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652/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pril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 property adjustment – matrimonial property – non-matrimonial gift – financial capacity – social welfar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 Petitioner claimed Respondent hid $1,000,000 gift from Petitioner's father and bank policies – Court found $1,000,000 was non-matrimonial gift to Respondent – Respondent had limited income and assets, Petitioner on social welfare – Court held Respondent had no capacity to pay maintenance – All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s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Nature of $1,000,000 gift · Respondent's financial capacity · Ancillary relief order
Outcome: All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s by the Petitioner dismiss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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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652/2016 [2019]HKFC9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8652宗
-------------------------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背景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則為“女方”。女方現年40歲,是男方家庭經營之車仔麵店之工人。男方現年43歲,前為保安員,由2017年6月起無業,現以領取綜援和傷殘津貼維持生活。在2001年8月,訴訟雙方在內地結婚。這段婚姻並沒有子女。 2.在2015年5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6年7月,男方以不合理行為提交離婚呈請,又在呈請書中提出各項附屬濟助要求。在2017年3月,男方將經修正之呈請書存檔。在2017年11月,法庭頒布暫准離婚令。在2018年2月1日,法庭頒布絕對離婚令。 3.因為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問題,在2018年11月16日,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將案件排期在本席前進行審前覆核聆訊。 男方的案情 4.在2014年2月,男方已去世之父親(‘袁父’)餽贈女方$1,000,000,男方認為女方並沒有清楚地交代這$1,000,000的去向。男方又說,女方有兩份恒生銀行的保單,也沒有清楚地交代這兩份保單的去向。男方認為女方隱瞞資產。男方向女方索取一筆過款項$300,000或每月定期付款$4,000作為男方的贍養費。 女方的案情 5.女方說,在2001年結婚時,男方以其名下購入一個位於將軍澳的公屋單位。在約2005年,在女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男方將單位抵押和出售。其後,訴訟雙方與男方家人同住。女方說,在多年婚姻期間,男方病態地不停向財務公司和貴利借貸。女方說,在2014年2月袁父饋贈$1,000,000給她,是有見於多年來她在家庭的貢獻的補償。女方說,多年來男方欠債累累,不時有外人滋擾男方之家人和女方,就男方之欠債向他們討債,令女方和男方之家人不勝其擾。女方說,收到$1,000,000後,她將其中$700,000做定期存款,以餘款$300,000買了一份恒生銀行保單(‘第二份保單’)。女方又說,在2012年8月她向車仔麵店之工友(‘李女士’)借入$100,000,又向男方之姑丈(‘方先生’)借入$300,000。在2012年8月,女方將$800,000現金交李女士,由李女士和她的友人替男方還債。女方說,其後仍有人上門滋擾討債。在2014年9月12日,男方發聲明書,與袁父脫離父子關係。在2014年9月13日,袁父登報,與男方脫離父子關係。在2015年5月,袁父將男方趕出家門,訴訟雙方也由此開始分居。在2016年春節,貴利拍門討債,女方向李女士借$80,000替男方還債。在2016年3月12日,袁父病重在醫院,男方之細叔寫了一張字條給袁父簽署。袁父簽了字條。字條寫:在2014年2月,袁父饋贈女方之$1,000,000,任何人包括男方不得享有。在2016年3月16日,袁父在醫院去世。女方說,在2016年4月,她勸男方申請破產,又煩請方先生花了大約$100,000元找人替男方辦破產手續,但最終男方不願不能再向他人借貸,拒絕配合,這事也不了了之。在2016年6月,女方要求男方與她離婚,男方反要求女方付他$100,000元作為代價。女方向李女士借入$100,000,交給男方。在2016年7月,女方將$700,000定期存款轉到儲蓄戶口,先後提取$100,000、$302,449和$300,000。女方說,第一筆$100,000是用來還給方先生。就第二筆$302,449,其中$300,000是用來清還欠李女士的債務。第三筆$300,000,則分別用來替男方還一些零星的借貸、女方看中醫、牙醫,和用在生活各方面。女方說,她仍欠方先生$300,000,所以在2016年9月,她將第二份保單和她在2010年9月以約$90,000購入的一份恒生保單(‘第一保單’)轉讓給方先生。女方說,她只是打工仔,收入不多,又無甚麼資產,無能力付任何附屬濟助給男方。 證據 6.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男方並沒有傳召證人。女方除自己作供外,也傳召了李女士和方先生作供。女方的證人都接受了男方的盤問。 法律原則 7.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8.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驟︰
9.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87段指出︰-
10.此外,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90段繼續說︰-
本席的看法 識辨家庭資產 女方的資產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的經濟需要 11.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 ,本案主要爭論在女方是否隱瞞了第一份保單和第二份保單,和在2014年收到之$1,000,000 。本席先就此作出討論。 12.男方說,雖然在過去多年他負債連累家人,但他自少患眼疾,情況越來越嚴重,由2017年6月起更失去工作,有很大的需要女方的經濟援助。男方說,女方所提供日期為2016年3月12日、表面看來有袁父簽名的字條是假文件。雖然直至袁父去世後,他才知道袁父曾給女方$1,000,000,但他認為袁父將$1,000,000給女方的本意為女方須利用這$1,000,000來照顧男方。男方接受,在2014年8月,李女士替男方還債,但他認為其還債的資金實為來自袁父,而並非女方所說的情況。 13.就李女士替男方還債$800,000現金的來源 ,本席有以下的考慮和看法︰-
14.就男方說女方提交假文件的說法,本席有以下考慮和看法︰-
15.就女方所得$1,000,000之去向,本席有以下的考慮和看法︰-
16.女方也持有第一份保單。在2018年9月之現金值為$64,820.15、積存紅利及利息為$7,936。 17.按女方2017年2月7日之表格E,女方有存款$20,593,恒生銀行保單現金值為$22,012。她填報欠李女士和方先生共$400,000。女方是麵店工人,說月入為$10,400,每月總開支為$9,700。當時女方住男方家人之單位,無須交租。審訊時,女方說,由2017年3月起,她要向男方之家人交租,每月$4,000元。男方說,女方之收入不只$10,400,但無提交實質支持證據。女方說,袁父在世時,會有時打賞她,但袁父去世後,已無打賞收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月入為$10,400。男方不接受女方須交租的說法,女方提交了租單以作證明。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現時須交租的說法。男方對女方其他開支項目,並無意見。本席接受,女方其他開支項目都是合理的。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18.按2017年2月23日之表格E,除了強積金總值$7,925.21和少量存款以外,男方並無資產。他填報欠3間財務公司共$55,753。男方自小患有青光眼、白內障、斜視及黃斑點退化症。隨著年紀增長,眼疾越來越嚴重,嚴重影響工作能力。現時男方無業,在公屋單位居住,以綜援和傷殘津貼維持生活。女方對男方收入和支出並無意見。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19.務實地作考慮,若女方付男方每月$4,000,很可能社會福利署會在他現領之綜援金作出相應之扣減,所以男方未必可有實際得益。又若頒令女方付男方一筆過款項$300,000,付款受制於法律援助處長之第一押記,男方之實際得益有限。當然,以上並非重要的考慮因素。最重要者為法庭須作出一個公平的命令。雖然男方正在領綜援,所以任何從女方收取的款項,都可能會從綜援金中扣除,但如果女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給予全部或部份男方的開支,則有關的開支不應該由公帑支付,而應由女方付出。就此,本席有以下的看法。男方的要求是建基於男方所說的需要。男方現領綜援金和傷殘津貼、住公屋單位,本席認為其所得應足以應付日常生活。女方收入不多,寄人籬下,現有生活水平,與男方所享有者實為差不多。女方薄有資產,但並不多,在須付租金後,經濟上也顯得捉襟見肘。本席認為女方自身的需要也不少。經小心考慮,本席接受女方並無餘力供養男方的說法。在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讓男方繼續接受綜援和傷殘津貼以維持生活,不失為一個公平的處理方法。 20.也必須指出,應用在上文第(9)和(10)段提及之法律原則,女方受袁父餽贈之$1,000,000 得來之第二份保單和現有餘下之$535,700,並非家庭財產。在本案而言,本席認為男方不能攤分這些女方名下之非家庭財產。 21.女方收入不多,所以本席相信,女方現有之存款,應為上述$535,700餘款之一部份,而女方在表格E提及之恆生銀行保單,應即為第一份保單和第二份保單。因此,女方家庭財產只包括其名下之︰-
22.多年來,男方負債累累,並連累家人,這是不爭的事實。再加上在2016年初,女方已替男方還債$80,000,又在2016年7月,男方從許先生處取了$20,000,本席認為不應再要求女方與男方攤分現有之第一份保單。 23.經小心考慮後,本席頒令撤銷男方對女方之所有附屬濟助申請。 24.經小心考慮到訴訟雙方都是經濟能力有限,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任何一方沒有提出申請要求更改這個暫准命令,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