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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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管有美沙酮的危險藥物。案發當日(2018年11月22日) 兩名巡警在黃大仙地區巡邏時,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調查。在其攜帶的背囊裡,警員找到本案的危險藥物 - 一個政府膠瓶內有80毫升液體內含0.04克美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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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5/2019 [2019] HKCFI 12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9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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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本案涉及管有美沙酮的危險藥物。案發當日(2018年11月22日) 兩名巡警在黃大仙地區巡邏時,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調查。在其攜帶的背囊裡,警員找到本案的危險藥物 - 一個政府膠瓶內有80毫升液體內含0.04克美沙酮。 2.警員以管有危險藥物的罪名把被上訴人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招認「他剛剛在柏立基美沙酮診所飲用過該些美沙酮並保留了一些作為自己服用」。 3.其後,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1],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林希維席前審理,上訴人承認控罪,最終被判處戒毒所令。現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4.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 上訴時,他自行處理。 5.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指他其實已經沒有倚賴毒品,他服用美沙酮是合法使用危險藥物協助他戒毒,案中的美沙酮是療程未完所餘下的部份。 6.上訴人亦呈上一份驗尿報告,驗尿結果顯示他對五種毒品呈陰性反應(Amphetamine, Benzodiazepines, Cannabinoids, Cocaine, Opiate/Morphine )。上訴人指他當時未取得這份報告,因此未能給予裁判官在量刑時考慮。 7.根據其刑事紀錄 “Charges” 一欄,他過往一共有19項刑事紀錄,第一次犯事在1987年因誤殺被法庭判處4年監禁;而第一次與毒品有關的罪行是在1996年,因藏毒被判罰款,往後陸陸續續干犯一共9次與毒品有關的罪行,當中兩次屬於販毒罪行。最後一次毒品罪行是販毒於2017年被判監12個月。其他的罪行大部份與不誠實有關。 8.戒毒所報告認為上訴人仍是一名依賴毒品的人,建議他到戒毒所接受療程。在裁判法院求情的時候,上訴人希望法庭以較長的監禁刑期代替羈留於戒毒所。 9.裁判官在量刑時作出以下的考慮(判刑理由書第10段):
10.在法庭前的證據,上訴人明顯是一名長期濫藥的人,他生活上種種問題也是源於他的毒品問題,雖然過往他干犯多次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但只有一次在2014年被送往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 11.從其刑事紀錄可見,他過往多次出入監獄,判監似乎對他起不了什麼作用。或許正如報告中所說,給予上訴人多一次機會,讓他到戒毒所接受療程可能對他起正面作用。 12.本席明白上訴人所干犯的罪行涉及的毒品是美沙酮而且份量並不多,一項短的刑期可能已適當地反映其罪責;但有毒癮的人,其問題往往不能從其所干犯的毒品控罪反映出來,有時他們正需要的就是康復多於懲罰的刑罰。其實,戒毒所令着眼於康復多於一切。 13.上訴人不斷向本席強調他已不再是依賴毒品的人,但客觀情況顯示他仍需使用美沙酮;這顯示他仍有毒癮問題,否則不需使用美沙酮去戒毒。 14.裁判官認為判上訴人往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若能因此而成功戒除毒癮,對他個人及社會都有好處。在這情況下,本席並不打算干預裁判官的決定。 15.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