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仲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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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9.63克固體,含16.15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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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6/2018 [2019] HKDC 6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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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9.63克固體,含16.15克可卡因。 案情 2.2018年1月27日下午四時許,海關人員在落馬州海關入境大堂截停被告,在他的內褲裡面搜出一個紙巾包裹,內有兩個錫紙包,一包有9.94克固體,含8.08克可卡因,另一包有9.69克固體,含8.07克可卡因。兩包可卡因毒品共為19.63克固體,含16.15克可卡因。被告的身上亦有一部iPhone、一部三星流動電話、現金港幣5,460.5元、現金人民幣905元及美金1元。 3.被告遭拘捕後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項,他聲稱不知道那兩包東西是甚麼,不知它們從何而來,但他又說他親自將該兩包東西放在自己的內褲裡面,那兩包東西是自用的。 4.執法人員搜查被告的住所,並無發現可疑物品。 5.案中的可卡因毒品估計市值為港幣大約20,000元。 案底 6.被告現年24歲,他在1994年10月18日出生,他在2009年至2012年有兩次定罪記錄。2012年3月那次定罪涉及管有危險藥物,他被判感化18個月。後來,被告違反感化令,他在2013年10月被判入戒毒所。被告在2014年4月中離開戒毒所。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在港出生及長大,他的父母在他12歲那年離異,被告與母親及哥哥同住。 8.律師說被告學業成績不好,他在初中時曾經轉校,結識了一些吸毒的人士,於是染上毒癮。被告在17歲那年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接受感化,後來違反感化令,終於要進入戒毒所。他在2014年4月中離開戒毒所,但須接受懲教署監管一年。律師說被告在那一年監管期間都能循規蹈矩,不過之後再交損友,又再吸毒。 9.律師說被告被捕前是一名廚房工人,月入大約兩萬元。他在案發當日放假,隨朋友回國內的酒吧消遣,在那處見到可卡因毒品價錢較香港的便宜一半,於是花了5,000元去買下案中的可卡因毒品。 10.律師說被告買下的毒品都是給自己服用的,被告只是因為帶了那些毒品回港入境才算販運危險藥物。被告在被捕時十分驚惶,沒有向執法人員清楚說出全部情況。律師叫法庭給被告額外的判刑扣減,因為那些毒品全部是他帶入境自用的。 11.律師呈上被告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表示後悔,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 12.律師說被告的僱主曾到獄中探望被告,願意給他機會重新做人。律師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讓他早日改過自新。 13.主控官呈上被告的出入境記錄,顯示被告對上一次回國是2018年1月19日,翌日(即2018年1月20日)回來,然後他在2018年1月27日上午十時多回國,同日下午四時多回來便遭拘捕。 14.主控官又呈上被告被捕後的驗尿報告,該報告顯示被告在2018年1月30日在懲教署曾被抽取尿液樣本,檢驗結果是被告的尿液樣本中並沒有以下毒品痕跡,包括amphetamine、benzodiazepine、cannabis、cocaine及opiate。 15.辯方律師稱被告在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7日在港曾經吸食可卡因一次,他的吸食方法是點煙燃食,不用特別工具。跟著被告便沒有吸食,因為他再沒有可卡因毒品。律師說被告不是每天吸食可卡因的,被告有毒品才會服食。被告主要吸食的毒品是可卡因,但沒有固定的吸食習慣或份量,不過每月他花在可卡因毒品上的費用也接近港幣10,000元。 16.關於涉案的毒品全是被告帶進境自用一事,律師確認被告明白他的權利,選擇不上庭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自用說法 17.被告透過律師說案中的毒品是他帶進香港給自己服用的說法不為控方接納。主控官指出案中的可卡因毒品純量達16.15克。 18.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 19.被告被捕時對執法人員說,搜出的物品是他自用的。不過,他也對執法人員說他不知那些是甚麼東西及來自何處,顯示被告當時說的並非全是實況。 20.現在,被告透過律師在庭上說自己自2015年起吸食可卡因, 沒有固定的吸食習慣和次數,不過每月花在可卡因毒品上也接近港幣10,000元。被告說他記不起自己最後一次吸食可卡因是何日,他只透過律師說最後一次吸食是在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間。 21.被告被捕後三日在懲教署被提取尿液樣本,他的尿液樣本沒有可卡因痕跡,也沒有其他毒品痕跡。 22.由於被告沒有說實自己幾時最後一次吸食可卡因,所以那份懲教署的驗尿報告並沒有甚麼意義。 23.調查人員在被告家中沒有找到任何可疑物品,包括吸毒工具,亦不表示甚麼,因為被告說他吸食可卡因只是點煙燃食。 24.不過,被告說他在2018年1月27日回國前已沒有可卡因毒品一段時間,他在那天回國到酒吧消遣,最後買下兩包可卡因(即案中的毒品),但被告竟說自己當天在國內沒有吸過一點可卡因,這說法並不可信。 25.被告在2012年3月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定罪記錄,顯示他是一個癮君子。不過,被告透過律師說他是自2015年起才吸食可卡因。即使被告真是一個可卡因使用者,在目前的證據下,被告只透過律師作出的自用說法,並不能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案中的可卡因毒品全部或有可觀部分(significant proportion)是被告自用的。本席拒納被告提出的自用說法。本席會依一般的販運危險藥物判刑指引對被告作出判刑。 判刑 26.上訴庭對販運可卡因已有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可卡因毒品(以純量計),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 27.被告帶進境販運的可卡因毒品純量為16.15克,本席將判刑起點定為五年半監禁(即66個月監禁)。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雖然他的自用毒品說法最後為法庭拒納,但本席也給足被告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本席判被告入獄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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