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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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非禮指控。案發當日(2017年6月24日)一班年青男女乘船出海暢遊之後,黃昏時分在西貢碼頭上岸。案中聲稱受害女子,X小姐 ,在遊船河期間曾喝下很多酒而醉倒, 期間亦曾嘔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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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0/2018 [2019] HKCFI 1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5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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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本案涉及非禮指控。案發當日(2017年6月24日)一班年青男女乘船出海暢遊之後,黃昏時分在西貢碼頭上岸。案中聲稱受害女子,X小姐 ,在遊船河期間曾喝下很多酒而醉倒, 期間亦曾嘔吐。 2.X小姐與本案上訴人認識約兩個月,兩人雖有溝通但並不熟絡。由於X小姐酒醉,有人安排了上訴人及另一男友人負責乘的士順道送她回家。 3.上訴人攙扶X小姐上的士,兩人坐在後座位而男友人則坐在前乘客位。X小姐當時仍穿着比堅尼泳衣並披上一件外衣,由於感到非常暈眩,於是伏在上訴人的大髀上。 4.在旅程途中,X小姐感到上訴人伸手入她的比堅尼泳衣摸她右胸 (X小姐形容揸落去),揸了幾分鐘,然後伸手摸其左胸,X小姐說兩次動作加起來幾分鐘。之後上訴人就把手放在X小姐的腰部。 5.在這大約半小時的士旅程中,X小姐沒有作出任何反抗動作、也沒有出聲表示反對,她解釋自己當時很疲累和暈眩,身體全身無力。到了住所樓下,X小姐自行下車離去,可能曾向對方說聲「再見」。 6.事後,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1](俗稱非禮)。案件在觀塘法院裁判官朱仲強席前審理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7.代表上訴一方的律師提出三個上訴理由:
8.上訴人關於理由(一)主要強調當時X小姐酒醉嚴重,其證供可靠性相當成疑。例如X小姐在下車時雖稍為回復清醒,但不等於在車程上也是同等清醒,所以指控上訴人的證供不可靠。 9.關於X小姐的證供,確實有兩點令本席有所關注:
10.答辯人的回應是,就上訴人稱鑒於X小姐在上的士前的酒醉情況,她是否真的能夠清楚記得案發經過及沒有斷片,答辯人指裁判官明顯已考慮了該等情況,涉及的亦是純粹事實的爭議,而就這方面,裁判官於審訊時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在裁斷是有着明顯的優勢。 11.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9段有交代他如何處理X 小姐沒有作出反對這方面問題,他說:
12.X小姐作供說她感到對方摸胸長達幾分鐘的時間,換句話說,她在這幾分鐘的時間內是有意識的,但卻沒有做出任何反對的表現。她說當時身體疲累,全身無力;姑且接受她的說法,但當刻她是意識到自己被人侵犯,本席認為至少都可以有力發聲表示不滿或叫對方停止。連發聲都不能,實在令人質疑她當時的意識能力;她說給別人侵犯幾分鐘又是否可以完全照單全收接受為事實呢?因此,本席並不同意裁判官以上較簡單的處理手法。 13.再從另一個角度來考慮,若她給人侵犯幾分鐘卻沒有作出反對,這會否有個可能令對方覺得X小姐至少不介意對方的做法? 1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2段也有處理這個問題,他說:
15.裁判官這樣說並沒有問題,但本席認為需要從整體情況來考慮,例如X小姐主動伏在對方的大髀上,對方撫摸其胸部長達幾分鐘而不是瞬間的情況。需知道幾分鐘在本案的情況並非短暫的時間。X小姐在整個的士旅程沒有作出任何反對,下車也向對方説聲再見。從整體來看,這可能性是只有加強而沒有減低的。 16.由於本席對X小姐的證供有以上兩點的關注,這已足夠把這上訴處理了;本席無需處理另外兩個上訴理由。 17.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定罪不安全和不穩妥,判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一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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