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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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4年,被告人的父親何先生購入將軍澳一單位,他把妻子(即被告人的母親)及被告人加入為單位的聯權擁有人。該單位由被告人父母出資購買,供被告人和他的妻女居住。案發時,該單位沒有按揭,被告人對該單位並沒貢獻分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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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2019 [2019] HKDC 7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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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偽造與及控罪二使用虛假文書。 案情 2.2004年,被告人的父親何先生購入將軍澳一單位,他把妻子(即被告人的母親)及被告人加入為單位的聯權擁有人。該單位由被告人父母出資購買,供被告人和他的妻女居住。案發時,該單位沒有按揭,被告人對該單位並沒貢獻分毫。 3.2016年1月初,被告人欠債纍纍,他收到一位陌生人來電問他是否需要借錢。該人叫被告人以授權書方式借錢,他將一份空白授權書交給被告人。 4.被告人後來在該份授權書上假冒父母簽名。該份偽造的授權書令他可代父母處理該將軍澳物業,包括以該單位作按揭貸款。 5.數日後,來電的陌生人帶被告人到一間叫富英有限公司的財務機構,申請8,500,000元按揭貸款,被告人把冒父母簽名的授權書交該名人士去辦理申請。 6.數日後,富英批出上述按揭貸款,支付了8,500,000元給被告人。 7.被告人當時欠賭債八百多萬,富英替他把債項清還,被告人最後只從富英那處收到100,000元。 8.被告人和富英的安排是他要先償還利息,被告人每月須還富英十萬多元利息。被告人不斷向親友借貸,還了大約一年利息,合共給了富英一百二十萬元多。 9.2017年5月底,被告人的父親收到富英來信,指他的單位已遭按揭,但一直拖欠還款。 10.被告人的父親報警。被告人知道父親報警後,便在2017年6月2日向警方自首,他承認冒父母簽名,製造虛假的授權書向富英申請8,500,000元按揭貸款。 案底 11.被告人現年41歲,他干犯本案兩項罪行時並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他在2018年5月在裁判處因盜竊被判罰100元。 求情 12.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是一名散工,月入萬多元,但他嗜賭,欠下巨債。他在2016年遭那名來電的中介人慫恿,愚蠢地犯下本案兩項罪行。本案發生後,被告人的妻子和被告人離婚,並帶同兩名女兒搬開居住,被告人現時單獨居於那將軍澳單位。 13.律師說該單位是由被告人的父母出資購買給被告人和妻女居住,被告人並未對該單位的購買付過分毫。 14.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欠下八百多萬元賭債,他受中介人慫恿才愚蠢地犯案,他當時不知後果嚴重。被告人向富英借款後,實際只得回100,000元。其後,他一直向親友借貸,償還利息給富英。一年以來,給了富英一百二十多萬元利息,本金則未有能力清還。父親報警後,被告人知道警方找他,便向警方自首,清楚交代案發經過,亦在法庭上盡早認罪。 15.辯方律師提及三宗同類判刑案例,HKSAR v Li Sin Kwan(DCCC 126/2017)、HKSAR v Li Po Ying(CACC 105/2001)及HKSAR v Ling Veronica(CAAR 1/1998)。 16.在Li Sin Kwan案,被告人和丈夫聯名擁有一個單位,被告人有財困,便以虛假文書向銀行申請4,000,000元按揭貸款,但不成功,銀行沒有損失。暫委區域法官接納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人的丈夫若知道被告人的情況,定會同意協助她以合法方法解困。被告人在該案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該名法官只判被告人入獄12個月。 17.在Li Po Ying案,被告人和丈夫共同持有一物業,被告人以欺詐手法向銀行分別取得200,000元和十四萬多元貸款。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procuring by deception of the making of an entry in a bank record’及控罪三‘conspiracy to forge a document’。原審法官就該三項罪,合共判被告人入獄30個月。上訴庭認為判刑過重,改判被告人入獄合共18個月。上訴庭其中一個考慮是銀行有足夠抵押,實際不會有所損失。 18.在Ling Veronica案,被告人承認四項‘forgery’,四項‘procuring the making of an entry in a bank record by deception’、一項‘possession of a forged identity card’及一項‘possession of a forged entry permit’。她在兩個月內犯下多項涉及欺詐的罪行,金額達數百萬元。原審法官將整體判刑起點定為4年監禁,並給被告人50 per cent認罪扣減,只判她合共入獄兩年。控方認為原審法官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控方向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的判刑不能反映案件涉及的巨大金額,被告人違反誠信,以欺詐手段獲得四百多萬元,並未能歸還受害人分毫。 19.上訴庭認為該名被告人干犯的是一連串精心策劃的罪行,並扮演重要角色。上訴庭把被告人承認的十項罪行分為三組,控罪一、二、五、六、七為一組,控罪十三、十四、十五為另一組,控罪二十三及二十五是最後一組。頭兩組的各項罪行判刑起點均為3年監禁,認罪判刑各為兩年監禁,第三組的兩項罪行,判刑起點各為15個月監禁,認罪判刑各為10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被告人承認的十項罪行,整體判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所以整體的認罪判刑應為4年監禁。 20.辯方律師同意本案的受害人富英被騙8,500,000元,富英雖獲被告人償還一百二十多萬元利息,但被告人未有償還分毫本金。不過,律師說被告人在本案只是一次過犯下兩項罪行,和Veronica Ling案中的被告人在兩個月內犯下多項罪行的情況不同。律師叫法庭對被告人採取較輕的判刑,他建議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判刑起點各應為3年監禁,認罪判刑則各應為兩年監禁。 判刑 21.被告人獲父母出資購買樓宇給他和妻女同住,被告人並獲父母將他列為樓宇的聯名持有人之一,但被告人破壞誠信,冒父母的簽名,製造虛假的授權書,以此授權書向富英申請巨額按揭貸款,數目為8,500,000元,目的是為自己償還賭債。 22.被告人在其後一年向富英還了一百二十萬多元利息,但未還分毫本金。 23.富英雖獲該將軍澳物業作抵押,但該項抵押並非真實。被告人以虛假手段取得按揭貸款,富英看來不能獲得任何抵押保障。被告人欠富英的8,500,000元本金未有償還分毫。 24.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不算精密,他只是冒父母簽名,製造虛假的授權書去申請按揭貸款,然後向富英使用該份偽造的授權書,獲得富英批出8,500,000元的按揭貸款。被告人是一次過犯罪,但涉及兩項罪行。被告人犯本案前沒有任何案底,他知道父親已經報警,很快便向警向自首,亦在庭上盡早認罪。 25.不過,本案涉及的欺騙金額確實巨大,達8,500,000元。被告人破壞父母對他的信任,冒他們簽名,製造虛假文書,並向富英使用該份虛假文書,欺騙富英批出8,500,000元按揭貸款。被告人雖然還了富英一百二十萬多元利息,但未能償還8,500,000元本金任何分毫。本席以六年半監禁為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人的控罪一及控罪二各入獄四年四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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