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對 許

Case No.FCMP 57/2019[2019] HKFC 121
Court
FCMP
Date29 Apr 2019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

FCMP57/2019

[2019]HKFC1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雜項案件2019年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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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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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9年4月29日
判案日期: 2019年4月2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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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中期管養、照顧和管束、探視及離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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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文,本席簡稱申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這是有關父親日期為2019年1月15日的傳票和母親日期為2019年3月11日的傳票的聆訊。

2.就母親的傳票,母親作以下申請,包括:(一)法庭作出禁制令,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兩名家庭子女不得被帶離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管轄區範圍;及(二)母親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中期管養、照顧和管束,父親可獲中期探視,由社會福利署的社會工作主任作出安排。

3.而父親的傳票申請大意來說,父親是要求法庭取消現行就兩名家庭子女禁止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管轄區範圍的限制。

4.就本申請,母親主要倚賴其在2019年4月18日存檔的支持誓章,父親在2019年4月25日存檔了他的反對誓章。本席在以下先交代一下雙方的婚姻背景和兩名家庭子女在過去照顧的情況。

5.母親在福建省出生,在1997年與父母、弟弟及妹妹移居香港,在香港定居,現年34歲,具大學教育程度,現在香港居住。父親亦在福建省出生,現年41歲,在2012年經投資移民渠道,父親成為澳門永久居民,其母親(即嫲嫲)一直住於福建省,父親的姊姊則住在香港翔龍灣一個住宅單位,父親及他的家人均不是香港永久居民,父親的父親已經去世。

6.在2014年10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婚後,母親搬到翔龍灣與父親、父親的姊姊及其家人居住了一段日子。母親說,從婚姻早期開始,父親便長期留於內地,因此婚姻期間,訴訟雙方是聚少離多。在2015年7月,大兒子在香港出生,出院以後,訴訟雙方依然以翔龍灣為婚姻居所。在2015年9月,母親再次懷孕。在2015年10月,母親說為方便父親照顧母親和兒子,母親和大兒子搬進位於深圳一個住宅單位,租用單位居住。在2016年3月,小兒子出生,母親說為希望搬近母親在香港居住的父母,好讓有人照顧母親及兩名兒子,母親搬進母親的父親持有的位於采頤花園一個住宅單位。兒子在2016年6月出生,離開醫院以後,母親和兩名兒子搬進采頤花園居住。在6月中旬,母親說為了讓父親的家人多與兩名兒子相處,母親和兩名兒子一起到父親在福建的家中住了一個月。在7月中旬,母親和兩名兒子搬回采頤花園居住,父親亦一同回到采頤花園,但其後父親和母親及母親的家人發生爭執,母親說父親憤而離開了采頤花園,之後離開香港,有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音訊全無,完全斷絕母親和兩名兒子聯絡。

7.在2017年9月,大兒子開始上學,就讀幼稚園。在2017年12月,母親帶著兩名兒子到福建父親的家慶祝聖誕節,母親說這是在一年半以後父親第一次再見他的兩名兒子。在2018年的元旦,母親和兩名兒子返回香港。父親的父親在2018年1月去世,母親帶同兩名兒子到福建探望父親的家人,因為大兒子需要上學,所以過了兩個星期以後,在母親安排下,大兒子先回到香港上學。而在1月月底,母親和小兒子亦離開福建,返回香港。到2018年2月,母親和兩名兒子又再一次回到福建,慶祝農曆新年。在2018年4月,母親和兩名兒子亦曾到福建,和父親及他的家人渡過清明節,在2018年4月9日返回香港。母親說,隨後父親有長達五個月沒有再和母親及兩名兒子聯絡。在2018年9月,小兒子亦上學,與大兒子同讀同一間幼稚園。

8.在2018年10月,父親在案件編號FCMC 12956/2018下提出離婚呈請。在2018年10月24日,法庭就婚姻訴訟的案件舉行第一次首次約見聆訊。在當天,本席頒令:第一,首次約見聆訊押後至2019年6月5日;第二,雙方需要親自出庭應訊。因為訴訟雙方都爭取兩名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在當天本席亦頒令索取關於兩名兒子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的中文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並於下次聆訊前十四天或之前提交法庭。本席亦頒令訴訟雙方存檔和送達關於子女安排陳述書(表格J)和向調查社工提供他們各自的表格J。此外,本席就雙方的附屬濟助亦作出有關家庭財產的估值等等方面的指示。

9.母親說,在2018年12月24日,即首次約見聆訊之後,在父親再三要求下,母親讓父親帶大兒子到翔龍灣過夜,留宿一晚。在2018年12月25日下午兩時三十分,母親收到父親的短訊,說父親打算將大兒子帶到澳門,要求母親將大兒子的證件全部交給他。母親拒絕,並且要求父親立刻將大兒子帶回母親的家,但父親一直不肯。母親說,他和父親透過短訊糾纏了數天,在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在2018年12月31日母親在高院原訟法庭雜項案件HCMP 2269/2018下發出原訟傳票,要求法庭頒令大兒子成為由法庭所監護的未成年子女。

10.在2019年3月11日,母親發出傳票,要求法庭頒令將大兒子的中期管養、照顧、管束頒予母親,父親則有合理中期探視。按照原訟法庭的指示,社會福利署在2019年2月19日作出了緊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本席注意到,在該份報告中,調查社工指出:第一,自從2018年聖誕及新年假期以後,大兒子一直缺課;第二,學校的校長和調查社工均曾勸告父親,讓大兒子盡快恢復校園生活,但父親以上學路途遙遠及擔心大兒子會被母親在學校強行接走為理由,拒絕讓大兒子復課;第三,調查社工亦提到,父親曾以上學路途遙遠為理由,嘗試替大兒子退學。

11.本席注意到,直至現在,大兒子缺課已經多個月。本席亦注意到,在該份緊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調查社工亦報告,訴訟雙方對調查社工大致上都持合作態度。而在延訊期間,兩名兒子的起居飲食、日常作息等,均能得到同住家長的妥善照顧,而兩名兒子均與同住家長相處融洽。

12.在2019年3月21日,應母親2018年12月31日存檔的原訟傳票、父親2019年1月15日存檔的傳票及母親於2019年3月11日存檔的傳票的申請,原訟法庭朱法官頒令:第一,母親需要於2019年3月28日或之前向家事法庭申請禁制令,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兩名家庭子女不得被帶離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管轄區範圍;第二段,在家事法庭批准申請禁制令後,法庭將終止監護大兒子;第三,關於訴訟各方對兩名兒子的中期探視安排,將由調查社工作出安排;第四段,原訟法庭的案件的原訟傳票、其他傳票申請及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所作出的申請,將轉移至家事法庭,與婚姻訴訟案件編號FCMC 12956/2018一併處理,於家事法庭最早的聆訊日期處理。

13.母親說,由2018年10月24日,父親帶走大兒子那一天,直至2019年3月30日,母親有三個多月的時間與大兒子失去聯絡。母親說,期間父親甚至拒絕安排讓母親與大兒子通電話或視像通話,幾乎每一天母親都會透過短訊央求父親讓母親和大兒子見面,但均不得要領。按原訟法庭在2019年3月21日發出的命令,訴訟雙方分別於2019年3月30日、4月3日和4月14日,在調查社工的安排下,進行分別對兩名兒子的探視,幾次探視都於社工的辦事處進行,每次為大約兩小時左右。

14.法庭在考慮有關未成年子女福祉的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一般原則為: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第一,未成年人的意願(如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其次,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15.父親的案情見於其反對誓章,母親的案情則可以見於母親的支持誓章及其代表大律師的書面陳詞。就雙方的案情,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6.第一,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本案的中期管養、照顧、管束的申請,以及有關禁制令的申請存在迫切性,需要盡快處理。

17.第二,本席接受一直以來,母親是兩名兒子的主要照顧者。而大兒子被父親單方面帶離大兒子習慣了的居住環境,也離開了他熟悉的學校、老師和同學,又考慮到大兒子的年紀尚小。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要大兒子在短期內適應這些重大的轉變並不容易。因此,應盡快恢復大兒子的原來狀況,讓他重投原來的生活環境和繼續學業。本席亦接受這樣的做法符合大兒子的最佳利益。

18.第三,在原訟法庭頒出命令就訴訟雙方對兩名兒子進行中期探視安排以前,本席注意到有多個月父親拒絕母親接觸大兒子。在聆訊時,父親說,他擔心若果現時將大兒子交回給母親照顧,母親不會讓父親探視大兒子。本席認為,按雙方在過去幾個月的表現看來,母親一直以務實和理性的態度處理事情,本席認為可以預期,若果母親獲得大兒子的中期照顧及管束,母親會配合法庭的安排,讓父親可以針對兩名兒子作出中期探視。

19.第四,本席亦注意到,在帶走大兒子以後,父親一直不讓大兒子上學。雖然經過調查社工的勸告,父親依然沒有讓大兒子恢復上課,情況並不理想。

20.亦基於以上各點考慮,本席亦接受法庭應繼續限制兩名兒子出境。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以後,本席批准母親的傳票申請,包括法庭作出禁制令,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兩名家庭子女不得被帶離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管轄區範圍。及第二,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的中期管養、照顧和管束,父親須在2019年4月30日(即明天)下午7時以前,將大兒子交回母親代表律師辦事處。本席亦許可母親在法庭今天頒布的命令上加上以下附註:父母任何一方均可將本命令送達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以限制家庭子女被帶離香港。

21.而按以上各點考慮,就父親在原訟法庭雜項案件HCMP 2269/2018下存檔2019年1月15日之傳票申請,本席不作命令。

22.經聆聽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母親代表大律師)之陳述和父親親自陳述以後,就父親對兩名兒子的中期探視,本席作以下安排:逢星期三,由上午10時至11時,由5月8日星期三開始,在社工辦事處進行,或其他經調查社工作出安排的日期、時間和地點,直至另有命令為止。本席亦頒令,若父親不能出席任何一天的日間探視,須以短訊給予調查社工和母親不少於四十八小時之預先通知。

23.本席強調,以上只是一個中期之安排,本席明白父親打算爭取兩名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聆訊時,父親也一再表示,作為父親,他應有權利管養兒子,又說因為他沒有在香港的戶籍,所以才打算安排兒子到澳門或內地上學,又說既然有兩名兒子,無論如何,法庭應交一個給父親管養,法庭會在日後再處理父親的要求。在婚姻訴訟案件FCMC 12956/2018中,法庭也已經頒令索取有關兩名兒子的管養、照顧、管束、探視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亦已安排將在2019年6月5日舉行首次約見之第二次聆訊。

24.訟費方面,現時來說,本席打算就訴訟雙方的申請,均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但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的十四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25.法庭亦指示訴訟雙方考慮調解,並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即本大廈)1樓113室司法機構調解辦事處,參加調解講座,母親代表律師需要在2019年6月5日之聆訊的七天或以前來信,向法庭報告調解的進展。訴訟雙方亦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本大廈)4樓437室行政署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彭家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由施若龍律師行轉聘林子晹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