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ok, So Yuet 對 Liu Jing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21/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une 2019.
1. 本申請為陳淦輝先生就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於審裁處案件LDPD 2393/2018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LDPD 2393/2018案中的申請人Kwok So Yuet為馬鞍山聽濤雅苑第六座30樓E室的業主。租客為第一答辯人Liu Jing ,她是陳先生的妻子。租賃期由2018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每月租金19,000元。申請人基於租客自2018年12月10日起未繳租金及單方面退租但没有交吉為理由,在2018年12月21日入禀土地審裁處,要求審裁處頒佈收樓令。
|
CAMP 21/2019 [2019] HKCA 6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9年第2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案件2018年第2393號)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申請為陳淦輝先生就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於審裁處案件LDPD 2393/2018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LDPD 2393/2018案中的申請人Kwok So Yuet為馬鞍山聽濤雅苑第六座30樓E室的業主。租客為第一答辯人Liu Jing ,她是陳先生的妻子。租賃期由2018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每月租金19,000元。申請人基於租客自2018年12月10日起未繳租金及單方面退租但没有交吉為理由,在2018年12月21日入禀土地審裁處,要求審裁處頒佈收樓令。 2.第一答辯人Liu Jing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 3.陳淦輝先生在2018年12月24日提出申請,要求加入為案件的第二答辯人。在同日的誓詞,陳先生聲稱如下:
4.陳先生的申請在2019年1月7日由審裁處成員吳紹林審理。在當天的聆訊,陳先生向審裁處陳述如下:
5.審裁處於2019年1月7日頒令如下:
6.陳先生於2019年1月14日向審裁處就中間收益30,000元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在2019年1月25日聆訊後被審裁處成員拒絕。 7.陳先生在2019年1月31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但該申請因陳先生沒有按法庭指示存檔文件及他的法援申請,延至2019年6月5日才聆訊。 8.《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規定: 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同時,《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1)條規定:除非審裁處或上訴法庭已批予上訴許可, 否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11(2)條提出上訴。 9.《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條規定:
10.按照陳先生2019年1月31日發出的傳票,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11.正如審裁處成員在2019年1月25日拒絕上訴許可時指出,中間收益30,000元的命令是根據陳先生在2019年1月7日聆訊時聲稱租金為15,000元而作出。其後陳先生反口指稱租金應為3,500元,不可構成上訴理由。 12.本庭認為審裁處成員在本案之判決沒有法律上的錯誤,陳先生亦未能提出符合上述法例要求的上訴理由。 13.本庭不認為陳先生的上訴有任何勝訴機會,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陳先生上訴許可,撤銷他2019年1月31日的傳票。
|