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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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1] 。案發在2018年4月14日早上近9時,上訴人在屯門康麗花園麥當勞快餐店內涉嫌非禮事主。經審訊後,葉啟亮裁判官(下稱「 裁判官 」)裁定他罪名成立,判入獄14日。上訴人已服刑完畢,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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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2019 [2019] HKCFI 1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8年第875號)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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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1]。案發在2018年4月14日早上近9時,上訴人在屯門康麗花園麥當勞快餐店內涉嫌非禮事主。經審訊後,葉啟亮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判入獄14日。上訴人已服刑完畢,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證供顯示,去年4月14日早上近9時,事主與男友到麥當勞快餐店吃早餐,她坐下等候男友取餐之際,正低頭使用手提電話,突然感覺左邊臀部被人拍了一下,抬頭便見上訴人站在左方。她指上訴人非禮,上訴人即走到她右邊,表明他想問路,繼而詢問如何前往青山。當時上訴人與她靠得十分近,又多次重複問題。事主害怕,迅即離座找男友去,然後報警。 3.上訴人否認非禮事主,他辯稱當日到該快餐店喝水後,想向事主詢問如何前往青山醫院,當時以為拍了事主肩膊,到警員拘捕他後,才從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得知誤拍事主臀部。 4.上訴人供稱,案發之前他發覺自己沒有依時服藥,出現幻聽幻覺,以致看見黑影,甚至失眠,相信這是他誤拍事主臀部的主因。不過,他在4月12日至4月14日(案發當日)已重新服食正確份量的藥物。其次,他當天戴了太陽眼鏡,又受快餐店內的光線影響,加上患有近視和散光,才會誤拍事主臀部。 5.辯方第1證人徐醫生是上訴人的主診醫生,自2016年開始負責診治上訴人。他供稱服藥不足會引致幻覺、妄想等症狀。一般在恢復正常份量後一至兩天內,病情便會大致受控,個別病人或須要一至兩個星期,甚或更長時間。徐醫生指出,上訴人從來沒有幻象的病徵,而且幻象不會影響視力,令視覺出現黑影,也不會引起神智不清、動作不受控制等症狀。 6.辯方第2證人劉小姐是醫務社會工作者,2014年初開始跟進上訴人的個案。2018年4月9日她與社康護士伍先生家訪上訴人,發現上訴人沒有依時服藥。當天上訴人對答正常,情緒穩定,沒有提及視力出現問題。 7.辯方第3證人社康護士伍先生自2015年跟進上訴人的情況。2018年4月12日伍先生家訪上訴人,發現他混淆了兩種藥物,於是向上訴人解釋兩者分別,並把藥物重新分開包好。期間,上訴人沒有妄想或幻聽等情況,能夠正常交談。 原審裁斷理由 8.裁判官重申上訴人沒有犯罪記錄,犯罪的可能性較低,證供比較可信。裁判官指出本案是單對單的情況,沒有佐證,他會特別小心考慮事主的證供。 9.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趁事主前往找男友時離開現場,箇中可能的因由甚多,與罪責沒有必然關係。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上訴人的動作,是故意行為,無論拍、摸的力度大小如何,已不重要。裁判官細心觀察事主的表現,認為她證供清晰,不曾迴避問題,準確回應盤問,沒有誇大其辭,是可信的證人。 10.關於上訴人的辯解,裁判官有以下看法:
11.裁判官綜合三位辯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事發時上訴人並非神智不清,縱未依時服藥,亦不會引起幻象等症狀。 12.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是猥褻侵犯,裁定他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和討論 13.上訴人提出了幾項理由。首先,他說當時因未依時服藥,神智受到影響,看見事主也雌雄莫辨。另外,上訴人由於視覺問題,令他誤拍事主臀部。 14.以上的理由,與原審時的辯解大同小異,裁判官已經逐一考慮了,本席同意他的結論。 15.在考慮上訴人的錄影會面記錄時,裁判官認為對上訴人有利的內容多是自圓其說,不大可信,而對上訴人不利的內容則比較可信。這個講法只適用於上訴人不作供的情況。本案上訴人既已選擇作供,也傳召了辯方證人,裁判官理應一併考慮錄影會面記錄和整體證供後才作事實判斷。雖然如此,裁判官實際上業已考慮整體證供,在判詞第48段末尾,裁判官強調:「除此之外,本席還要對所有警誡供詞,連同全部控辯雙方的證供,作出整體性考慮」。基於此點,本席認為裁判官就錄影會面的初步看法不影響最後裁斷。 結論 16.裁判官知道本案是單對單的情況,所以小心分析證供,結論合理。本席認為定罪穩妥,不接受上訴人的理據,現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