.事件中,或許裁判官也未能得到應有的協助,從聆訊的紀錄可見,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經常強調這是一宗冤案,批評對方證人如何如何說謊,但卻未能把案中的疑點有條理地表述出來,引起裁判官的注意,讓他作出適當的分析。 27.最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和判罰一併撤銷。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